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6]5号《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10]4号《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以及省交通厅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安排部署和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每位农民工及时足额地拿到应得的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施工企业项目部工作要求
笫二条参与本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项目部招聘劳务人员、机械租赁必须签订劳务合同、机械租赁合同。
第三条施工企业项目部和劳务承包人或机械租赁人签订劳务、机械租赁合同时,必须要求劳务承包人或机械租赁人有一份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合同中要明确工程内容、数量、单价及雨天、误工、窝工、往返运输如何计价等问题,平等规范地签订合同。
第四条施工企业项目部和劳务承包人或机械租赁人必须要有双方签字确认的任务单、验收单和结算单,形成“三单合一”的支付程序和凭据,并将其纳入合同管理的范畴。
第五条施工企业项目部要加强对合同资料的管理,将劳务合同、机械租赁合同分类编号整理,并把相应的承诺书、任务单和验收单附在合同后面,结算后将结算单一并附后,形成一套完整的书面材料,并编制索引或目录,按要求整理归档。第六条施工企业项目部经理是落实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一责任人。并要求各施工队或包工队推荐1~2名代理人专门负责该施工队或包工队工程计量、结算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劳务承包人或机械租赁人每月20日将工资分配方案报项目部审批,待计量结束,张榜公示,民工认定无误后,由业主项目办现场监督,项目部经理参加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里,必须做好工资发放台帐记录。
第七条每期农民工工资发放完毕后,将工资分配名单在农民工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后报业主项目办备案。
第八条施工企业项目部发放工资时,记录一些重要的信息资料,必须要求农民工本人在工资发放册上签字确认,以便于发生劳务纠纷时能够拿出真实可信的证据。
第九条施工企业项目部必须安排一名专人负责农民工工资兑付工作,将其联系方式报业主,并积极与业主项目办衔接,共同解决好农民工工资兑付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条施工企业项目部要掌握劳务人员的详细登记情况(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登记表应由农民工本人填写,签名画押,本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证和家庭住址,施工企业项目部负责核实并将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立档备案,不得使用无身份证的劳务人员,必须发放农民工维权卡,建立农民工管理档案,含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住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一条针对交通建设劳务市场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加强动态管理,当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及时了解并进行统计上报业主项目办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项目部必须对农民工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安全培训,必须建立培训台帐,不得以包代管,施工企业项目部必须配有专人带领农民工,并指导施工,避免造成因农民工操作不规范造成返工,如施工项目部未配专人指导农民工施工而造成的返工,施工企业项目部应支付返工工资。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项目部要为从事危险工作的农民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四条制作上访程序图硬牌,设置于工地。
第三章施工企业工作要求第十五条施工企业作为项目部的上级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经常进行督查,必须成立防止与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指导并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办法和制度。施工企业领导要经常深入项目建设一线检查工作,并要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作为一项重点的检查内容,对一些苗头性问题要立即督办整改,一旦出现拖欠行为和劳务纠纷时,要积极进行协调,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解决问题,防止事态扩大,矛盾上交。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要在施工现场、农民工住所通过公布本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电话,张贴发放维权宣传单等形式对农民工进行维权宣传教育。第十八条施工企业要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防止由于管理疏漏而出现的“跑、冒、滴、漏”现象,切实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工程用款,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积极筹措资金清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新开工项目杜绝拖欠,未发生拖欠的项目杜绝发生新的拖欠。
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必须保证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四章监理单位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把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掌握施工企业项目部是否按要求发放农民工工资,对存在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项目部,在工程计量,价款支付时应按合同规定扣除3o%的价款,并注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员签认价款要及时准确,在权限之内对工程计量、变更等注明金额,使建设资金能够及时足额地用于工程建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第二十二条若发生拖欠行为或出现劳务纠纷,协调过程中需要监理人员参加时,有关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协调现场。
第五章业主项目办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业主项目办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直接管理部门,也是农民工工资兑付工作的第一监督人,要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加大对农民工工资兑付工作的管理力度,加强关键环节的监控。
第二十四条业主项目办管理人员必须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现场监督,并要经常深入现场调查农民工工资兑付情况,通过与农民工交谈等方式掌握了解施工企业项目部是否及时足额地向农民工发放了工资,一旦发现有拖欠行为的发生,在第一时间进行协调或督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若有严重的拖欠行为,业主项目办要下发督办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业主项目办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合同文件和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特别对价款支付、变更审批等关键环节,要按照程序尽快进行办理,为施工企业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六条业主项目办要建立农民工工资管理专用台帐,把农民工工资兑付工作作为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来抓,按省厅、省局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要求,把该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十七条业主项目办要督促施工企业项目部加强对农民工总数及各个工种、各个技能等级的农民工人数的统计工作,并要求按月报送相关报表。
第二十八条业主项目办要求施工企业项目部对劳务人员的详细记录(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登记表(见附表)由本人填写,签名画押后,由所在村委会盖章证明,本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证和家庭住址,施工企业项目部负责核实并立档备案。
