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及其对策
[内容提要]建设和谐社会需要适时调整公共财政政策取向,包括:公共财政应真正公开化;公共财政应为国民提供均等的致富机会;公共财政必须适度规范财政分权;公共财政必须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公共财政必须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稳定社会。
关键词公共财政和谐社会财政调控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命题。建设和谐社会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和谐社会”的提出,表明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布局已经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三位一体,提升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为未来中国社会发展和建设指明了方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时地调整公共财政政策取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一、公共财政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
公共财政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与发展三大职能,在过去的一段时期内,公共财政虽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缺位”和“越位”的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20多年的高速增长,成就举世瞩目。然而,在总体经济持续繁荣的背后,也逐步积累了诸多“不和谐因素”,如居民收入差距和地区差距不断拉大、“三农”问题非常突出、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等。这些“不和谐因素”的产生和存在,与转轨时期公共财政政策的不完善不无关系。
(一)财政配置资源的低效率,导致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一方面财政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科教文卫等公共品供给较为缺乏,对边远地区、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用于脱离实际的非生产性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投入较多、行政经费开支不断膨胀等。这种状况使得我国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进一步拉大。1985年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为1.86倍,2004年为3.25倍。从人均gdp角度看,1991年东部与西部的比例为1.86倍,2003年扩大到252倍。省际收入差距更大,浙江省与贵州省,人均gdp之比由12年前的27倍扩大为2004年的5.6倍。[1]城乡经济、地区经济的不协调发展,给社会政治稳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财政管理预算约束软化,预算编制方法落后,预算编制过粗,预算透明度低,公众无法对财政支出安排进行有效监督,导致财政资金被截留、挪用、贪污等现象严重。从“铁面审计长”李金华提交的《关于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来看,审计出的问题令人震惊。通过对38个中央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查出各类违规金额高达90.6亿元,占审计资金总额的6%.经审计查出,12个中央部门存在预算编报不真实问题,一些部门的下属单位虚报多领预算资金多达4.91亿元;26个部门违规转移挪用财政性资金10.75亿元;14个部门向下属单位或相关单位转移财政性资金9.35亿元;19个部门或其下属单位隐瞒截留财政资金和其他收入,设置账外账、“小金库”共3.5亿元;31个部门挤占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2142亿元。这种状况加剧了财政资金向农村基础设施、科教文卫、边远落后地区等经费供给的紧张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乡经济、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财政调控经济的作用发挥不够,导致人与自然发展不和谐。近年来,我国财政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支持了公共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加强了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等,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但是,应该看到,目前的财政宏观调控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作用发挥还不够,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财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作用效果不明显,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性转变。从总体上看,我国经济仍是高能耗、低效益、高污染的粗放式的增长模式,资源与环境问题仍很突出。另一方面,财政支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政策作用发挥不够,改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进程较慢,导致人与自然发展不和谐。
(三)财政调节收入分配欠合理,导致社会有失公平。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形成的分配格局是由市场机制运作的“初始状态”决定的,而市场机制形成的这种初次分配格局可能是不公平的,只有依靠政府力量(主要是财政政策),才能对不公平分配格局加以调整和改变,实现社会公平。当前我国财政政策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不合理,无法担当起公平收入分配的重任,影响了公平社会的构建。
1财政预算体系不完善,导致收入分配秩序混乱。多年来,我国财政资金分为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两大部分。后者是由不同政府部门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而自收自支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虽然在性质上同预算内资金相一致,但由于其管理方法不同于预算内资金,财政不仅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调剂,而且也难以控制其使用方向和使用效益。因此,这部分财政资金实际上游离于财政控制之外,处于一种管理失控状态。目前我国仍有占财政收入20%以上的大量预算外资金游离于财政体制之外,这还不包括难以统计的相当数量的制度外收入,它们既不受市场调节,又不属国家计划安排,管理上各自为政,严重侵蚀了财政收入(税基),加剧了收入分配秩序的混乱,增大了公平社会构建难度。
2税收未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导致收入分配有失公平。一方面由于现行税制不完善,特别是对个人收入具有重要调节功能的个人所得税的不完善,对个人存量财产及财产转移具有重要调节作用的遗产税、赠予税的缺失等,使税收对高收入群体的“削峰”作用远未发挥出来;另一方面,由于税收征管水平和征管手段的限制,导致对高收入群体税源缺乏有效的调节和监控手段,高收入群体的逃税、避税行为较为普遍,形成了高收入者的纳税额低于工薪阶层纳税额的极不合理状况。从近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基尼系数不断增大并远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来看,目前我国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公平分配方面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3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导致大量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的生活非常困难,影响了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离不开健全的社会“安全网”———社会保障制度。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步加强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扩大了社保对象范围,并适当提高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等。