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勇诉鄱阳县城乡规划局不履行规划许可法定职责案

上诉人马保国诉被上诉人上蔡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履行登

记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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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驻法行终字第103号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保国,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胡建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猛,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法制办副主任。

上诉人马保国诉被上诉人上蔡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0)上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保国,被上诉人上蔡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慧、冯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5月20日上蔡县人民政府根据上蔡县电业公司和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的申请,对马保国持有的上国用(2004)第2620163号、上国用(2004)第26201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了调查。认定该两证长宽尺寸都与马保国办证时递交的刘吴氏1951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载明土地长宽尺寸不符,明显属于错误登记。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注销马保国上国用(2004)第2620163号、上国用(2004)第26201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当事人可持有关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重新申请更正登记。2009年8月5日马保国向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重新土地登记申请。2009年9月14日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不予受理马保国土地登

记的通知,并送达给了马保国。2009年11月12日马保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受理其提出的重新登记办证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马保国于2009年8月5日向上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的土地,上蔡县电业局己建成有家属楼。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9月14日对马保国土地登记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庭审中马保国也承认该通知书己送达给本人,并且在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存档的通知书上签了名。说明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对马保国土地登记申请已作了答复。因此,马保国诉上蔡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的诉请,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驳回原告马保国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马保国不服上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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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50元,由马保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战审判员王蓉审判员于发安二o一。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