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为了树立企业新形象,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人事管理机制,本着“量才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根据国家《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章程及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公司派出机构。
第三条公司劳动人事科(隶属办公室)为人事管理部门,主管公司系统内的科级及其以上干部和公司本部人员的招用与选调、审查与考核、培训与教育、工资与福利等工作。
第四条公司本部和公司派出机构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应一律与聘用员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第二章员工资格与资格的终止第五条员工的资格
公司向社会招聘的各类人员,在公司系统内工作满二年,经公司批准正式录用为员工者。
第六条员工资格的终止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员工资格自行终止:
(一)辞职、自动离职、合同期满解除合同者;
(二)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定,经教育不改,被解聘、辞退、开除者;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令,正被判刑和劳教者;
(四)死亡者。第三章员工定编、聘用、解聘
第七条公司对员工(不含临时工)实行总量调控。每年年初,根据各公司上报的年度用人计划,劳动人事科核定其人员的编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对公司本部的应聘员工(包括临聘人员),由用人部门直接负责其业务水平的考核,劳动人事科负责德、能、体综合了解,考核合格,经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录用(或临聘)。
第九条对公司本部二公司派出机构的应聘人员,所属公司要根据所需人员标准,对其文化程度、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健康状况及相应的工作经历进行综合调查、了解,经面试考核合格后,由所属公司决定录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文化程度。必须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大专的水平。
(二)专业岗位。如会计、工程师、经济师、律师、报关员、电脑操作员、司机等,必须具有上岗证(或文凭、资格证书)。
(三)职务岗位的,必须有相关职务工作经历和管理能力。
(四)技术员必须有二年以上的相关业务经历,一定的业务水平;
(五)遵纪守法、为人诚恳、忠实、办理认真,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六)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严重疾病。
第十条凡招用待聘人员实行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由用人部门考核后提出是否聘用意见。公司本部用人由总经理审定;公司派出机构用人,由部门负责提议,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新录用的员工,凡属国家和企业事业正式干部、全民职工的,在办理正式人事关系手续时,人事档案一律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由公司向人才交流中心招聘,公司下属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其它员工的录用,亦必须与所录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报公司劳动人事科备案。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其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二条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差错和确实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员工,所属录用单位有权直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报公司劳动人事科备案。
第十三条对劳动(聘用)合同到期后决定不再续聘的员工,由所属公司一次性按每司龄一年发一个月基础工资的标准执行(不包括临聘人员)。
第十四条公司因工作需要,可在公司系统内直接调配人员,下属公司应予服从。
第四章干部聘任
第十五条公司本部的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派出机构负责任人的董事由总经理提名,董事长聘任。
第十六条项目部各部门的各负责人由所属公司经理直接提名聘任,报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干部聘任以公司聘任文件为准,聘任的干部应月艮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第十八条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公司领导的干部,或者不能胜任受聘职位工作,完不成上级下达任务,在工作中常出差错的干部,由总经理提出意见,经董事长批准予以解聘或调任
第十九条下属公司解聘部门负责人职务,由所属公司经理决定,报公司备案。
第五章干部考核、述职、培训
第二十条公司劳动人事科负责每年对公司副科级以上干部进行德、能、勤、绩四方面的考核,并作出报告递交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向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递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二十二条述职报告应于每年终后二十天内递交,内容必须包括:
(一)所在公司(部门)一年工作实绩;
(二)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三)业务管理中存在的有待改进的问题;
(四)新项目、新举措;
(五)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困难;
(六)员工的思想及遵守组织纪律的状况;
(七)对公司下达文件(制度、通知、决定等)的贯彻执行情况;