但是,应该看到,目前我国最低生活保障线仍然很低,2004年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只有152元,难以满足城市贫困家庭的最基本生活需要。特别是,现在我国还有很多困难企业的职工及广大的农村居民均未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一旦遇到大的家庭变故如疾病、天灾等,就可能会使他们陷入生活绝境。因此,在坚持“效率优先”,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的同时,政府必须时刻牢记“兼顾公平”,让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都能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改革现行财政制度,发挥公共财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公共财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政府收支活动或财政运行机制,它具有公共性、非盈利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公共财政特征决定了公共财政制度符合公平、民主、公共资源在政府各职能间分配最优原则,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一致的。
改革现行的财政体制,应按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进行。首先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和支出范围,使公共服务的提供达到最优。其次,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财权,一方面按税种的性质划分收入,另一方面可以考虑给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权。这样可以在保证地方拥有充足财力的同时,将地方的收费转为税收,改变地方可以随意收费的状况,使地方政府行为得到约束。最后,通过归并现行种类繁多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范现有专项补助、用“因素法”替代“基数法”、建立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建设等措施建立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充分发挥预算管理制度国家资金使用监督手段的作用,改革预算编制方法、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实行零基预算和部门预算;在编制现有的以税收收入为主体的预算基础上,逐步将非预算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最终实现预算内外资金的统筹使用,建立统
一、规范和更为全面的国家预算。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的财政支出要着眼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要把目光从经济增长更多地转移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上来。财政资金的分配应向解决制约构建和谐社会
第二篇:构建和谐社会的公共财政研究构建和谐社会的公共财政研究摘要:公共财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和政策手段,构建和谐社会也对财政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我国财政对构建和谐社会形成了一定制约,应着力构建“和谐财政”: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努力解决“三农”问题;完善税收制度;促进社会公平;建设“生态财政”。最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财力支持。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共财政;生态财政
一、构建和谐社会对财政建设的要求
社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由此也决定了和谐社会内涵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不同学者对和谐社会的理解也不尽一致。有的认为,和谐社会最根本的特征是和谐的利益关系;有的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社会利益均衡机制,从而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还有的认为,和谐社会是指“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以上观点从不同的侧面阐述了和谐社会的内涵。综上所述,和谐社会是指社会内部本身以及社会与其自身相关的事物之间保持的一种协调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强调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又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子系统之间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需要财税、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等与之相配套。应积极运用财政政策使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经济增长给其带来的实惠,使其自身得到全面发展,从而增强社会认同感,避免各种不和谐现象的发生。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是和谐财政政策。所谓和谐财政政策,是指既能有效支撑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又能保证财政体系自身和谐循环的财政方针、准则和措施的总称。与以往的财政政策相比,和谐财政政策应更加注重公共产品配置的公平,实现公共产品均等化;更加注重财力分配的基本均衡,缩小地区间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财力差异;更加注重财政政策的公平公正,为各种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平等的财政条件。
二、财政政策对构建和谐社会制约的主要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各项制度建设滞后,难免产生各种不和谐因素。诸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地区、城乡差别问题;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等。以上不和谐因素的产生固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与财政政策不完善也有很大关系,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同地区居民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均等从公平角度讲,同一个国家居民应该享受到大致相同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因居住地区不同而有较大差别。全国性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各地不会有太大差异。地方性公共产品由各地方政府提供,在现行的财政政策框架下,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多少与当地政府财力有直接联系,而政府财力又是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不同省区之间,特别是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人均财力差距非常明显。2003年人均财政支出,最大与最小的省份差达8.58倍;并且同一省区内财力差距也较大,如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2004年人均可支配财力分别是东西两翼和粤北等山区的
7.7倍和6.6倍。财力差异造成各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不同,
不同地区居民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均等。
