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住房保障操作细则
根据义政发„2014‟40号、义政办发„2014‟112号、义政办发„2014‟113号文件规定,为更好的实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特制订如下操作细则:
一、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流程
根据文件规定,人才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由人力社保局、经信委、商务局分别牵头组织。义政发„2014‟40号、义政办发„2014‟112号和义政办发„2014‟113号文件中基础人才部分由人力社保局负责,义政办发„2014‟113号文件中工业企业实用人才由经信委负责,义政办发„2014‟113号文件中商贸服务企业实用人才由商务局负责。
(一)申报。
申请人凭以下材料向本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镇(街)提出申请。
1.《义乌市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Ⅰ或Ⅱ或Ⅲ(一式两份);
2.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海归人才同时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户口本、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企业实用人才凭以下材料向企业所在镇(街)提出申请。
1.企业审核同意的《义乌市企业实用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一式两份);
2.所在企业出具的实用人才证明;
3.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4.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二)审核。
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企业申报人员由所在镇(街)初审,各镇(街)负责审查企业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并填写企业人才实地走访记录单。工业企业人才统一报市经信委,商贸服务企业人才统一报市商务局,其他企业人才统一报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2014年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为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2015年及以后的申报工作按文件规定执行。
2.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经信委、商务局汇总申报人员情况,分送市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建设局(住房办)、国土局审核。
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职业资格、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年限、确定申请人在义工作服务年限;
教育局负责确认申请人学历学位及“211工程”、“985工程”全日制普通高校(二级学院除外)情况;
建设局(住房办)及相关镇(街道)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住房货币补贴)情况;
国土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地产情况、享受批建宅基地、农村旧村改造情况;
各部门审核过程中,不符合条件人员按上述职责分工告知申请人。
3.各单位审核结果分别报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经信委、商务局汇总,汇总单位出具最终审核意见。
(三)公示。
审核通过人员由市人力社保局、经信委、商务局在相关
2媒体上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无异议人员为具备住房保障资格人员。具备资格人员由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经信委、商务局通知其办理购房优惠手续。
二、购房优惠办理流程
(一)具备人才住房保障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选定安置房(安置房需为义乌市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后,由房产开发公司出具选房意向书,选房意向书中应明确房产面积、房产价格及房产总价。
(二)申请人凭房产开发公司出具的选房意向书向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申请购房。并将拟购房产所需房款(房产总价减去实际可优惠款)一次性存入城投公司帐户。若需办理贷款的,申请人需将安置保证金存入城投公司帐户。安置保证金为实际首付款减去实际可优惠款,但不低于总房款的10%。
(三)城投公司核定申请人所交款项后,根据选房意向书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首付款)。房产开发公司出具收款凭证并将所购商品房备案至城投公司。
(四)城投公司在《义乌市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义乌市企业实用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中填写购房情况,初核最终优惠额度和购房时间后送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经信委、商务局。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经信委、商务局复核最终优惠额度,同时向市财政局申拨优惠资金至城投公司指定账户。
(五)人才拟购房备案至城投公司后,城投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人才住房安置协议书。根据人才住房安置协议书,将所购房产安置给申请人。申请人与房产开发公司共同申请将所购商品房的备案变更至申请人。
3需办理贷款的,申请人凭购房合同、安置协议、收款收据、首付款支付凭证等材料申请按揭或公积金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
(六)所购商品房交付备案后,申请人交纳相关税费,申请将所购商品房直接登记至申请人名下,建设局在附记中明确5年不得上市交易、转让、抵押(按揭除外),5年期限自商品房备案变更至申请人名下起算。
联系人: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王媛联系电话:85435296经信委经济运行科王政联系电话:85534677商务局商业发展科陈浩联系电话:89926986
附:
1.义乌市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Ⅰ)(Ⅱ)(Ⅲ)
2.义乌市企业实用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3.义乌市人才住房保障资格申报汇总交接单
4.企业人才实地走访记录单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义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义乌市商务局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8月日
第二篇:义乌市人才住房保障操作细则义乌市人才住房保障操作细则
根据义政发〔2014〕40号、义政办发〔2014〕112号、义政办发〔2014〕113号文件规定,为更好的实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特制订如下操作细则:
一、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流程
根据文件规定,人才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由人力社保局、经信委、商务局分别牵头组织。义政发〔2014〕40号、义政办发〔2014〕112号和义政办发〔2014〕113号文件中基础人才部分由人力社保局负责,义政办发〔2014〕113号文件中工业企业实用人才由经信委负责,义政办发〔2014〕113号文件中商贸服务企业实用人才由商务局负责。
(一)申报。
申请人凭以下材料向本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镇(街)提出申请。
1.《义乌市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Ⅰ或Ⅱ或Ⅲ(一式两份);
2.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海归人才同时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户口本、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企业实用人才凭以下材料向企业所在镇(街)提出申请。
1.企业审核同意的《义乌市企业实用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一式两份);
2.所在企业出具的实用人才证明;
3.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二)审核。
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企业申报人员由所在镇(街)初审,各镇(街)负责审查企业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并填写企业人才实地走访记录单。工业企业人才统一报市经信委,商贸服务企业人才统一报市商务局,其他企业人才统一报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2014年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为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2015年及以后的申报工作按文件规定执行。
2.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经信委、商务局汇总申报人员情况,分送市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建设局(住房办)、国土局审核。
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职业资格、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年限、确定申请人在义工作服务年限;
教育局负责确认申请人学历学位及“211工程”、“985工程”全日制普通高校(二级学院除外)情况;
建设局(住房办)及相关镇(街道)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住房货币补贴)情况;
国土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地产情况、享受批建宅基地、农村旧村改造情况;
各部门审核过程中,不符合条件人员按上述职责分工告知申请人。