第二十九条认真检查施工企业项目部与包工头、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合同是否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如进出场时间,进出场费、工作内容、工程细目、单价、数量、计量方式、结算方式、支付方式等)是否明确,通过加强合同及入口管理,防止拖欠现象的发生,业主项目办对这些资料应进行核查并备案。第三十条业主项目办现场管理人员作为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第一监督人,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进行监管监管,每月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业主项目办应要求施工企业项目部每月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并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区进行张榜公示,防止劳务分包人弄虚作假,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一周。
第三十一条业主项目办在施工现场、农民工住所通过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电话、张贴发放维权宣传单等形式对农民工进行维权宣传教育。
第三十二条业主项目办对施工企业项目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工程用款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各在建项目要按照工会《农民工工会组建范本》要求,组建农民工工会,选举各级工会负责人,健全各级组织,保证农民工工会组建率和入会率达到局工会要求。
第三十四条农民工工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就农民工维权等相关事宜进行沟通交流,及时发现问题,并讨论解决方案,使工会组织真正发挥好维权职能。
第三十五条业主项目办在对施工企业项目部每期价款计量结算支付时,若发现其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兑付工资低于应付工资的60%)业主项目办签字审批本期价款时,应按合同规定扣除3o%价款,并注明原因,问题解决后,方能审批支付扣除款项,并注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已兑付60%以上内容。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对检查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无论是施工企业项目部还是监理单位,必须要求其限期整改,把问题解决在现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将按合同规定、制度办法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对各施工企业项目部及相关监理单位进行通报,同时报厅清欠办。第三十七条业主项目办发现施工企业项目部在签订劳务合同和兑付农民工工资清单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路局清欠办。
第三十八条对信用不良,拖欠严重的施工项目部(包括项目部经理)和劳务承包人或机械租赁人将上报省交通厅建议将其列入信用不良项目部、信用不良劳务承包人或机械租赁人名单,并对其上级公司进行书面通报批评第三十九条罚金
1、凡农民工上访至我局建设管理处的,对该施工单位处罚1万元。
2、上访至省公路局领导的,对该施工单位处罚1-2万元。
3、上访至省交通厅的,对该施工单位处罚2-5万元。
4、上访至省委及省政府、交通部的,对该施工单位处罚5-10万元。
5、在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事态严重,影响较大,以致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处罚10万元,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在处罚的同时,责令施工单位七日内解决,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解决或不解决的,先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履约保证金和扣留的保留金中垫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从施工单位期中价款中扣回。
第四十条施工企业项目部若出现3次以上超过5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集体上访事件,将该施工项目部(包括项目部经理)和劳务承包队或劳务承包人上报省交通厅建议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合同项目部和信用不良劳务承包人或机械租赁人名单。
第四十一条若某施工企业在我省建设管理的多个项目部全部发生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围堵公路局、省交通厅、省政府的事件,或者施工企业挪用建设项目资金,不能做到专款专用的,将上报省交通厅建议将该施工企业(包括公司经理)列入信用不良企业名单。第四十二条若因监理人员不按合同规定进行监理签认而导致的施工企业项目部和劳务承包队(劳务承包人)之间因计量单价。数量等发生纠纷造成上访事件的,或因不及时签认造成计量价款不能及时兑付而造成施工企业项目部资金紧缺导致拖欠后果的,或因解决协调拖欠纠纷时需监理人员到协调现场而未及时到位的,将上报省交通厅建议将该监理单位列入信用不良监理单位。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负责建设的项目,由永州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第二篇: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qs-03标段)k9+500~k11+500
农民工工资保障预案
湖南常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清龙线至龙高路公路路基、桥涵工程
(qs-03标段)项目经理部
2010年10月27日
农民工工资保障预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佛山市清龙线至龙高路公路路基、桥涵工程-03…………………..qs…..标.段项目部的农民工工资兑付监管工作,维护本项目良好的施工环境,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利益,确保在广州举办……………..2010….年亚运会、残运会顺利进行,………….确保亚运会期间我项目部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持亚运前后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广东省社会……………………………….劳动保障厅、交通厅《关于建立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2007〕147号)和佛山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相关文件精神及签订本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预案。…………………….第二条本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合同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部自从组建以来在建设领域率先实行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特别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未完全消退,社会通货膨胀压力较重,全球经济大环境未见复苏态势等,导致年底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形势较为严竣。我部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抵押制度,通过按合同要求将现金交付银行作抵押担保,有效地保证了农民工们可按时足额拿到工资,高高兴兴回家过年。这是我项目部今年以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亚运期间的社会和谐稳定,关注民生,为确保工程2
项目建设能质量重诚信奠定了建设基础。
第三条项目部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以项目经理为组长,财务主管为副组长,具体组团成员如下:
组长:许德富副组长:向静
组员:曾平、彭宁平、鲁炜、唐克遥、王年华、卢大峰、谭英、丁毅、
杨杰平
财务部对监督并规范使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总负责;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保障局咨询电话等,以监督各项目部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工作。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项目部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重点审查劳务人员的登记资料,如:督促劳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审查备案;加强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加强农民工信息管理及工资发放管理。
第四条项目部以财务部为首,作为农民工工资专项监察、兑付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兑付工作,并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负总责。施工工地使用农民工和工资发放行为纳入承包人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内容;经举报投诉查实的,应当记录其不良信用行为。
第五条项目部明确了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本企业的农民工相关事务管理,完善目前的农民工劳动管理制度,规范本企业使用农民工和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建立农民工使用台帐,保存农民工工资发放原始资料等。
第六条项目部招用农民工,切实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协议,并使用规范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明确被招用人员的劳动3
