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印发安徽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

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防办(民防局)、建委:

现将《安徽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3号)等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应当遵守《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并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工程包括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同步(附建式)、配套(单建式)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

省、市、县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工程防护方面的竣工验收与认可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附建式防空地下室工程应与地面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和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总结》中应有防空地下室防护专节。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于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方案等内容书面通知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审查执行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和防护设计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表述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情况。

第七条

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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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防空地下室工程予以签署认可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