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林政法„2012‟10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直属各单位: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林业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渝办发„2011‟2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循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所)、自然保护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

—1—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四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五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区县(自治县)、乡镇(林场)、村(社、管护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制度。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臵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臵警示标识。

第十条

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集中管护。

第十一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培训森林管护人员,努力提高森林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辖区内地形、地貌、交通条件、森林火险等级、管护难易程度等确定管护模式,提高管护成效。

—2—第十三条

森林管护方式应当因地制宜,采取专业管护、承包管护、联户合作等多种管护方式。在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设立固定管护站点,实行封山管护。

第十四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将管护站点、人员姓名、管护范围、管护任务和要求等内容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森林管护档案,及时、准确提交有关报表、信息和统计资料,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在确保不降低森林生态功能、不影响林木生长并经林主同意的前提下,帮助和支持森林管护人员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增加管护人员收入。

第三章管护责任

第十七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实行森林管护合同制度。森林管护合同应当明确管护范围、责任、期限、措施和质量要求、管护费支付、奖惩等内容。森林管护合同样式(见附)参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制定的《森林管护合同》样式制定,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森林管护合同进行进一步完善。森林管护合同每年度签订一次。

第十八条

森林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止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有关情况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五)制止乱捕乱猎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

—3—时报告有关情况。

(六)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

(七)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第十九条

森林管护人员应当按照森林管护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做好巡山护林日志等记录,有关森林管护资料应当及时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森林管护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森林管护合同,完成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兑现管护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三)森林管护设施建设情况

(四)森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森林管护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及市林业局对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四到区县”责任制实施情况统一考核。

第二十三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对森林管护合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4—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森林管护合同

森林管护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在村社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为实施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管护,规范管护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森林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

—5—合同。

一、管护责任区域。甲方将

亩公益林承包给乙方管护。四至界限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管护责任区域包括

村(林班)

小班,分别是:

村(林班)

小班

亩,

村(林班)

小班

亩。……

二、管护期限。乙方自

日起履行公益林管护责任,至

日终止,管护期为

个月。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原则,确定承包管护人

2、确定管护公益林的四至界限

3、对承包管护人进行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培训

4、及时掌握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等影响公益林的情况,并及时组织预防和除治、及时组织扑灭林火

5、对乙方承包管护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6、对乙方管护责任区域内的林业行政、刑事案件及时进行查处

7、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检查,建立管护台帐;对不尽责、不能胜任承包管护工作的,有权按约定扣减承包管护费或终止管护合同

8、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管护费

四、乙方义务和权利

1、完成管护责任区域内公益林的巡护,平时一般每天巡护一次,防火戒严期及可能造成公益林破坏的敏感期按照甲方具体要求搞好巡护

2、完成巡护记录,主要记录巡护时间、路线和巡护中发现破坏公益林资源情况及乙方的处臵措施等

3、对管护责任区内的车辆、行人进行安全防火宣传,及时发现和报告公益林火情,及时发现和报告公益林病虫鼠害发生情况

4、及时发现并制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和改变林地用途、乱捕滥猎野生保护动物、乱采滥挖重点野生保护植物等违法行为

—6—

5、配合、协助甲方和有关森林公安机关、林政执法部门查处破坏公益林资源的案件

6、服从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甲方完成对管护责任区内的各项检查、验收、考核

7、有权依据管护合同约定获得承包管护费

五、承包管护费及支付方式。承包管护费共计

元。每季度检查验收合格后支付

元,余额在年度检查验收合格后结算。通过乙方提供的银行卡支付。

六、违约责任

1、因乙方巡护不到位、措施不力造成公益林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等级升高,甲方可扣发当季应该支付的承包管护费,且终止管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2、在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和滥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保护植物、移植古大珍稀植物等违法行为,乙方未制止或制止不力或不及时报告,造成公益林资源损失的,甲方可扣发当月的承包管护费,若损失程度严重可终止管护合同,并追究乙方应负责任

3、乙方认真履行合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承包管护费的,乙方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反映

4、乙方不能将管护合同转让、转租、转包、抵押给他人,否则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七、其他

1、合同签署前,双方对其管护区域内的公益林资源状况进行踏查,建立档案。若存在已发生的公益林破坏情况,要通过拍照且经双方签字确认等进入档案。

2、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法律途径解决。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县林业部门、乡镇政府

—7—各备查一份。

—8—

第二篇: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发布单位】

贵州省【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2-11-26【生效日期】

2002-11-2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试行)