2.“二元”财政结构彰显城乡差别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政府财政应有助于缩小城乡差别。相反,由于我国“二元”财政结构的存在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别。一是政府对于同一种公共产品,在城乡之间的提供方式不一样。如在教育、道路等方面,城市居民基本上可低价甚至免费使用,其成本主要由政府承担;而在农村则主要是通过名目繁多的非税方式由农民自己承担,财政只给予少量或根本不给补贴。二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广大农村居民尚未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步加强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扩大了社保对象范围,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在占全国人口60%的农村人口中,社会保障仅限于在小部分城镇劳动者中实施,使得城乡社保覆盖率之比高达22∶1。
3.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拉大,财政调节乏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一个重要职能是调节收入分配,避免贫富差距过大,维持相对公平。当前,收入分配差距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甚至同一单位不同岗位之间都呈现持续拉大的态势。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接近0.5,早已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标准,如果不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很可能引发社会动乱等不稳定因素。现行财政调节功能存在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税收调节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一是不同收入阶层税负不均衡,从税负公平角度而言,税负应与纳税能力相适应。而我国事实上却出现了中低收入者税负相对过重,富人税负轻的“逆向调节”现象。由于当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过低,税率过高,又缺乏合理的减免和退税制度,造成中低收入者税负过重。据统计,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5%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且中低收入者占了绝大多数。二是税制体系不完善,财产税相对缺失。根据国际经验,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要有与之相配套的财产税。由于我国遗产税、赠予税等税种的缺失,使税收难以发挥对高收入群体的“削峰”作用。
4.财政宏观调控乏力,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导致自然资源大量消耗,环境质量严重下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资源短缺、国土沙化、饮用水源的污染等因素对我国经济发展构成很大制约。然而,财政宏观调控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作用发挥不够,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性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三、构建和谐财政的设想
公共财政应通过完善各种政策、制度,构建“和谐财政”,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1.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公共服务均等化奠定基础
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消除地方差异和主体差异,各地方政府能够按照全国一般标准和居民的生存需求,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应建立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机制,重点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变基数法为因素法。按照因素法合理确定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额,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税负高低、城市化程度、人口、教育状况等因素作为转移支付的主要依据,通过对各种因素综合分析确定支付规模,提高转移支付的科学合理程度;二是采取灵活多样的转移支付形式。要把一般性补助、平级补助、专项补助、特别补助等形式有效结合;三是调整转移支付结构。现行转移支付很大一块是通过税收返还形式进行的,经济发达地区税收返还所占份额最大,反而加剧了地区间财力不均衡。由于税收返还的状况短期
内难以改变,为抵消其不利影响,应调整转移支付的地区分配结构,重点向中西部贫穷地区倾斜。
2.加大解决“三农”问题的财力支持力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针对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差距过大的现实,应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使财政收入分配适度向“三农”倾斜,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一是财政投资重点由城市转向农村。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向“三农”倾斜,逐步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二是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新增教育、文化、卫生等财政支出应主要用于农村,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公共产品的城乡“一体化”供给。三是完善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政策。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的正当利益。四是增加农民就业培训支出。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民的就业能力,有利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
3.完善税收制度,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缩小收入差距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税收制度则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要逐步完善税收制度。一是完善税制设计。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应放在高收入阶层,适当减轻中等收入者的税负,通过提高起征点、降低税率、减免退税制度等,缩小中、低收入者与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应将目前的分类课征制改为混合课征制或综合课征制,有利于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力度,真正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同时,应将各种补贴、福利等全部纳入工资范围征税。二是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务管理和监督的技术水平,加强对偷税、逃税、避税行为高发领域的监管力度。对私营企业家、文艺体育界明星、外企高级雇员、房地产开发商、知名经济学家、律师、官员等“新富阶层”的收入实施重点监控。三是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是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可以有效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此外,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还应开征赠与税,以防止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通过赠与方式逃避缴纳遗产税。
