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优秀教育人才选拔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的通知

西宁市第四高级中学·(2009-7-722:08:43)·通知通告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宁政办[2009]146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批转西宁市教育局、西宁市人事局、西宁市财政局关于西宁市优秀教育人才选拔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由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起草的《西宁市优秀教育

人才选拔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

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西宁市优秀教育人才选拔管理工作意见

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2009年6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思想,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优秀人才在教育改革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优秀教育人才培养和选拔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法律法规;依据教师成长规律性特点,进行分层次管理;采用选拔、推荐与竞争相结合的多元方法,建立一支荣誉与职务相一致的优秀教师队伍,加快优秀教师成长,为优秀人才成长搭建平台。

二、优秀人才层次

1、西宁市优秀教育人才分为五个层次,即。西宁市教学新秀、西宁市教学能手、西宁市骨干教师、西宁市学科带头人和西宁名师。

2、优秀教育人才总量控制在1000名以内,其中教学新秀100名、教学能手270名、骨干教师500名、学科带头人100名、名师30名。从2009年起,西宁市优秀教育人才评选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

三、选拔推荐范围

1、西宁市各级各类学校、教科研部门和教师培训机构的在职人员

2、在西宁市开展的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的教师,经考核合格者可进入相应的西宁市优秀教育人才梯队

3、在西宁市组织的教师教学优质课比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参加全省优质课比赛获得一等奖的教师,经考核合格者可进入相应西宁市优秀教育人才梯队

4、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部门组织的其它专项比赛中获奖的人员,由西宁市学科中心教研组和西宁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提出意见,经考核合格后可进入相应的优秀人才梯队

5、担任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名师的评选。可推荐参加省市十佳校长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

四、选拔与管理的原则

1、在选拔与管理工作中,要坚持五个原则,即。坚持评选与竞争择优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片j人原则,坚持公升、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荣誉、待遇与职责、任务相一致的原则,认真做好选拔、推荐、评审和管理工作。.

2、往年评选出的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按照本意见进行考核。经考核后合格者可进入相应的西宁市优秀教育人才梯队;当年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再进行考核,经考核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相应的称号,停止执行相应的待遇。

五、实施步骤

l、各学校、各区县组织选拔推荐和复审。

2、组织专家对各中学、各区县推荐人员进行评审。评审后将.建议名单报西宁市优秀教育人才选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报西宁市人民政府命名。

3、公布西宁市优秀教育人才评审结果,召开命名大会,颁发荣誉证书。.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西宁市优秀教育人才选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西宁市优秀教育人才选拔管理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

1、西宁市优秀教育人才选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长:王绚西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薛建华西宁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成员:赵龙西宁市人事局副局长

桑淑娥西宁市财政局副局长

傅微娜西宁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易俊仁西宁市教育局党委成员、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西宁市教育局,具体负责西宁市优秀教育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

2、西宁市优秀教育人才选拔管理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由11名成员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议,公示后产生。

七、选拔推荐工作要求

1、各学校、区县要充分认识开展西宁市优秀教育人才选拔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和宣传

2、各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认真做好评选推荐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3、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人才梯队建设制度,对照选拔条件,制定各类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完善各项培养措施,严格程序,严肃纪律,保证选拔质量

4、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调动优秀人才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头和辐射作用,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和发展,为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做出更大贡献。附件:

1、西宁市教学新秀选拔管理办法

2、西宁市教学能手选拔管理办法

3、西宁市骨干教师选拔管理办法

4、西宁市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

5、西宁名师选拔管理办法

6、西宁市优秀教育人才申报评审表

7、西宁市优秀教育人才考核表

西宁市“教学新秀”选拔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垒市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师德高尚、教1|薮学成绩突出、在学科教学与研究方面具有影响力的优秀教师群体,竟分发挥其表率和示范作用.根据《西宁市优秀教育人才选拔蕾理工作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圈和对象

西宁市备敏軎囊学校、教科研部门和教师培训机构的在职教师、教研员。

二、评选条件

在评逸过程中必须坚持“师德为先、实绩为主、科研为导”的原则。参评麓师应具有中学二级、小学一缎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具体要求如下:

1、职业道德要求。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教书肓人.寿人师裹,认真晨行教师的职责.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自觉遵守-21的理念和行为,积极主动参加学习和培训,模范践行继续教育要求,并符合下列2项:

(1)近3年来,每年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50学时以上,其中校本培训最多按20学时计入,教研活动最多按20学时计入。

(2)近3年来,每年阅读2本教育类专著和l本其它著作并撰写读书笔记。

三、工作职责

1、模范遵守职业道德,不断加强自身师德修养,为人师表,敬业爱生,积极进取,乐于奉献,团结协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担任班主任或其它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包括学校行政管理、教科研管理、指导学科兴趣小组和其它社会活动等),并取得较好成效

