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意见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适用本实施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确保质量、保障畅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区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负责具体组织领导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发改、财政、交通、国土、建设、水利、公安、市容、环保、林副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五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并相应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公路养护人员和路政协管人员,加强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在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和村民支持配合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六条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养护工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及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管理养护,使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八条区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应当对县道、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督查。
第九条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县道养护年度建议计划,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由区政府审定,并报备上级公路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养护年度建议计划,报区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审核,由区政府审定。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工程性质、规模大小和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日常养护、小修保养、中修和大修工程四类。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小修保养由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中修和大修工程由区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鼓励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第十一条区公路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好农村公路日常路面清扫、保洁工作。因发生自然灾害、人为损坏等造成公路损坏的,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险情。公路养护人员发现侵害农村公路路产路权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通知并协助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区公路管理机构查处公路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区公路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农村公路上的桥梁达不到相应技术标准要求的,养护单位应当设置限载标志,并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区公路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组织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积极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及时制止侵害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二)打谷晒场、漫路灌溉、作业种植、焚烧秸秆等废弃物、堆粪沤肥、撒漏污物;
(三)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四)在农村公路桥梁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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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具体技术规范、评定标准及考核办法等由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