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农村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促进农村敬老院健康发展,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敬老院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事业机构。
农村敬老院应当依法成立并办理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法人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主办的农村敬老院,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农村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敬老院等级评定和考核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裁量。
第二章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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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公室应配备办公桌、椅、电脑、电话、档案柜等办公设备。
5、医务室应配备常用药品和基本医疗设备。
6、文娱活动室配置棋牌、麻将等娱乐工具和书刊、杂志、报纸等。
第九条生活区和生产区相对隔离。
第三章供养服务标准
第十条农村敬老院主要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入住率达到95%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不超过10%的床位,开展社会养老服务。
社会养老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另行制定。
收养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农村五保对象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对象入院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村委会申请,并经村委员会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入院前,由五保对象本人或监护人、村委会、敬老院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证下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敬老院应建立完整的五保老人入院档案,将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监护人联络方式等与五保老人有关的资料建立一人(户)一档,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农村五保对象在农村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其主要内容是:
1、“保吃”。提供适合供养对象身心健康的膳食,科学合理安排食谱。
2、“保穿”。供给服装、被褥等基本生活必须用品和零用钱,按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
3、“保住”。按敬老院建设标准入住。
4、“保医”。农村五保对象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资助参加新农合,凡在县、乡两级定点医院看病就医,其医药费在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份由医疗救助基金兜底。每年安排一定的门诊费,有病及时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由敬老院和村委会安排特护人员护理。
5、“保葬”。五保老人死亡后,敬老院应及时通知并配合村委会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办理丧葬事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10个月集中供养金作为村委会丧葬费用。
第十四条农村五保对象在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标准按城市低保标准上浮30%全额发放,所需资金在五保供养金中列支。
第四章院务管理标准
第十五条农村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院民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个人卫生、膳食管理、档案管理、教育学习等制度,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
第十六条农村敬老院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对敬老院各项制度的实施以及重大事项实行监管。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主办机关、工作人员和五保对象代表组成,其中五保对象代表比例应当达到50%以上。
农村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种植、养殖、文化、安全、卫生、膳食等若干小组,成员由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五保对象组成。
第十七条农村敬老院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财务专账,工作经费和供养经费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主办机关定期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农村敬老院建立院务公示栏,对财务管理、重大事项等内容实行院务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五保供养主要法规政策。
2、工作人员、五保对象人员名单及相片。
3、敬老院基本情况。
4、每日伙食开支及每月财务收支情况。
5、农副业生产收支情况。
6、好人好事及生产劳动奖励情况。
第五章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标准
第十九条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按供养人员10:1的比例配备,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人员另按4:1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
第二十条聘用农村敬老院院长及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政治素质好,乐意为五保对象服务,与院民同吃同住同劳动。
2、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或技能。
3、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条件具备的地方,选聘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工作者或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农村敬老院见习服务。
第二十一条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院长由主办机关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在主办机关的监管下由院长聘用。
第二十二条农村敬老院院长及工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挂牌上岗。县区应组织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和竞赛,不断提高院长及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管理服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农村敬老院建设资金按财政部门安排一部分,民政福彩公益资金解决一部分,动员社会各界捐助一部分办法解决。
第二十四条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及运转经费应纳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其中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年不低于
-6查一次,乡镇人民政府每月检查一次,敬老院每周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
第七章农副业生产标准
第三十一条农村敬老院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副业生产,鼓励五保对象参加有益身心健康和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并给予适当报酬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农村敬老院开展农副业生产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适当考虑参加劳动的五保对象和工作人员的报酬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农村敬老院要制定年度农副业生产计划,做到蔬菜满园,四季常绿,实现自给;充分利用养殖场地,发展牲猪、鸡、鸭等养殖项目,定期改善院民生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农村敬老院因制度实施不到位,管理不力,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办机关责令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1、歧视、虐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2、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农村五保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
3、侵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产的。
4、其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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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管理制度
1、院民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
3、安全保卫制度
4、环境卫生制度
5、个人卫生制度
6、膳食管理制度
7、档案管理制度
8、教育学习制度
二、岗位职责
1、院长职责
2、副院长职责
3、财务会计职责
4、财务出纳职责
5、物资采购人员职责
6、炊事员职责
7、仓库保管员职责
8、护理人员职责
9、卫生员职责
三、永州市xx县(区)xx乡(镇)xx敬老院入院协议书
四、院务管理委员会组织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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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堂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卫生不符合要求者,立即解聘。
3、厨房餐厅保持干净卫生,消灭苍蝇、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虫,每天统一对餐具集中消毒,统一摆放。
4、制订一周食谱,原则上三天内食谱不重复。
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厨房,确保食品安全。
6、每月公布一次伙食收支情况。
(七)档案管理制度