3、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承担满工作量的教学任务,教学实绩突出,所教班级成绩在升学考试中居本市同类学校领先水平

4、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主持或参与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撰写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并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或获奖

5、结合教研活动和指导任务,经常听课、积极评课,在市级及以上开设公开课、示范课或学术讲座,并获得好评;认真完成对青年教师的指导任务,并取得明显效果

6、积极参加学历(学位)提升进修或各级各类教师培训;研读教育教学理论专著和其它著作,撰写读书笔记,不断拓宽视野,更新教育理念

四、考核

1、各级教育行政部i-~{m学校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学科带头入学年度考核工作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各类优秀人才总和的20%

五、待遇

1、西宁市学科带头入由西宁市人民政府命名,并颁发荣誉证书

2、被西宁市人民政府授予“西宁市学科带头人”称号的教师,每年享受2000元工资津贴。优先获得各级各类课题研究、培训进修、教育考察、教学竞赛等机会,并在各类评优评先、职务晋升中给予优先考虑。j

六、管理

1、以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市教育局予以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每年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随机抽查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请市教育局批准,市人民政府备案,撤销其称号并停发工作津贴: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2)连续两次学年度业务考核不合格;(3)在评选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

(4)违反《中小学建设职业道德规范》、《西宁市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若干规定》和《西宁市中小学建设职业行为七项要求”“七项禁令”》;

(5)不履行岗位职责或不服从工作安排;

(6)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经市教育局认定应予撤销称号的。

3、凡调离教育系统的,自调离之日起,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终止

七、其它

1、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西宁市教育局。附件五。

西宁“名师”选拔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师德高尚、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学科教学与研究方面具有影响力的优秀教师群体,充分发挥其表率和示范作用,根据《西宁市优秀教育人才选拔管理工作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西宁市各级各类学碗、教科研部门和教师培训机构的在职教师、教研员。

二、评选条件

在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师德为先、实绩为主、科研为导”的原则参评教师应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具体要求如下:

1、职业道德要求。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西宁市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若干规定》和《西宁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七项要求”“七项禁令”》;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强的开拓进取、改革创新精神及团队合作精神,主动承担并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本市同行中有知名度,深受家长、学生的欢迎,身心健康,并符合下列二项中的一项:

(1)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2次为优秀。

(2)曾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2、教育职责履职要求。积极承担学生教育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并符合下列四项中的二项:(1)担任班主任工作满8年,并取得较好成绩o(2)担任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包括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大队辅导员、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等)累计满10年,并取得较好成绩。

(3)负责指导体育、美术、音乐、信息技术等学科兴趣小组、学生社团活动等累计满10年,并取得较好成绩。

(4)近5年来,参加过高考、中考或各类区域性教学质量调研或检测命题工作。

3、教学实绩要求。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对本学科具有系统、丰厚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及扎实的专业功底;具有娴熟驾驭课堂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在本学科教学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教学风格独特,教学特色鲜明,并符合下列三项中的二项:(1)近5年来,所教班级学生成绩在升学考试中居本市领先水平。(2)教师本人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或教师优质课比赛(职称评定中的优质课除外)、全市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等相关活动中获得过市级一等奖成绩,或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获得过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成绩。

(3)获得过市级及以上“优秀班主任”、“十佳教师”、“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称号。

4、教研科研要求。具有刻苦钻研的教科研精神和很强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组织并参加教科研工作和很强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组织并参加教科研工作,教学态度严谨,成效显著,并符合下列三项中的二项:

(1)近3年来,主持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在全市教学改革和教科研工作中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近3年来,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4篇以上本学科的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

(3)近5年来,在市级及以上范围作过3次专题讲座并得到好评。

5、示范指导要求。乐于奉献,甘为人梯,求学进取,积极发挥示范指导作用,并符合下列三项中的二项: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对提高全市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有较大贡献。

(2)近3年来,有计划地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被指导培养的教师在市级及以上教学业务竞赛中获奖。

(3)近3年来,开设过3次以上市级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学术讲座或担任过3次以上市级及以上业务培训的主讲教师。

6、继续教育要求。具有终身学习的理念和行为,积极主动参加学习和培训,带头践行继续教育要求,并符合下列2项:

(1)近5年来,每年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60学时以上,其中校本培训最多按20学时计入,教研活动最多按20学时计入。

