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环保工作人员对新环保法适用的思考

从修正到修订,历经四次审议,号称史上最严厉的《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总的来说,新的环保法有太多的亮点,不管是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还是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完善公益制度,但是对于基层环保工作人员来说,考虑的更多的是法律适用的便捷性和可操作性,所以笔者从这方面对新环保法在法律生效后适用提一些浅显的看法。

首先是“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违法排污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同时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这个规定极大的纠正“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悖论,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但是新法对于如何适用这一规定只给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的原则性规定,亟需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切合一线执法需要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否则将沦为一纸空文。

其次是“行政拘留”制度,新环保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适用行政拘留手段,这在提升环境执法刚性,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于新法规定的四项适用行政拘留的行为的范围上也存在一定的疑虑:一是“建设

1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适用行政拘留,但是对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直接投产的行为是否适用行政拘留呢,在基层执法实践中,这类直接投产的情况相对来说更多,特别是在目前基层执法人员配置落后于经济发展速度人手严重不足的状况下,如果对于此类直接投产的行为不适用行政拘留的话就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因为直接投产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未批擅自建设的行为,而且也会造成“鼓励未批擅自建设者抓紧投产”的怪象。二是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适用行政拘留,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排污许可证的持证率比较低,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有主观上的比如处理设施不到位等,也有客观上老企业不符合目前产业政策、先有企业后有住户防护距离不够等,对于前一种情况予以行政距离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由于客观上、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无证情形是否也要移送行政距离呢。另外对于证件到期未及时换证,以及有证但是排放种类不符等是否也可适用此条规定呢。三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适用行政拘留。在实践中,因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被行政处罚的案件比例最大,如果根据此条规定不区分具体情况一刀切全部移送行政拘留的话是一种不负责任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应当结合主观故意、行为、危害后果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区别对待。另外目前的在线监测系统运维单位和安装单位是分开的,如果出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四是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

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适用行政拘留,这里所指农药如何确定,是有明确的目录还是有其他的确定依据来认定。

再次是“连带责任”制度,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执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企业环评文件与企业实际建设情况脱节的情况,比如环评漏项、工艺失实等等,有时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这和对环评等中介机构监管不到位有关系,但更重要的是在责任承担上无压力,新环保法这此出台连带责任的规定将有力扭转这一现象,从根本上督促中介机构客观公正全面的作出评价。但是对于如何界定中介机构“负有责任”,需要制定相关配套规定,既要加强对中介机构规范经营的监管力度,又要防止责任扩大化,保护中介市场的合法运营。

最后是“公益诉讼”制度,新环保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填补了法律的空白,将民间力量有序地纳入环境管理体制中,但是有诉权并不一定会胜诉,特别是因果关系的鉴定更难,环境污染常是多因共促一果,即便是可以确定何种原因行为,但是对各种原因力在损害结果中的比例就很难确定,要实现对应因果关系的归责就更难了。而且目前对环境污染损失鉴定机构、鉴定方法、赔偿计算方式等涉及损失赔偿的配套规定也还在制定过程中,公益诉讼之路要

真正顺畅起来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更何况公益诉讼立法本身还有诸多细节问题需要完善。比如,环保组织的诉讼资格是否可以超出其登记机关所管辖区域外进行诉讼;环保组织是否可以代表疏于管理的集体所有主体对污染者提起诉讼,诉讼所获得的赔偿金应由谁接受、管理等等。

对于从事一线执法的工作人员来讲,法律的权威的树立,关键在于实施的效果,如何确保新法在制定后不停留于纸面上,需要一系列配套细则,才能让法律更具有操作性,然后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我们坚信随着新环保法的出台和实施,以及相关配套规定的相继出台,我们的环保事业肯定会跟上一个台阶。当然了立法不是解决问题的仙丹,寄托于通过一部法律来实现环境问题的根本性解决不太现实。环境污染问题在许多时候其并非法律问题,更多的是经济问题、制度问题。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挖掘出导致污染的背后真实源头,包括纯粹追求gdp的政绩观、利用创新服务权利交易等,我们的环境保护将成为一句空话,我们的美丽中国也将成为一座空中楼阁。

第二篇。对环保教育的一点思考《要保持“水源的清洁”》一文选自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的《给教师的建议》读后深感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思想的精要,理论识记的深湛以及文笔的优美。

有人曾经说过:世界的命运掌握在母亲那推动摇篮的手中,这是有关早期教育至关重要的一个警示。苏霍姆林斯基提出了同样的命题。当他去看一个十九岁的杀人犯时“有一种损失了什么似的沉重感象一块石头压迫着我的心……这是人的损失这个青年,如果对他进行了正确的教育的话,他原本是能够成为一个真正的人的”,可是,在杀人犯的信里:只有在死亡的不肯饶恕的眼光之下,我才懂得生命是多么宝贵,也只有当灾难降临到这个家庭里的时候,父母才号啕大哭,吁求别人对犯罪分子的同情心和人道精神。一句:“就象看到一个人把自己喝水的井填没而又遭受干渴的痛苦人一样去看待他”说得多好啊,这是因为,人的明智就在于:我们既然从这个水源里取水喝,那就要永远保持这个水源的清洁。