2002-11-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确保森林管护实施效果,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批复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贵州省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

第三条第三条森林管护对象为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第四条第四条森林管护的主要内容是防止盗伐、滥伐森林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及非法侵占林地、预防森林火灾和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止新造林地人畜破坏等。

第五条第五条各工程县应建立管护组织和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护林人员,并根据本《细则》,拟定本地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实施办法,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管护制度

第六条第六条天保工程区必须制定和完善巡山管护、督促检查、奖惩、资金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森林管护效果。

第七条第七条工程区森林管护实行双向目标责任制。即县级政府与乡级政府、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状,将森林火灾、人畜破坏、病虫害防治、偷砍盗伐、毁林开荒和开矿与开砂等控制指标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作为政绩考核内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林业站签订森林管护目标责任书。

第八条第八条在完成各项年度森林管护工作目标后,县林业局于每年12月底前,向地(州、市)林业局和财政局报送本年度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总结,地(州、市)林业局和财政局于次年元月15日前,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森林管护工作总结。

第三章管护措施

第九条第九条县林业局根据本《细则》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县级实施方案”,编制“××县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年度施工方案”(主要内容为:管护组织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新建护林碑牌的数量、规格、地点;护林员的聘用人数和管护费的发放;管护合同的签订;管护工棚(了望台、护林站)建设;办公设备及防火机具和交通工具购置;检查验收;工程管理档案的建立;管护经费的预算和管理等),于每年元月底前报地(州、市)林业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第十条森林管护对象必须落实到小班,可用1/万地形图现地勾绘,以村为单位成图,并填写小班调查表。原则上不同的地类应区划为不同的小班。在同一地类中,林分起源和森林分区不同,应区划为不同的小班。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加强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有森林管护任务的村,都应设立永久性护林碑牌(大小为1.5×1.5米至4×4米),并注明管护面积、范围、主要树种、林种、权属、护林公约、管护责任人等内容。在人为活动频繁的地方和森林面积大的村,应加大碑牌建立的数量。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管护档案,固定专人负责,做到计划投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检查验收等文件(包括图、文、表)齐全,管护人员建档立卡,工程档案管理规范化。同时,积极推广应用天保工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的管理水平。

第四章管护队伍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工程区森林管护必须聘请护林员。护林员条件应具备:

1、政治思想好、觉悟高,遵纪守法;

2、热爱林业,责任心强,诚信明理,具有一定工作能力;

3、文化程度初中以上,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根据管护森林的面积、分布、地形和管护难易程度划定责任区,一般每个护林员管护森林1500―3000亩。防火季节和重点管护森林的地段可适当增加护林员数量。非防火季节和管护责任、制度、措施落实较好的地区,可适当减少护林员数量。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森林,由企事业单位确定护林人员数量。每个护林员的管护面积要相对集中连片,并有管护片块示意图。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护林人员上岗前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林业站和乡镇政府审查同意,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最后报县林业局审批。林业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担任护林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报县林业局审批。护林人员应填写林业主管部门印制的基本情况卡片(包括姓名、年龄、职务、政治面貌、所在单位、文化程度、家庭住址、从事管护工作的时间、拟管护地块的数量、面积、权属、地名、小班号、所属地类等)。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乡镇林业站与护林员应签订森林管护合同,合同一式5份(护林员、村民委员会、林业站、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各一份),并由乡镇人民政府鉴证。管护国有林的,由企事业单位与护林人员签订森林管护合同,合同一式3份(护林员、管护实施单位、县林业局各一份)。森林管护合同的内容、格式可参照(2000)黔林计通字225号文附件制定。森林管护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护林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合格后发给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护林员工作证。护林员上岗时,须佩带护林员工作证等标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森林管护任务重、技术力量不足的乡镇,可聘请2-4名护林员巡查各村护林情况。各县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森林管护队伍。

第五章管护职责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地(州、市)林业局负责检查本地区森林管护工作,制定森林管护措施和奖惩制度,督促建立森林管护设施和查处各种破坏森林的案件,抓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审批森林管护年度施工方案。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森林管护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林业局长和林业站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护林组织、宣传发动、督促管护资金到位、建立和完善管护措施与管护制度、督促检查全县森林管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管护责任区,推选护林员,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制止偷砍盗伐、乱砍滥伐、毁林开荒和毁林开矿与开砂;对发生山林火灾及时组织扑救;配合林业部门查处案件。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森林管护的组织实施;将森林管护落实到山头地块;聘用护林人员;划定森林管护责任区;编制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年度施工方案;对森林管护进行检查验收,兑现管护资金;抓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及时查处各种破坏森林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乡镇林业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管护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检查督促、推选和监督管理护林人员、协助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组织扑灭森林火灾和及时防治森林病虫害等。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护林人员职责

