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福清市委、福清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融委„2013‟42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文件精神,为落实我市高层次人才各项奖励政策,特制定本服务办法。

一、服务对象

根据融委„2013‟42号文件认定的五类福清市高层次人才。

二、高层次人才认定

(一)申报时间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当年度的申报通知为准。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应具备《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类标准》”)规定的资格条件,每年在融工作时间一般应达到6个月及以上;

2、新引进(新录用)高层次人才认定的时间结点为2013年1月1日(以劳动合同、社保和个税缴交记录为依据),即在该结点以前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视为用人单位自主培养人才,在该结点及以后到我市工作的视为新引进(新录用)人才,并按《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享受不同的奖励政策待遇

(三)申报材料

1、《福清市高层次人才申报认定表》(见附件1);

2、近期2寸彩色免冠半身照片;

3、有效身份证或护照;

4、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国外证书须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

5、在我市创业、就业的工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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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市公务员局专业技术管理科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上报市公务员局审核,并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其中,《奖励办法》中第十条规定的科研经费资助政策由市科技局审核认定。

(三)资金发放

各类高层次人才享受《奖励办法》中规定的各项奖励项目,经审批后,按《奖励办法》规定的渠道及时间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