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告知工程所在地和本企业的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施工作业队、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承包人必须把劳务用工合同报总监办和业主(指挥部)备案。同时也要向施工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需要上岗资格证的岗位,所招用的农民工必须具备相应岗位资格证明才能上岗;必须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只有经过这两项培训合格后的农民工才能上岗工作。
第八条依法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保障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农民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对犯错者应予以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九条按月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接受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代发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推行使用银行工资卡发放农民工工资制度,项目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办理农民工银行工资卡,或收录农民工自己持有的银行卡号,并按月通过开户银行直接将应发农民工工资转入农民工工资卡。
第十一条项目部在领取到业主所拨付的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项目部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则上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结清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对因受争议情况而延迟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应积极与农民工本人协商,在化解矛盾、查明事实、完善相关工作后及时支付被迟发的工资全额。融洽、妥善地解决各类争端,避免受到投诉等一切不良影响出现。
第十四条在办理工程竣(交)工验收后,应核实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后,可向业主提出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申请,有权利要求业主按合同条款要求最大限度地退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
第十五条本项目不存在任何劳务队伍(作业人员)分包行为。且项目部坚决不违反合同条规,在未经业主审批同意的前提下不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将可能面临被追究违约责任并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若条件允许,可考虑推行农民工代表内部监督制度。施工作业班组内部可自发自愿地通过全体农民工民主推选产生一名或数名的农民工代表,以便于监督施工队伍(农民工队)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定时、公正、公开地向农民工通报工资发放标准、实际用工条件等。农民工代表推选过程必要时可邀请业主代表、总监办等进行监督。农民工代表选举后确定的名单及相关证件登记资料等应主动上报项目部,由项目部统一报送总监办备案。
第十七条农民工代表的条件:
为人正直,知法守法,做工认真,乐意为农民工服务并懂得合理计算工资方法。农民工代表的职责:在本施工队(农民工队)所完成的单项工程计量后,与施工队(农民工队)负责人(包工头)结算农民工工钱,列出每个农民工应得工钱清单,农民工工钱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农民工代表、施工队负责人(包工头)、项目部负责人(项目经理)三5
方签字认可。
第十八条本项目原则上采取承包人直接发放的方式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由项目经理部直接派员按清单发放农民工工钱,发放前要求以身份证实名制进一步核对登记。农民工在兑付并领钱时要签名和盖手指印。有农民工签名及盖有手指印的领钱清单的原件一律由承包人存档备查,若农民工要求留存则给予复印件。
第十九条农民工工资原则上每月发放一次。采用月资制的应当每月发放一次;采用计件工资制的,应当在劳务用工合同中注明每月预发工钱的比例并按月预发,以便保证农民工日常家庭生活不受影响。
农民工工钱应当每月结算并开列清单,承包人资金紧张时,必须按时间顺序发放。承包人取得计量工程款后必须按时间顺序清理农民工工钱,不留尾巴。
第二十条农民工不能按时支取工钱时,可以向相关的总监办、业主代表处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讨回应得的工钱。项目部接到投诉后应当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协调处理,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协调处理未果或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均上报业主处理。
现场设置如下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电话。13172330758。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拖欠等台帐登记,根据总监办及业主指示定期上报,以便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掌握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兑付状况。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在中秋节前、春节前及工程总结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预留承包人部分计量(或结算)工程款作为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应急专6
项款,以作特殊情况之用。预留款项在过节后、或确定没有农民工工资纠纷、或农民工工资纠纷解决后可以解除。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坚持将农民工工资兑付工作情况作为合同履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待,合理、公正、按时处理好各类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与案件,杜绝因不及时清理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阻工、冲击项目经理部及集体上访而影响到本项目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一切不良后果,确保承包人社会信誉不受损、形象不玷污,保证承包人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及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赢了网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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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应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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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支付方式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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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末结清的工程敕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二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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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拖欠解决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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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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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六条建立用工单位工资支付信用制度。用工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作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用工单位工资支付信用档案。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一年以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并会同有关部门在劳动力市场、建筑市场、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上曝光。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发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得进行新建项目招标投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市场准入和招标投标资格进行限制,停止其新建项目的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