(八)改进所属本公司(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各业务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及公司有关部门递交工作计划、业务分析、对外签约等报表。
第二十四条公司劳动人事科每年提出系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实施。
第六章工资、福利待遇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效率优先、按劳分配的原则,全面推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取消原来工资制度(原国家正式干部、职工、劳动部门批准长期合同制职工及今后调任、分配国家正式职工的基本工资一律作为档案工资),根据员工所在岗位、职务、能力、技术、表现、贡献等因素,实行公开化的聘用工资制度。
第二十六条工资总额的基本内容
公司员工工资总额主要以岗位工资、基础工资和司龄工资组成。
(一)岗位工资:按岗位重要性、职务、工作责任、专业性质、技术能力、劳动强度、工作条件等综合因素划定的工资,一般占工资总额的70%,具体额度由所属公司根据经济效益自行决定;
(二)基础工资:根据公司规定,基础工资主要是作为计发员工病、丧、婚、产、休、探亲假的工资依据,它含物价补贴、月包干医药费、书报费、生活补贴费等方面,一般占工资总额的30%;
(三)司龄工资。按员工进公司之日算起,以每年15元递增。
员工日工资按月工资总额除23.5元为员工标准日工资。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贡献奖和增量工资
(一)贡献奖:指公司本部副科级以上部门负责人在各自工作岗位上,成绩突出,为公司创造一定社会影响或较好经济效益的,公司在其工资总额以外每年年终给予的奖励;对公司一般员工作出特殊贡献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增量工资。指公司派出机构按规定上交公司超基数利润后,用于增发给员工的工资。
第二十八条公司本部工资级别划分和员工工资总额的核定
(一)工资级别划分
1、一类工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二类工资:公司副董事长、高级顾问、副总经理、三总师、董事、总经理助理;
3、三类工资:公司副总师、正科级以上负责人合资企业的董事,公司副科级干部及在公司系统内工作满10周年以上、工作积极、负责、连续5年荣获公司或3年荣获县级以上先进个人的正式员工;
4、四类工资:在公司系统内工作满二周年、工作积极、表现优良的正式员工及工程部长期在外作业的员工;
5、五类工资。在公司系统内工作两周年以下的员工。
(二)公司各类工资标准,每年年终由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各方面综合评定提出,报董事会批准,次年实施。
(三)公司正式录用各类员工的工资级别,每年终根据其工作述职报告(成绩与过失),经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实绩考核、并提出意见,由劳动人事科平衡和审核,确定次年工资级别,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实施: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次年工资考核,由经理办公会议综合评定,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四)国家人事部门正式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公司本部新招聘的各类员工,以其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试用期,期间工资标准为500元/月(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五)公司聘任的国家离退休干部或停薪留职国家干部及临聘员工的工资总额,按聘用合同规定执行,不再参加每年实绩考核。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其派出机构的工资总额的核定与考核。
(一)公司对其派出机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工资总额核定,主要包括岗位工资、基础工资总额和增量工资的核定。根据公司经营考核总则(主要指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每年年初,对公司派出机构核定人数编制和基础工资总额。实现公司规定上交利润基数的,可确保岗位工资和基础工资总额:未实现上交利润基数的,其岗位工资和基础工资总额按考核总则规定下浮。
(二)分公司实现超额上交公司规定利润基数的利润部分,按公司考核总则规定,由该公司经理核定员工的增量工资。
第三十条工资总额分配
(一)分公司员工的岗位工资标准按本制度由各公司按实际情况提出,报公司批准备案;
(二)分公司在公司核定工资总额、增量工资范围内,其内部分配方案由各公司自行决定,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一条公司本部工资发放办法
(一)公司发放工资,公司员工及临聘人员必须在次月1日填写上月考核表,考核内容包括完成上月工作情况,成绩与过失,写上月考核表,考核内容包括完成上月工作情况,成绩与过失,出勤情况等;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交劳动人事科汇总核实,由主管经理签发;
(二)员工如有本制度第十一章第五十六条情况之一的,由部门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签署处罚意见,经劳动人事科核实,上报主管经理批准后从其本月工资中直接扣除;
(三)员工如有旷工或事假,工资不发;病、婚、丧、产休等假期,按本制度有关规定扣发。
第三十二条公司员工及临聘人员工资收入应交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企业代扣代交。
第三十三条公司员工劳动福利标准规定如下
(一)员工医疗费实行包干制,包干标准由公司另行规定,超支部分一般不予报销(工伤医疗费另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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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各员工应如实填写,不得任意夸大与缩小各项内容与活动情况,班组专兼职工会劳动保护人员负责监督此项工作。
四、针对信息反馈意见,职能部门应认真分类整理,并进行分析,属于系统性、普遍性的问题,应书面归纳上报;属于一般性问题,马上责令或协调其他岗位人员落实解决。
五、职能主管在筛选反馈信息时,发现有价值的信息线索,根据价值大小程度,按员工奖惩实施细则,予以奖励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