(2)近5年来,每年阅读2本教育专著和2本其它著作,并撰写读书笔记。

三、工作职责

1、模范遵守职业道德,不断加强自身师德修养,为人师表,敬业爱生,积极进取,乐于奉献,团结协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担任班主任或其它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包括学校行政管理、教科研管理、指导学科兴趣小组和其它社会活动等),并取得较好成效

3、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承担满工作量的教学任务,教学实绩突出,所教班级成绩在升学考试中居本市领先水平

4、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主持或参与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并将研究成果在全市中小学推广应用;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并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或获奖

5、结合教研活动和指导任务,经常听课、积极评课,在市级及以上开设公开课、示范课或学术讲座,并获得好评;认真完成对青年教师的指导任务,并取得明显效果

6、积极承担并高质量完成教师培训任务,培训效果良好

7、积极参加学历(学位)提升进修或各级各类教师培训;研读教育教学理沦号著和其它著作,撰写读书笔记,不断拓宽视野,更新教育理念

四、考核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名师学年度考核工作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各类优秀人才总和的20%

五、待遇

1、西宁名师由西宁市人民政府命名,并颁发荣誉证书

2、被西宁市人民政府授予“西宁名师”称号的教师,每年享受3600元工作津贴。优先获得各级各类课题研究、.培训进修、教育考察、教学竞赛等机会,并在各类评优评先、职务晋升中给予优先考虑。

3、各学科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在被选拔的名师中经考核评审确定,并给予10000元的活动经费。名师开展课题研究,按照课题级别下达科研课题研究专项经费。

六、管理

l、以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市教育局予以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每年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随机抽查。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请市教育局批准,市人民政府白案,撤销其称号并停发工作津贴: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2)连续两次学年度业务考核不合格;(3)在评选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

(4)违反《中小学建设职业道德规范》、《西宁市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若干规定》和《丙宁市中小学建设职业行为“七项要求”,“七项禁令”》;

(5)不履行岗位职责或不服从工作安排;

(6)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经市教育局认定应予撤销称号的。

3、凡调离教育系统的,自调离之日起,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终止

七、其它

1、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西宁市教育局

第二篇:福建省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福建省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规范福建省优秀人才(以下简称省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工作,激励、聚集各方人才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服务,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优秀人才是指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三条省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进一步营造优秀人才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激励各方人才开拓创新,为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省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坚持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坚持宏观管理原则。

第五条省优秀人才选拔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选拔人数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成立由省领导、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福建省优秀人才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省委组织部牵头组织选拔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省优秀人才选拔范围与对象: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社会工作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

(二)在我省工作、服务的外省(区、市)人才、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海外留学人员;

(三)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列入选拔对象

第八条省优秀人才推荐人选应当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同时,近五年的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学术造诣深,有创造性成果,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得到国内同行专家公认的学术带头人;

(二)在主导产业、工程技术领域,取得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重大成果,对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技术与市场紧密结合发挥重要作用的技术专家;

(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专家学者,或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的社会工作人才;

(四)在教育领域,对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专家学者;

(五)在卫生和临床医疗领域,医术高超,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业内认可、社会影响大的专家;

(六)在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体育运动等领域,成绩卓著,对繁荣和促进文化、发展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运动员;

(七)熟悉国际国内市场,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和现代经营管理能力,企业经营管理业绩显著,对国家和社会贡献较大的优秀企业家;

(八)在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为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发展现代农业和县域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业科技推广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

(九)具有精湛的工艺和生产技术,在传授新技艺、应用先进技术、推动技术创新、解决关键技术、推动企业和产业发展中业绩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高技能人才;

(十)长期在山区、欠发达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对促进当地经济、科技、文教、卫生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

(十一)其他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九条省优秀人才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推荐人选所在单位根据选拔条件,按隶属关系逐级向设区的市委组织部、省直部门或中央在闽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推荐。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民间组织中的推荐人选,由所在组织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登记(注册)管理机关推荐。

第十条各设区的市委组织部、省直部门和中央在闽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经设区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设区的市委、省直部门和中央在闽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后,报福建省优秀人才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福建省优秀人才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推荐人选进行综合。福建省优秀人才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业评审组、综合评审组会议,提出省优秀人才建议人选;经对省优秀人才建议人选复核,报省委研究确定省优秀人才候选人选,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后,再提请省委研究确定省优秀人才。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条经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福建省优秀人才,省委、省政府颁给“福建省优秀人才”荣誉证书,一次性发给福建省优秀人才奖金,并按税法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与省优秀人才的联系,认真听取省优秀人才的意见、建议。有关单位要关心省优秀人才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他们创造更好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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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郊区和市辖县的农业户口,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基本生活来源的,可采取自愿的原则,允许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西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未涉及到的迁入户口按原相关户口迁入的法律法规、政策办理。原《西宁市迁入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2003]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