1、敬老院档案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存放。
2、五保老人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及原监护人联络方式等与五
保老人有关的资料建立一人(户)一档,长期保存。
3、院长办公室设置档案柜,档案盒要有规范醒目的标识,档案柜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其它资料或杂物。
4、上级有关文件和有关单位来函,一律进行登记,按要求办理后归档存查。
5、定期检查、整理档案和资料。发现霉烂、褪变、破损或帐物不符时,必须及时追查、处理和修复。因失职而损毁、丢失档案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学习教育制度
1、每周确定半天为学习教育时间,学习内容为党和国家法规政策,报刊杂志,时事政治,敬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大力宣讲好人好事等。
2、每月召开一次院民生活会,沟通院民思想感情,通报院办财务收支情况。
3、每季度举行一次敬老院标准化管理点评活动,表扬先进事迹,点评存在的问题,对表现好的院民进行表彰和奖励。
4、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教育学习。主要内容是院长对工作人员的点评,对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对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不到位的进行批评教育,如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
二、岗位职责
(一)院长职责
1、主持敬老院全盘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五保供养对象服务。不得利用敬老院场所进行个人经营活动。
4、制订并实施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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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及时做好财务规划,当好院长参谋。
3、按财务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做帐,财务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编制记帐凭证和报表。
4、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册等资料备查。
(四)财务出纳职责
1、积极配合会计人员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2、按财务管理规定做好现金管理收付及银行结算业务。
3、按规定做好银行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
4、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没有院长签字不得付款,严禁挪用公款。
5、协助院长做好敬老院管理工作,完成院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物资采购人员职责
1、在院长的指导下,负责采购敬老院所需物资。
2、做好物资采购用款的申报、申销工作,积极配合保管员对采购的物资进行验收入库。
3、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不采购伪劣、霉烂变质物资。
4、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得借用或挪用公款。
(六)炊事员职责
1、按每日食谱制做院民膳食。
2、每周食谱公布上墙,主副食品多样化,尽量符合老人的膳食营养要求。
3、严格把好食品安全关,不食用腐烂变质、有馊味、异味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物。
4、负责食堂、厨房的室内外卫生和饮食卫生,餐具定期消毒,摆放整齐。
5、不断提高烹调技术,改进服务态度,做到每日按时制做饭菜,准时开餐。
6、根据特护人员的身体状况科学制做相应的膳食。
(七)仓库保管员职责
1、负责全院各类物资保管工作,严格执行物资进出库规定。
2、经常清理库房,做到帐物相符,注意库存物资的使用情况,妥善保管,凡发现过期霉烂变质食物,应立即处理。
3、坚守岗位,物资供应及时,搞好室内外卫生,存放的各类物资要放置整齐有序、卫生、无虫害。
4、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得借用或挪用公物。
(八)护理人员职责
1、护理人员要学习掌握护理五保老人的技能,杜绝护理差错和护理事故的发生。
2、对生活不能自理需特殊护理的五保供养对象实施全程护理并帮助打扫个人卫生、喂饭、喂药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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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五保对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丙方入住提供相应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文化娱乐、健康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和场所,保障丙方生活环境舒适、洁净。
2、建立和完善敬老院各项管理规度和服务流程,提高敬老院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3、建立丙方试住一个月制度,凡不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要求回原居住地或不能按照敬老院规章制度约束自己,严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秩序并经甲方劝导无效,试住期间各方均可以要求回原居住地分散供养。
4、收养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患者必须具有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
5、丙方入住期间患重大疾病,甲方有权利义务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为丙方办理医疗、护理等相关手续。
6、下列款项、物品由甲方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①上级部门下拨的供养和运转经费;②社会各界人士、社团组织、单位向敬老院捐赠的物品、款项;③社会各界人士、社团组织、单位向敬老院全体院民捐赠的物品、款项。
7、甲方每人每月发给丙方零用钱,以保障丙方有购买日用品的能力。
8、丙方所有的耕地、经济林、住房、牲畜等财产或物品,由乙方管理或出租、出售,所得款项统一存入丙方名下,用以弥补平时零用和去逝后入葬费用,暂时不便出租、出售资产由乙方妥善保管,待丙方去逝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9、丙方去逝后,甲方协同乙方做好安葬事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探视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2、乙方推荐丙方入院时须提供详细住址、亲友通讯电话及村民小组证明等资料。
3、丙方不能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要求回原居住地居住,或不能按照甲方规章制度约束自己,严重影响到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应将丙方接回原居住地供养。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有关规定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入住协议。
2、遵守敬老院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敬老院组织的各项义务劳动,外出须向院长请假。
3、遵守公共道德,讲文明、懂礼貌、不打人骂人,爱护公物、视院如家,内部矛盾内部解决,不做有损敬老院形象的事,不说有损敬老院声誉的话。
4、爱护环境卫生,讲究个人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烟头,不乱倒污水,不随地大小便,不说粗话、脏话。
5、闲杂物品不得带入敬老院,贵重物品可交敬老院工作人员代为妥善保管,凡自己保管发生丢失责任自负。
6、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擅自在房内配置任何设施设备。
7、丙方患突发性疾病应服从甲方安排。
8、丙方生前有决定去逝后遗物处置的权利。
9、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监证机关各执一份。
10、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另行补充条款,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
敬老院(盖章)
乙方:
村委会(盖章)
丙方:
五保对象(手印)
监证机关:
年月日
第二篇:辽宁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发布单位】
80602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1992]44号【发布日期】
1992-07-07【生效日期】
1992-07-0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1992年7月7日辽政办发〔1992〕44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加强我省农村敬老院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乡(含镇,下同)举办的敬老院,是集体福利事业单位。
第三条第三条鼓励有条件的村、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敬老院。
第四条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农村举办的敬老院,均适用本办法。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二是在供养对象上,要适应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新形势,改变只供养五保对象的单一供养模式,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城乡老年人的代养业务,加快养老社会化的进程。
三是在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方面,要研究规范建设与管理的办法,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对敬老院建设与管理的布局定点、设计规范、资金筹措、工程建设、设施要求、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内务管理、院办经济、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形成地方性的《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用以指导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沿着又好又快的道路发展。
我坚信,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工作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好的基础,只要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通力协作,社会各界能够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就一定能够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做出新的更大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