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坑探工程复工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煤炭坑探工程恢复生产,确保煤炭资源勘查工作规范运行及复工期间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煤炭坑探工程复工工作领导小组,副县长袁中扬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国土局局长、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国土局、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国土局,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煤炭坑探工程复工工作;组织开展检查和重点抽查,纠正和查处违规整改、擅自复工、验收把关不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煤炭坑探工程复工验收情况进行核查。
有关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乡镇煤炭坑探工程复工工作。审查煤炭坑探工程复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督促指导隐患排查整改,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行为;对辖区内煤炭坑探工程进行复工现场验收。
各探矿权人及其勘查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对复工期间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自觉落实复工有关规定,认真排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严格做到隐患不排除、安全不达标不得复工。
二、复工程序
(一)复工前隐患排查整改内容。
1、勘查单位编制符合实际的复工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2、呈报复工整改申请。探矿权在有效期内,方可提出复工整改申请。复工整改前,各探矿权人必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呈报复工整改申请,申请书必须包括有符合实际的复工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对恢复供电、送风、瓦斯排放、支护维修都必须有专门安全保障措施,并经乡镇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签字同意方可施行。
3、组织安全培训。煤炭坑探工程下井整改前必须进行全员安全培训,认真学习煤炭坑探工程复工安全措施、地质勘探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防突知识等,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恢复矿井通风和严格瓦斯检查排放。下井整改前必须坚持“先通风、后下井”和“先送风、后送电”的原则,应提前1天开启地面主抽风机或局部通风机,保证通风机24小时运转。恢复井下通风过程中,要由矿山救护队对井下进行全面检查,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存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采用“一风吹”方式。恢复井下通风要在矿长的组织下进行。
5、组织隐患排查。隐患排查工作应由聘请的勘查单位进行。煤炭坑探工程业主、矿长负责组织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和勘查单位技术人员下井排查。隐患排查过程中,要认真观察行走路线顶板、通风等情况,认真检查支护状况,不得擅自进入有顶板冒落危险、通风不畅或不通风的巷道。
6、制定整改方案。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对复工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报乡镇审批后实施。
7、开展隐患整改。煤炭坑探工程按照复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整改,严格控制整改维修人员和维修点数量,同时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矿长驻矿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启动瓦斯监控系统,加强瓦斯监控。复工整改期间不准供应火工产品。
(二)复工验收程序。
经整改到位后,由探矿权人及其勘查单位书面提出复工申请,其程序如下:
1、煤炭坑探工程对采掘、通风、排水、机电、运输、通讯、安全监控等系统及防突管理逐项自查,由验收人、矿长和坑探工程业主、勘查单位签字。自查合格后,向乡镇人民政府写出复工验收申请,并将复工验收相关资料装订成册作为复工验收申请的附件。
2、乡镇人民政府对提出验收申请的煤炭坑探工程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报乡镇长签署同意复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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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严格落实复工程序及验收标准。有关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方案要求。由县安委会牵头,县国土局、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煤炭坑探工程复工审查工作专班,对煤炭坑探工程逐矿进行检查审核,经验收合格方可复工;对整改不到位、不符合复工条件、没有安全保障的,严禁批准复工。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要组织巡回检查,督促指导煤炭坑探工程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复工各项规定,严肃查处擅自复工、违规整改等行为。
(五)严格责任追究。本次复工工作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在检查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对不服监管、违法违规作业的探矿权人以及相关失职、渎职责任人,一律依法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