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区委、区政府和市局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责任内容和责任分解

第一条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和要求,把各项管理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

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宣传教育,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命令,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等反腐倡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六)执行党内监督制度,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学述廉、民主生活会等各项制度,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据正职负总责,其他领导成员分工负责的原则,本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领导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并组织检查考核

(八)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二条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部署本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任务分解,研究制定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并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第三条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和行政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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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建立和落实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单位工作总结的内容。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学述廉时,必须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时,领导干部要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领导干部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时,须一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纪检监察机构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报告,重要情况要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第七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分级负责,按职责分工办理,对需要批评教育的,由党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对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的,由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对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对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反腐倡廉工作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要给予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