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建设覆盖城乡、人人享有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基础环节,是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迫切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24号)和《江苏省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城乡一体,整体推进,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构建新型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目标任务。20*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80%。到20*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不低于90%,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比例达到40%,60岁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档案的比例达到90%建成一批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95%以上,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比例达50%以上,60岁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档案的比例达到95%,9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省示范中心标准,全市建成网络健全、功能完善、管理规范、队伍精干、服务优良、分工合理、城乡一体的新型基层卫生服务体系。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各县(区)要制定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落实相应的政策措施,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与利用,促进卫生资源向社区倾斜,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其他具有社区特色专业服务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在城区,原则上按照每3至10万人口或街道(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新建城区,每新增8-10万居住人口,按标准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在农村,每个建制乡镇由政府举办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行政村或每3000-5000人口设置一个服务站,中心和站同一法人主体,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区级医院、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以及村卫生室等实施重组、改造或功能转换,建成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快推进社区卫生多元化发展。

(四)明确社区卫生机构服务职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为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六位一体”的服务,并受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所辖范围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根据居民健康需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床位,但不向医院模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开展一般常见病治疗,提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健康教育和咨询等服务。进一步明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调整到社区,并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对民政部门负责的社会救助、残联负责的社区康复、人口和计生部门负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资源进行合理统筹,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功能整合后,应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落实社区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五)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条件。规划建设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市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在城市,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区时,增加新建居住区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定额指标,按中心不低于1500平方米、站不低于120平方米的标准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并无偿提供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在农村,结合新农村建设,在新的村庄建设规划中预留村卫生服务站建设用地,并无偿提供给政府举办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未按规划预留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现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租用房屋或用房尚未达到标准的,由各县(区)及乡镇(街道)提出调剂方案,在20*年底前逐步予以解决。全面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力争在3年内全部达到省定标准。

(六)理顺社区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日常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中心派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与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非中心派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独立法人机构,业务上接受中心的统一管理。现由区级公立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必须在20*年底前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第一名称进行法人注册登记,医院、卫生院为第二名称,并在2010年前逐步过渡到唯一名称。由市、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主办、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在20*年底前实现人事、财务、业务的单独管理,实行独立核算。

(七)积极开展惠民卫生服务。坚持资源共享、布局合理、方便就医的原则,选择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定点惠民医疗机构,开设惠民门诊、惠民病区,对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优惠卫生服务,实行费用减免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惠民门诊,优惠减免的医疗成本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对惠民医疗进行扶助和捐赠。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

(八)依法实行准入管理。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符合设置规划,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注册登记等手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严禁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在社区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九)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民主监督作用,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十)建立和完善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引导和组织大中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大中型医院要指定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双向转诊流程和处理规范,对转来的患者及时提供选择科室、预约检查、组织会诊及安排住院等服务,同时将康复期患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住院患者转回社区,并提供跟踪服务。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分级医疗和社区首诊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方便群众就近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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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统筹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和政策措施,为社区卫生服务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发展环境。各县(区)政府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社区卫生服务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落实专人联系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一)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制订推动中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研究制订我市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人事部门负责实施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和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药品供应商的资质确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价格部门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二十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看病的政策告诉群众,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对在社区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