强化消防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我州消防工作在各县市、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进步,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有所提高。但是受历史、经济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州消防安全基础薄弱,火灾事故的致灾因素日益增多,重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消防工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问题和矛盾凸现,形势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6〕4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做好自治州新时期的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一)切实加强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消防安全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其重要保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县市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意见》精神,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总要求,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创建平安社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评范围,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应当每半年听取一次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并视情况召开消防工作会议,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或重特大火灾严重超标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意见》和《自治区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具体要求如下:一是建立健全内部逐级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部门或单位行政主管领导是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内部消防安全负责人和归口管理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二是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教育、民政、文体、卫生、旅游、文物、人防、工商、经贸、建设和民航、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文化娱乐场所、医院、疗养院、体育设施、宾馆饭店、旅游景点、文物古建筑、人防地下工程、商场、市场、施工工地等公共场所消防监管力度,制定并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展行业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三是落实消防安全前置审批制度,规划、建设、安监、房地产管理、教育、民政、卫生、文体、质监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关于消防安全前置审批和管理的规定,严把行政许可源头关,严防火灾隐患的滋生。四是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检查、治理和火灾隐患整改等情况,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相关部门处理,各县市要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发挥部门联动整治火灾隐患的整体效能。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消防监督执法主体作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宣传培训和灭火救援等职责,及时研判消防工作形势,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报告政府解决。
(三)落实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职责。社会各单位要进一步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深入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考评、监督等自我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并落实防火检查和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要强化单位内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将消防安全纳入员工岗前培训内容,增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意识,自觉抵制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初起火灾扑救、引导人员疏散等自防自救能力。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资金安排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
(四)加强社区消防安全管理。社区消防工作是城市预防火灾的基础,各县市要将其纳入社区整体建设范畴,统筹协调发展。力争“十一五”期间80%以上社区在消防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火灾扑救等方面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实用的工作体系。各县市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定期督促、检查、指导社区消防工作。要加强社区消防组织建设,逐步完善由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消防工作组以及社区义务消防队伍组成的社区消防管理网络,将消防安全管理融入社区治安、联防、综治等管理体系和工作制度,建立由保安、联防力量和志愿消防人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巡查、定期防火检查和灭火演练工作。社区应当依托治安岗亭和物业管理单位设立消防工作站或执勤点,安装报警电话,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必要的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逃生自救和应急照明等简易消防器材。
(五)推进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农村消防工作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各县市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和试点工作内容,制定符合当地农村发展实际的新农村消防工作规划和意见,发展计划、综治、建设、规划、农业、民政、广电、文化、教育等部门在部署新农村建设相关工作时,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乡镇文化馆和村文化室建设、文明村镇评选、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等范畴,统筹安排,统一实施。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发挥好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主力军作用,主动跟进,加强服务,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内容,选择基础较好的乡村进行试点推广。各乡镇应当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等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因地制宜组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立完善防灭火制度,大风天气时应当利用村镇广播发布“禁火令”和相关防火措施,组织人员实施防火巡查。村民委员会要将消防管理纳入村规民约,依托治保、民兵等组织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落实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工作制度。有条件的村庄应当在治安室、文化室设立消防点,配置手抬机动泵、水带、消防斧、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制定管理操作制度。各县市和发展计划、财政、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农村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指导性目录时,应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纳入计划,将手抬机动泵、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纳入资金、实物扶持项目,将缺少自然水源村庄的消防水池建设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设有供水管网的乡镇,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中一并实施消火栓建设,力争“十一五”期间,在远离专兼职消防队且集中聚居人口超过1万人的乡镇配置一辆消防车或洒水消防两用车,村队普遍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二、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为基础,提高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六)加快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各县市要组织有关部门尽快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年州直80%的县市以及国家、自治区重点镇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十一五”期末,州直所有县市及国家、自治区重点镇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建设(规划)部门在制定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工作中,要依据城市规划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将消防基础设施的配套规定作为规划的强制内容;对没有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不予审查和报批。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快消防供水、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供水主管部门要做好城乡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
(七)加强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建设。各县市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要求,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分年度、分阶段解决好消防设施建设问题,尤其是对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的项目要及时安排配套资金。要加大对消防装备器材投入,在政策、经费上予以支持,加快消防车和消防器材装备的配备与更新,有计划、按比例优先配备抢险救援车、举高车、照明车等特种车辆,以及破拆、堵漏、侦检等特勤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力争达到装备结构合理、技术先进,不断提高消防队伍灭火救援的整体水平。年,全州50%的消防站装备配备达标,消防人员11种基本个人防护装备达到配备标准。年,所有消防站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逐步淘汰超期服役的消防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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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十五)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县市要切实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要采取召开整改协调会、制定进度表、签订责任状、政府挂牌公示、明确督办人等方式,落实整改责任、期限和防范措施,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改变使用性质、责令停产停业等办法消除火灾隐患。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五、检查和考评
(十六)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应当定期对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每年年底前要将消防工作情况向自治州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汇报。州消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对落实《意见》和意见情况进行考评和通报。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