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与供货商档案相对应制度

【编号】

(btl-030)

1、执行食品业户“一户多档“制度。将重要食品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和每次进货食品的名称、来源、数量、时间、批次及主要去向等及时登记建档备案,做到“一户一档”、项目清楚、手续完备、材料规范,妥善保存。

2、执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制度。经营者购进食品时须向生产厂家和供货商索取票证。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的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明食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或者规定的证明(包括食品质量合格证、质量认证证明等)。证明食品来源的票据、证明,如税务发票、收据、商品信誉卡、出货单据、购销合同等。依据发票或收据等记入食品进(销)货台帐。以上材料规范存入“一户多档“档案内。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篇:食品进货与供货商档案相对应制度食品进货与供货商档案相对应制度

为加强食品管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安全“四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经营者在流通领域从事食品经营要分别对食品供应商建立供货商档案

二、食品供货商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食品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复印件;

(2)双方签订的《食品供销合同》或《供销双方食品安全合同》;

(3)有效的进货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

(4)食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三、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复印件要有供货商签字、盖章并签署与“原件一致”的字样。每年证照年检后提供年检后的有效复印件;

四、《食品供销合同》或《供销双方食品安全合同》要明确供货商名称、食品类别、品牌、供货期限、质量保证,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并由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

五、食品进货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要由食品供应商签字、加盖公章并由送货人、验货人、收货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予以确认。内容要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六、经营食品批发,除要对上一级食品供货商或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供货商档案外,还应对下一级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批发档案,并应具有所经营食品每个批次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食品批发档案参照本制度第二条)。

七、经营散装食品要对食品名称、来源、加工日期、保质期、销售商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以标牌的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应全面真实,书写简便清晰,食品标牌摆放或悬挂在显要位置,不能与食品直接接触。可直接食用的散装食品要设置防蝇、防尘等设施。

八、经营者在流通领域从事食品经营必须有与食品相对应的食品供货商档案、进货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做到货档一致。对没有建立食品供货商档案或者供货商档案不齐全的食品,经营者不得购进、销售。

第三篇:供货商管理制度供货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商场管理,保护供货商利益,树立商场形象,确保商场信誉,特制定供货商管理制度。

一、商品管理规定

1、供货商所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行业标准,供货商必须提供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商品证明文件,经商场审核后,供货商方可销售。如供货商未依法取得营业资格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供货商承担。

2、供货商不得侵犯它人商标、标识、代理权、专利权、专有权等行为,如发生侵权事件,供货商应负全部法律责任,商场有权向供货商追索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供货商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一经核实,商场有权没收全部假冒伪劣商品,并给予1000元处罚,由此给商场带来名誉和经济损失的,由供货商全部承担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清退处理。

4、供货商入场进货前必须申报经营品类及品牌,提供相关资质报告,经商场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货,未如实申报造成重货现象发生,则按跟、重货处理,责令退货外并对其供货商按重货规定处理

5、供货商必须在商场指定周期提供四季商品,保证商品货源充足,款式,花色,尺码齐全,以及当季、新款、畅销商品的调配和供应,供货商销售的货品数量应不低于商场规定的库存标准,(三月、五月、六月、七月上旬、九月、十月每平米不低于20件,十一月、十二月、一月每平米不低于25件,腊月每平米库存不低于25件,中岛每平米25件,花车每辆不低于200件)否则商场有权从供货商货款中扣500元作为罚款,供货商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商品,方可返还

6、供货商的商品自行保管,不得随意在公共区域或公共通道上堆放任何物品,更不得将危险品放在商品中,商场一经发现每次给予供货商100元处罚

7、商品退场:

1)返货退场、重品牌退场、残次退场,导购员填写《柜组商品入出库单》注明出库原因,如发现重货,主管要现场监督供货商把商品打包,经所属区域主管签字审核、部门经理审批后,退场必须于当日18时之后至下班前退场,如未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出场,视同漏柜处罚。

2)一经发现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场的商品,对该供货商视情节处以200元的处罚。

8、供货商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必须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法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商场的服务承诺及相关制度

9、一经发现在退货换货过程中有推诿、刁难顾客等行为,商场有权先行按销售价格给顾客退货、退款,并按照服务投诉奖300元对供货商作出处罚。先行赔付金及处罚金额均从支付供货商销售款或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10、由于商品质量原因,造成的退换货,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11、由于供货商所经营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顾客投诉或媒体曝光等,商场有责任帮助供货商进行协调处理,所需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12、供货商必须按照商场统一规定的服务承诺及相关售后制度要求规范经营,服从商场的统一管理

二、价格管理规定

1、供货商提供的商品价格均须商场核准,必须明码标价并使用商场统一价签

2、严禁不报、谎报进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一经查实罚款500元

3、如供货商不报、虚报进价、有意错报品牌名称、私自定价,一经查实,按差价100倍罚款(按照款式)