作者把人的“羞耻心”看成重中之重,他说。“羞耻心”是对于卑劣的丑恶的东西强有力的抗毒剂,形象地说,他能浮载荣誉感和自尊心的大船的深水。羞耻心是潘多拉盒子的一把锁,这把锁,如果不是在人的朦胧期就及早锁牢,或者让他一旦生锈,试想,还有什么邪恶不会出现呢。

教师的工作是一项职业,但它有着特殊的意义,用作者的话来说,就是以一个人的心灵精细地接触另一个人的心灵的工作。是呀,多年的教育实践使我深深懂得:幼儿的心灵是人生的初稿,在这上边的每一项书写,都会形成永久的影响,留下终身不可磨灭的痕迹。由此,我想起了一则寓言:说的是北风和南风的故事。那天,北风和南风互相比试,看谁能够把行人的大衣掀掉,北风猛施寒威,企图一下子把行人的大衣掀掉,那里知道,北风越吹,行人把大衣裹的越紧,而南风则不同,它徐徐吹来和暖的风,行人始而解衣敞怀,继而终于脱下大衣。这则寓言,我今天想起来别有一番含义,它对于我们教师来说有着深刻的启示:和风细雨往往胜于强烈的风暴,温和说服常常强于粗暴的压服。特别是在处理孩子的过失时,我们确实应该慎重对待,保护孩子天真、脆弱的心。苏霍姆林斯基的告诫:“只消一句冷酷无情的话,一个漠不关心的眼光,就足以扯断一根纤细的生命之线”,看来并非危言耸听。文章中:“真正的爱是不必声张的,应当教会儿童去爱,对孩子的话,你要耐心听,并且信任他”。他的教诲深刻、犀利、务实,简直就是针对我们的今天所言。我们要无偏见地爱每一个孩子,这是教师最起码的职业道德,不管孩子是否有缺点,“全纳教育”的意识应深入每个教师的心坎,成为其行动的指南。

最后以我们托班的团队精神:爱心、耐心、加细心,共同托起明天的新星。世上以弱小生命为最可爱,幼儿园教育是启蒙教育,而托班教育则是启蒙教育中的启门教育,面对那些玲珑剔透的小不点儿,我们只有一句话:用我们的爱心、细心加童心,共同托起明天的新星。

我们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对——岁的孩子,我们一定要融爱心、细心于一身,以母亲般的情怀去关心、呵护这些稚嫩的小生命,以最大的耐心去解读每一个孩子、最细的细心去换取孩子的依赖和家长的信任。

爱心——一个有爱心的老师,会把爱的阳光撒向每一个孩子,如同太阳使地球上所有人都沐浴着同样的光辉一样。不偏爱、不偏心,用爱的技巧、爱的艺术,使孩子在幼儿园这个大家庭中开心、开口、开窍。

细心——幼小孩子一日生活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老师的细心呵护,我们理解孩子的精神世界,关注孩子的每一个眼神,每一个细微动作,每一句稚嫩言语,循序渐进地根据孩子的身心发展规律,有条不紊地工作,使每个孩子都健康快乐。

童心——做一个活泼快乐的老师,不管年长或年青,生活在小不点儿中间,天天与孩子同乐。如果说孩子的童心是一种天真稚拙的纯净,那么,作为一个老师的童心,则是一种教育的智慧、一种理性的自觉,一种返璞归真的本性。

第三篇:新环保法对六盘水的机遇和挑战新环保法对六盘水的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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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1-1414: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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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高峰

〔内容摘要〕4月24日,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六盘水将迎来新机遇和挑战。

〔关键词〕环境保护机遇和挑战

〔作者简介〕六盘水市环境保护局

1机遇

当前我市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处于逐渐深化的阶段,但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1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

大气方面,国家采取严格的环境管理措施,将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量,倒逼产业结构升级和企业技术进步,从而推动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脱硫、脱硝、除尘构成中国大气污染治理产业三大重要板块,其中脱硝产业规模最大。污水处理方面,针对管网建设滞后、维护能力差、监测不足的现状,相关投资力度将加大。

1.2规范企业自觉履行环保责任

新《环保法》对监管更加严格,有力规范企业的行为,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罚款将上不封顶。对伪造数据和偷排漏排等行为责任人进行拘留,并且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力。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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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环保监督知识竞赛活动。组织监督人员开展新《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规、标准、制度等环保监督知识答题竞赛活,共计下发宣传材料150余份,安全经验分享活动3次,参加人数45人次。

三、加强排查,督促整改,按照公司和监督部环保“扫雷”行动相关要求和检查内容,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严格落实监督职责,开展生产现场“三废”处置情况排查,加大对“三废”不规范管理、环保隐患长期不治理等违法违规现象的查处力度,跟踪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问题整改落实,消减环保风险一是对拉油井点含油污水、措施作业后的废液及生活污水处置进行了排查,严厉查处污水乱排现象;二是对井站周围生活垃圾、工业垃圾,修井作业后产生的污油泥、垃圾进行排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清理,合理处置;三是对新建井场泥浆池固化处理、标准化井场治理情况井行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制定计划,加快治理进度

四、结合环保、防洪防汛、冬季安全生产三项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环保“扫雷”行动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问题,共计检查站点782个,查出隐患(问题)514个,下发整改单120份,停工令14份,罚款单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