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侯区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武侯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0]53号)和成都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民发[2011]18号)要求,参照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武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区民政局(2009年3月2日以后经区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区民政局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区民政局负责区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区民政局设立武侯区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武侯区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区民政局聘任。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评估专家组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评估专家组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三)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五)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六)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七)区民政局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七条对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区民政局应报成都市民政局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回避与复核

第十九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条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

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第二十七条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950分(不含本数,下同)以上,为5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901-950分,为4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01-900分,为3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1-800分,为2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0分以下,为1a级社会组织。

第二十八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自获得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免予年检。自愿参加年检的,可以简化年检程序。

第三十条获得4a及以下等级的社会组织,自获得之日起满两年的,可以提出晋级申请。

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三十一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局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五)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三十三条区民政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区民政局;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区民政局,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区民政局公告作废。

第三十五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经费由区民政局列入财政预算,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和内容、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由区民政局参照民政部标准和式样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诚信度及社会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民政部门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民政部门领导、业务主管部门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

第二章评估对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成立时间满2年以上的社会组织均可参加评估。

第六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评估的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相应的评估机构进行操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评估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体系建设的目标措施;

(二)组织领导评估工作;

(三)研究部署评估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

(四)审定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五)聘任评估委员;

(六)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工作;

(七)审核评估等级;

(八)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公告;

(九)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共同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第九条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是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审核和复核工作。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社会组织评估初审结果;

(二)将审核意见和审核结果报送相应的民政部门审定;

(三)对有异议的评估对象进行实地复查;

(四)对初评为5a级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复查。复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承办本级社会组织的评估复核;

(三)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举报进行裁定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委员10—20名。复核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5–9名。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每位委员1票,只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投票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准。参加投票的委员须在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各级民间组织管理局(处、科),具体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起草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建立评估专家数据库,聘请评估专家;

(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送审的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五)受理复核申请和社会检举

第四章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政部门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进行广泛宣传和组织动员;

(三)社会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评,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申报参加评估(附带相关评估材料);

(四)业务主管单位对申报的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资格确认,并对符合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初评,提出初评结果;

(五)评估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估审核,作出评估结论并进行公示;

(六)民政部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五条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总体评估情况和4a级以上(含4a级)的社会组织评估结论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采用省民政厅统一的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评估。

第五章等级设置

第十七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a级越高,表示社会组织总体建设水平越高。评估等级名称为“行政区划名+社会组织名称+等级”。

第十八条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指标,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951分以上,为5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901分–950分,为4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01分–900分,为3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1分–800分,为2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0分(含本数)以下,为1a级社会组织。

第六章评估结果管理

第十九条评估对象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本社会组织的信誉证明。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要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实行动态管理。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评估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将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答复有异议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办公室在评估工作中,应严格遵照评估标准和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

第二十四条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中,应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及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本级登记管理机关宣布评估结果无效,2年内不得参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评估委员会委员或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评估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估委员会委员或者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出现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违纪违法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登记管理机关;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登记管理机关,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并公告作废。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第二十九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的规范要求由省民政厅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

1.行业性协会商会评估指标.xls2.公益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xls3.学术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xls4.联合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xls5.基金会评估指标.xls

6.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评估指标.xls

7.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成员名单.doc8.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成员名单.doc9.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名单.doc

第三篇: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民政部有关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社会组织评估机构依照规定的原则、程序、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和等级评定。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运行机制,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自愿参加、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协调部门关系;

(二)指导、监督、检查社会组织评估情况;

(三)审定社会组织评估指标、评分细则;

(四)聘任评估委员、复核委员;

(五)确认并发布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公告;

(六)管理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

第二章评估机构、复核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评估委员会,受同级民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同级社会组织评估的审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社会组织评估初审意见;

(二)进行终评并作出终评结果;

(三)公示评估结果;

(四)负责将审核意见、终评结果和公示评估结果等情况报送民政部门

第九条评估委员会由7-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评估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推荐,民政部门聘任。每届聘任期5年,期满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届。若有评估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根据有关程序可以另行聘任。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和突出业绩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终评,终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终评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意见为准。每位委员须在表决结果文件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可在同级民政部门设立办公室或者委托社会机构(以下统称“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评估的组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工作计划、评估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社会组织评估专家的聘请、管理和工作编组,并建立评估专家库;

(三)受理社会组织的评估申请,并对其参评条件进行审核;

(四)从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估专家组,并组织实地考察和初评,将初评结果报评估委员会;

(五)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六)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管理;

(七)负责社会组织证书牌匾的换发工作;

(八)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信息咨询服务和交流

受委托的社会机构履行除本条第

(五)项和第

(六)项职责外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评估专家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初评工作。评估专家由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知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丰富的社会组织管理专业知识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敬业合作,责任心强

第十五条复核委员会由5-9名复核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异议的复核以及对举报的裁定。复核委员由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推荐,民政部门聘任。每届聘任期5年。期满可以续聘,但不得连续聘任两届。若有复核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并导致复核委员会成员少于5名的,根据有关程序可以另行聘任。

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和裁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复核委员会的委员不得兼任评估委员会的委员。

第十六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第三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十八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近2年连续基本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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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社会组织评估具体标准及评分细则,由成都市民政局依据民政部和四川省民政厅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制定。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