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服务质量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大发展环境综合整治力度,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和办理投诉的机构

第三条受理投诉的机构:在区人事局设立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投诉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服务质量投诉办),统一受理投诉人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质量的投诉,投诉电话:66222356,e-mail:rsjbgsbn@。

第四条办理投诉的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投诉分别由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人事局和区监察局直接负责办理。

(一)对区、镇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处级领导等区管干部)的投诉由区人事局、区监察局负责联合调查处理;

(二)对区、镇党委工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区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工作人员(不含处级领导等区管干部)的投诉由区委组织部、区纪委负责联合调查处理;

(三)区、镇机关事业单位处级领导(含非领导职务)等区管干部被投诉的,由区委组织部、区纪委负责调查,报经区委批准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投诉的参照上述

(二)、

(三)款之规定处理

第五条受理和办理投诉的机构在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被投诉人如实陈述相关事实,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材料,并就所投诉问题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助、配合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正确履行职责、义务;

(四)向被投诉人的所在单位提出给予被投诉人调整岗位、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投诉

第六条投诉对象。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不含市管领导干部)。

第七条投诉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对外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公务时所面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投诉人可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公务时的下列行为进行投诉: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拒绝、推诿、拖拉或拖延不办的;

(二)不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务公开承诺规定的条件、程序、权限和时限正确履行职责;

(三)不执行首接首问制,对不属本人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人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四)工作作风粗暴、语言举止不文明、服务态度蛮横,有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行为的;

(五)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在岗作风散漫、纪律涣散的;

(六)工作期间饮酒,上班时间在办公场所举止、仪表有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形象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对投诉人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的

第九条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进行投诉,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进行,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十条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并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拦、压制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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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人事局、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