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国家高端人才核心区建设,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人才发展高地,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09‟24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服务核心区建设为宗旨,以建设国家高端人才核心区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政策和资金支持为主导,以服务为保障,坚持高端引领、项目带动、统筹实施、以用为本的原则,逐步形成完善的人才服务体系,促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核心区聚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核心区范围内的“十百千工程”企业、重点企业和其它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人员在核心区创办的企业和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核心区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各自学科、技术领域做出过突出贡献或具有先进的科研开发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符合核心区产业创新发展所需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其重点对象是: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和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

(三)近五年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和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四)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和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惯例,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六)获得国家级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七)核心区紧缺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设立海淀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从区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和引才单位(个人)、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由相关部门制定方案,报区政府审批。本办法资金支持政策如与核心区其它相关政策出现交叉,执行最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成立核心区人才服务办公室,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信息发布、培养开发、政策研究等工作,协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协调有关部门为高层次人才在核心区创新创业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以政策支撑聚集人才

第六条加大国内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凡符合核心区人才引进条件的,由企业申请,及时报批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对企业确需破格引进的紧缺人才,可采取人才综合评价和个案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引进。

第七条大力实施海外人才聚集工程。积极落实《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京政发„2009‟14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措施,创造条件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到核心区创新创业。

第八条吸引优秀留学人员来核心区创新创业。积极落实《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京政发„2009‟14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措施,鼓励和吸纳优秀留学人员到核心区创业和工作,凡符合核心区人才引进和接收条件的,优先报批办理引进和接收手续。

第九条加快优秀人才储备。支持核心区企业按政策接收非京生源应届优秀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吸引优秀博士来核心区设站企业从事科研工作,鼓励和协调帮助出站博士后继续留在核心区企业工作。第十条完善柔性引才机制。鼓励企业采取短期聘用、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柔性方式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对符合《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3‟29号)办理条件的,可为其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第十一条探索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申报新方式。对核心区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在申报高级职称时,探索实行新的推荐评选模式。

第十二条探索构建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逐步建立以企业和市场为主体、政府引导、社会组织公平参与,以业绩、能力、贡献、潜力等为主要标准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评价机制(具体落实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以资金支持聚集人才

第十三条支持高层次人才来核心区创业和工作。对在核心区创业和工作且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的高层次人才,核心区配套给予个人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支持以项目实施带动人才聚集。定期或不定期向海内外发布核心区实施的重大科技攻关专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化项目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信息,通过项目实施聚集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通过项目实施引进的具有竞争优势的高层次人才,经相关部门认定,给予个人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广泛开展与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猎头机构的合作,整体引进具备高端研发、产品试制、产业化运作能力及先进技术、管理、营销水平的一体化高层次人才团队。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经相关部门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支持以引进人才带动项目引进。定期或不定期向海内外发布核心区拟重点引进的高端项目目录及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通过引进高层次人才引入高端项目。对高层次人才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且市场前景好的高端项目来核心区创业的,经专家组评审,给予高端项目100至6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高端项目实现产业化后,按照《海淀区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3号)相关条款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支持高层次人才开展科技创新。通过申报,每年确定一批科技研发、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及重大产业化项目,经专家组评审,在享受《海淀区促进创业型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6号)等文件相应支持的基础上,分研发和产业化阶段,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负责人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载体建设。鼓励核心区重点产业领域的骨干企业组建博士后工作站和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集成行业高层次人才资源。对新组建的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并按实际进站人数每年给予人均最高5万元资金支持;对新组建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按照《海淀区促进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7号)相关条款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本章各条的资金支持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以奖励激励聚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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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