4、严禁供货商互相串通有意虚报进价,商场一经查实,将对供货商各处以1000元罚款

5、对于供货商在商场发生的跑单、场外交易、私下现金交易(顾客购物小票未经收银员盖章收款,将商品拿走的,都属私下现金交易)、私卸防盗扣、漏柜行为,一经查实,每项按交易价10倍罚款(5000元封顶)

6、供货商保证同一时期内,在商场经营的同一商品价格不高于运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其它商场(专卖店)的零售价,否则商场有权追索相当于该项商品差价总和(即供货商该项商品进货总数与单价差额之乘积)10倍违约金,并按照价格投诉奖300元处理

7、供货商在运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其它商场(或专卖店)销售的商品有特价及优惠促销活动,应事先通知商场,并且按商场要求同时降价或优惠促销,且价格统一,否则商场有权按前款规定追索乙方的责任

8、商场委派专人对商场内、外(供货商所购和所售商品)进行价格市调,发现有问题商品委派人有权进行采购,购回商品供货商应按照采购价无条件接收;按照差价100倍处罚

9、严禁供货商私自抬价、变价、变相搞价、私下打折、给顾客垫钱、商品换黏贴价签、物价签等行为,一经发现,每项按交易差价100倍罚款(3000元封顶);

10、供货商如需降价处理商品,必须提前向商场申报填写《商品变价申请单》或《商品折扣申请单》,审批完成后方可执行,否则商场有权按照差价100倍处罚

11、严禁供货商诱导导购员违犯本规定第5条、第9条,卖场一经发现,将对供货商进行1000元处罚,并对导购员进行200元处罚

12、供货商必须严格按照商场的“价格管理规定”规范经营,服从商场的统一管理,有违犯者,劝其出场

13、为最大限度体现xxxx世纪广场所售商品的价格优势,增加xxxx世纪广场在消费者心中的美誉度与市场占有率,商场针对供货商销售的非品牌商品价格采用百分比加价率原则,统一加价率标准为:

1)进口代购:×2.5+102)广州、深圳:×23)武汉、杭州:×1.85+104)北京:×1.6+85)郑州:×1.5+36)西安:×1.45+17)侯马:×1.3+1

14、供货商上货、定价流程规定:

1)供货商持货至b2商管,报柜组及上货数量并签字,商管人员初验并通知相关楼层管理部进行复验;

2)楼层管理部复验后,柜组填写《柜组商品入出库单》,签批完成后由楼层管理部人员在本班次将单据返回商管;

3)柜组持《柜组物资领用单》至b2商管领取磁扣、物价签。

4)供货商持上货单至楼层管理部,楼层管理部根据商场相关规定、进货渠道及市场情况等与供货商协同定价,同时给每件商品黏贴价签,楼层管理部收回上货单原件备查。

5)柜组按商场要求给每件商品打磁扣并张贴物价局标价签,楼层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三、磁扣、黏贴价签、物价签管理规定

1、供货商不经商管人员同意不得私自拿取磁扣,一经发现每个处罚10元;

2、严禁供货商私自使用商场解码器,一经发现,商场将对供货商处以500元处罚;严禁供货商私藏解码器,一经发现,商场将对供货商处以5000元处罚;

3、商品入场后,在商场营业时间6个小时内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黏贴价签、一经发现每项扣20元;不打磁扣,每件处罚50元;

4、不按标准将磁扣打在规定位置上,一经发现每例处罚5元;

5、如供货商经营区域内出现多余磁扣、一经发现每个罚10元;一件商品上多打者,一经发现每个罚5元;

6、每件商品上都必须有相对应的黏贴价签。凡未挂黏贴价签者,一经发现每件商品处罚10元。

7、供货商必须严格按照商场制定的商品加价率制定售价,必须使用商场统一的黏贴价签、物价签,并不允许涂改;否则一经发现,每个处罚10元

8、黏贴价签、物价签填写不规范,每个处罚5元;

9、正挂商品每款必须有物价签

四、商品重货管理规定

为规范供货管理秩序,丰富卖场货品品种,提高商场整体竞争力,特制订重货管理规定:

1、重货区域划分标准

1)服装区。运动潮牌、时尚男装区、青少年装区、运动装区、童装区、内衣区、裤区、中老年女装区、时尚女装区、休闲女装区。

2)鞋区。童鞋区、学生鞋区、运动鞋区、普男鞋区、时装鞋区。

2、重货版型界定标准

1)供货商采购的品牌、款式、颜色、面料等四者完全相同的货品,是重货商品。

2)供货商采购雷同商品(款式、颜色、面料完全相同仅品牌不同的货品),是恶意跟货商品。

3)“四同或恶意跟货”由区域主管、楼层经理共同认定。

3、重货时间界定标准

供货商所采购的货品进入卖场,必须根据原始进货单据的进货时间填报录入单,商场根据所填报录入单时间确定是否重货。其具体办法:

1)供货商同上外省货(包括太原)的重货界定:

a凡同省采购者同日内采购的“四同或雷同商品”不属重货,凡第二天之后所到“四同或恶意跟货”一律按重货进行处理;

b太原、郑州“四同或雷同商品”采购时间比西安采购时间迟一天不属于重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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