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

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2002]1124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

为充分发挥公有住房的使用效益,规范和搞活房地产市场,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以下简称“公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房使用权交易的适用范围。除按照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可以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包括平房、筒子楼、简易楼等其它直管公有住房均可上市进行交易。

二、公房使用权交易形式包括:

1、公房承租人之间以互补差价的方式互换公房使用权;

2、公房承租人有偿转让公房使用权;

3、公房承租人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

4、公房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房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使用

三、公房使用权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持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

2、公房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协议。协议签定后,当事人双方持下列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公房使用权互换、转让、转租手续:

(1)申请书;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五、公房使用权交易试点至2003年12月31日结束,试行期一年。按照本通知规定,城、近郊八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尽快制定本区公房使用权交易试行办法,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同时将试行办法报市局备案。其他远郊区(县),可结合本区(县)实际,具体确定公房使用权交易试点时间和工作计划。

六、中央在京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和其它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经产权单位同意,可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