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加强检委会建设提升议事决策水平
检委会议事规则
一、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组成,检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法律政策研究室。
二、检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三、检委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决定在检查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总结检查工作经验,研究检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讨论、通过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四)讨论通过有关检查工作的条路、规定、规则、办法;
(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以及公安机关提请夫妻的案件;
(六)讨论、通过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的重要建议;
(七)讨论、决定案件承办人员是否回避;
(八)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委会讨论的事项。
四、检委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
五、检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六、检委会会议的议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起。有关部门需要提起的议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需填写《检委会审议议题申请表》,并拟写出议题草案和审查报告向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汇报,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决定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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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十三、检委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除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以外,均须保密,不得泄露。
十四、检委会会议讨论记录、决议、决定和有关文件,应严格保管。如需要借阅、摘抄、复制。须经检察长批准。十
五、本制度由院检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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