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依据《大连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帐户资金用于集体上访等拖欠民工工资的突发事件,归建筑业企业所有。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规划建设局。负责监督外埠进区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帐户;对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下,施工企业保证金返还的确认。
(二)劳动保障局。负责确认施工企业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负责处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时,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银行。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华夏银行开发区支行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指定监管银行,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监督管理,按规定的程序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收取、返还。
二、操作程序
(一)保证金收取。建筑业企业在投标前,凭规划建设局下发的《开户申请书》,到指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存入规定额度的保证金。
开立账户需携带资料(复印件各两份):
1、营业执照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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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机构代码证3、税务登记证4、法人身份证5、基本户开户许可证6、财务大小印、单位公章7、单位介绍信8、开户申请书
(二)返还。保证金的返还分三种情况——未中标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无拖欠情况及发生拖欠情况。
1、未中标企业。未中标的建筑业企业,由规划建设局在《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单》上标明未中标字样,即可到银行办理保证金返还手续。
2、工程竣工验收无拖欠情况。建筑业企业自工程竣工一个月后,持竣工验收证明及《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单》,到银行办理返还手续。
3、发生拖欠情况。总承包企业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第一责任人。发生拖欠后,总承包企业须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拖欠工作,提供所拖欠农民工花名册、考勤表及支付明细等资料,拖欠农民工工资金额由总承包企业负责核实确认,劳动保障局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对所拖欠农民工人员有争议的按建筑企业和农民工双方认可确认;对工资金额有争议,按双方认可金额确认。所垫付农民工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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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建筑企业应自收到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接受调查询问,无理阻挠、抗拒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询问,不提供工资明细等资料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农民工提供工资明细金额的一定比例予先垫付。
垫付欠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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