4.建设“生态财政”,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当前,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已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制约,应加强财政在生态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作用,支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财政政策上,加大对生态建设和环境建设的支持力度,建设“生态财政”,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及节约型社会的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一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二是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三是大力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资源循环利用领域,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立。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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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发挥公共财政职能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公共财政职能构建和谐社会
摘要。公共财政是国家以社会和经济管理者的身份取得收入并用于政府公共活动支出,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应通过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成员充分就业、发展公共卫生事业、保护生态环境等六个方面建立并完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以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
关键词:公共财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所谓和谐社会,是指不同社会阶层、集团和群体之间、不同社会组织或团体之间、个人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尊重、彼此信任、互助合作、和睦协调的社会状态。所谓公共财政,就是国家以社会和经济管理者的身份取得收入并用于政府公共活动支出,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也就是,按社会公众的集体意愿提供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或分配活动。
目前,我国达到社会和谐还面临一些挑战:一是经济增长的质量不高,自主创新能力不强,高速的增长与就业不足并存,几乎成了中国经济的特有现象;二是收入分配呈逐步扩大的态势,城乡差距近十几年明显拉大,全社会收入分配拉开的幅度和速度过快,相当部分人未能真正共同分享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收入差距与贫富悬殊导致阶层分化对立,群体事件增加,积累着社会不稳定因素,破坏社会的和谐与公正;三是地区差距仍旧较大;四是资源环境约束日益突出。经济成果与资源投入不相称,环境资源问题不仅制约着我国经济增长的速度,而且也影响着社会财富增长的质量。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经济社会问题,化解各类矛盾和问题,必须建立公共财政机制,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发挥公共财政职能,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一、构建支持“三农”的长效机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而完善公共财政职能,必须把支持经济快速发展作为公共财政的第一要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此应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切实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让农村居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沐浴公共财政阳光,实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1、财政新增用于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投入,应主要用于农村,逐步提高财政对农村的公共服务能力。
2、大力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推广、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逐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
3、继续实施粮食直补、水稻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确保农民增收和粮食生产安全。
4、重点推进农村税费、粮食流通体制、农村金融体制和土地征收制度等改革,大力支持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乡镇财政体制等配套改革步伐,进一步提高农村的改革效益;五是整合财政支农资金,提高财政支农整体效益。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社会安全网。社会保障是一国政府为全体国民因各种原因而失去收入来源、生活贫困时,向他们提供的生活保障。对城乡居民进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也是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之
一。社会保障体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是经济运行的稳定器,更是弱势群体的安全网,它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目前,我国一部分人享受过度保障,一部分人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这种做法严重地违背了社会主义公平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不可能给国民提供高水准的社会保障,我们的目标应该是逐步建立一种水平不高但覆盖面广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应坚持以人为本,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1、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2、在广大农村完善最低社会保障、新型合作医疗、大病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避免贫困人口的生存危机。
3、运用公共财政手段,积极帮助下岗职工、离退休职工以及病残职工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4、从政策上落实政府、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经济责任,努力构筑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三、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社会成员充分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实现社会和谐,首先要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充足,应把就业优先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财政部门要把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从体制和机制上促进社会成员的充分就业。
1、采取补贴、税收、担保投融资等财政政策,努力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业弹性大的服务业以及就业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提高就业增长弹性。
2、支持设立“再就业基金”,对吸纳再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实行工资补贴,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实行培训补贴。
3、支持人力资本投资与劳动力市场建设,向所有城乡失业者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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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毛光烈,2004,《宁波市政府工作报告》
[2]关于宁波市2004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5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3]高培勇,公共化:公共财政的实质,《人民日报》2004年10月22日[4]冯健身、方淑芬《论中国公共财政》(《财政研究》1999年第3期)
[5]赵全厚,马洪范.和谐社会目标下的收入分配调整及财税对策.《中国金融》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