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资助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使低保对象在遇到大病时能得到及时救助,并逐步实现多层次、多途径的城市低保对象医疗保障体系。
第三条市民政局、市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是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民政局负责参保人员的确定和医疗保险费的筹措、缴纳;市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所属的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具体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市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保险公司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搞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
第二章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凡经市民政局审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医疗保险费的来源和缴费的标准
第六条按照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每人每年收取38元保险费。
第四章治疗的范围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的治疗范围是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的五种大病。
即:
1、慢性肾功能衰竭
2、恶性肿瘤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重症肝炎
5、精神病
第九条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款,将下列八种大病纳入保险赔付范围之内。
即: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二条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符合大病救助条件规定需要救助治疗时,应首先向居住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调查核实填写《*市低保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救助申请审批表》,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再由街道办事处报市民政局审批登记后向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报案。并由社区张榜公布三天。
第十三条被救助对象持有相关证明及《*市低保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救助申请审批表》、病历诊断复印件、用药明细表、医生处方到低保办公室登记,保险公司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及赔付比例核算后赔付。
第十四条此保险投保人为*市民政局,赔付对民政局所审批的低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