1、巡山护林,走村串寨,宣传林业政策;

2、防火期内,禁止林区内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发现森林火险立即组织群众扑灭,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

3、协助监督农户凭证采伐林木。防止盗伐、滥伐森林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及非法侵占林地、防止毁林开荒和人畜破坏新造林地,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部门指导下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4、在乡镇林业站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除完成护林工作外,还应完成乡镇林业站交办的其他工作。护林员每月至少两次向乡镇林业站汇报森林管护情况,乡镇林业站应作好记录。

第六章管护经费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森林管护费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实行报账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管护费的到位和使用及管理情况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挪用森林管护事业费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各工程县和实施单位资金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印发的《贵州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01]107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护林人员工资由乡镇林业站造册盖章,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天保办复审,林业局领导同意后按月拨付。管护国有林的,由企事业单位造册,报县天保办审核,林业局领导同意后按月拨付。未签订森林管护合同和未经县林业局审批的护林人员,不得发放护林工资。护林工资造册时,乡镇林业站必须检查护林员巡山记录,并附护林人员工作考核表(内容为巡山天数,有无火灾、偷砍树木、毁林开荒、病虫害、牛马践踏等现象),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县制定。护林员领取工资须经本人签名盖章。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为了加强对森林管护事业费的监督和管理,从2003年起,森林管护事业费将采取省、地、县逐级下达。厅直属单位和县林业局或地直林场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一级核算单位,取消所有二级核算。森林管护事业费统一在县林业局(会计核算中心)报帐。

第七章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森林管护检查采取县自查,省、地抽查的方式进行。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站对护林员的管护效果要经常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每月发放护林员工资的主要依据,年终全乡进行自查。县林业局按季度随机抽查各乡镇森林管护情况,年终全县进行自查。省、地抽查在各县完成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检查办法另文下发)。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经乡镇林业站检查,护林员巡山护林达不到合同要求,管护区内出现盗伐、滥伐林木、人畜毁坏幼树、毁林开荒和开矿与开砂,发现火情和病虫害不制止不及时报告的,将扣减护林员工资直至予以辞聘。对森林管护效果和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各工程县的森林管护费总投资额,原则按省批复的天保工程县级实施方案执行。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调减或停止安排森林管护费,直至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为止。

1、森林管护年度施工方案不按时上报;

2、发生严重森林火灾、盗伐滥伐森林及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并对案件查处不力;

3、在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资金使用等方面问题突出,被地区以上(含地州市)通报的;

4、不能按时完成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任务和工程建设质量差;

5、天保工程资金管理混乱,出现违规违纪的;

6、天保工程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滞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贵州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六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村(组、工区)和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管理制度。

第九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臵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臵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

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权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负责管护,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管护。

第十二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培训森林管护人员,努力提高森林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辖区内地形、地貌、交通条件、森林火险等级、管护难易程度等确定管护模式,提高管护成效。

第十四条

森林管护方式应当因地制宜,采取专业管护、承包管护、联户合作等多种管护方式。在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设立固定管护站点,实行封山管护。

第十五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将管护站点、人员姓名、管护范围、管护任务和要求等内容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森林管护档案,及时、准确提交有关报表、信息和统计资料,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在确保不降低森林生态功能、不影响林木生长并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帮助和支持森林管护人员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增加管护人员收入。

第三章管护责任

第十八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制度。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应当明确管护范围、责任、期限、措施和质量要求、管护费支付、奖惩等内容。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式样由国家林业局规定(见附)。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每年度签订一次。

第十九条

森林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止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有关情况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五)制止乱捕乱猎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六)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

(七)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第二十条

森林管护人员应当按照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巡山日志等记录,有关森林管护资料应当及时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森林管护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森林管护责任协议,完成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兑现管护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三)森林管护设施建设情况

(四)森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森林管护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对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国家级工程核查和“四到省”责任制实施情况统一考核。

第二十四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对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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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乙方必须坚持对管护区域的巡山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可能引起毁坏森林资源的隐患。对无故脱岗,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甲方不但要扣除乙方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况终止协议。

(六)乙方认真履行协议,甲方不按时发放管护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控告

(七)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