3.各单位审核结果分别报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经信委、商务局汇总,汇总单位出具最终审核意见。
(三)公示。
审核通过人员由市人力社保局、经信委、商务局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无异议人员为具备住房保障资格人员。具备资格人员由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经信委、商务局通知其办理购房优惠手续。
二、购房优惠办理流程
(一)具备人才住房保障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选定安置房(安置房需为义乌市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后,由房产开发公司出具选房意向书,选房意向书中应明确房产面积、房产价格及房产总价。
(二)申请人凭房产开发公司出具的选房意向书向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申请购房。并将拟购房产所需房款(房产总价减去实际可优惠款)一次性存入城投公司帐户。若需办理贷款的,申请人需将安置保证金存入城投公司帐户。安置保证金为实际首付款减去实际可优惠款,但不低于总房款的10%。
(三)城投公司核定申请人所交款项后,根据选房意向书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首付款)。房产开发公司出具收款凭证并将所购商品房备案至城投公司。
(四)城投公司在《义乌市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义乌市企业实用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中填写购房情况,初核最终优惠额度和购房时间后送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经信委、商务局。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经信委、商务局复核最终优惠额度,同时向市财政局申拨优惠资金至城投公司指定账户。
(五)人才拟购房备案至城投公司后,城投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人才住房安置协议书。根据人才住房安置协议书,将所购房产安置给申请人。申请人与房产开发公司共同申请将所购商品房的备案变更至申请人。
需办理贷款的,申请人凭购房合同、安置协议、收款收据、首付款支付凭证等材料申请按揭或公积金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
(六)所购商品房交付备案后,申请人交纳相关税费,申请将所购商品房直接登记至申请人名下,建设局在附记中明确5年不得上市交易、转让、抵押(按揭除外),5年期限自商品房备案变更至申请人名下起算。
联系人: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王媛联系电话:85435296
经信委经济运行科王政联系电话:85534677
商务局商业发展科陈浩联系电话:89926986
附:
1.义乌市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Ⅰ)(Ⅱ)(Ⅲ)
2.义乌市企业实用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
3.义乌市人才住房保障资格申报汇总交接单
4.企业人才实地走访记录单
第三篇:住房保障申报,核查实施细则正宁县住房保障申报、核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和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8]78号)和《正宁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正政发[2007]65号)、《正宁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政发[2008]8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正宁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制定及监督落实,下设正宁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内的住房保障实施及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住房保障的申报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家庭的收入状况;房产登记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家庭的房产登记情况;户籍、人社、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申报家庭成员户籍、就业、资产状况核查工作。
第三条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方式主要为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对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家庭城镇人口数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发放货币补贴;实物配租,是指对城镇
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或出售部分产权,实行共有产权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是指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成本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
第四条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应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按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50%确定,具体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条申请住房保障的城镇家庭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常住城镇户口;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年全县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下;
3、申请家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4、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还应满足。家庭成员中须有2人以上为城镇户口;连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12个月以上。
符合申报条件前三款规定条件的老、弱、病、残,军(烈)属、独生子女户、纯女户家庭或者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申请实物配租。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须有2人以上取得本县城镇户口三年以上(新生儿城镇户口取得时间不受限制);
2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全县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50%,具体标准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确定;
3、申请家庭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低收入界定标准为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具体标准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全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统计数据确定。
符合申报条件前三款规定条件的老、弱、病、残,军(烈)属、独生子女户、纯女户、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家庭或者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保障。
第六条申报家庭的户籍、住房、收入、资产状况应按以下标准界定:
(一)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人数,应以家庭户口簿登记人口数为准,已婚子女不计入;无子女家庭必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查验原件);户主的配偶及新出生子女以外的其他迁入人员户口登记时间距申报起始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不计入申请家庭城镇人口;离异家庭必须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二)申报家庭若有一方从外地迁入的,应提供迁出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住房登记证明。
(三)家庭总收入和人均收入均以家庭城镇人口计算,有劳动能力无固定工作的成年人收入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劳务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按实际工资表发放金额计算,须由所在单位提供近三个月的工资表复印件,并由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尚未转正定级的
3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当年转正定级的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四)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保障。
1、在住房保障申报期间离异的;
2、在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农转非的;
3、继承父母遗房的;
4、家庭成员开办独资企业且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拥有合资企业股本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5、自有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商业用房的;
6、拥有非营运性汽车的。
第七条申请住房保障的城镇家庭应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3、租房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
4、低保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5、低保或住房租赁补贴领取存折复印件(查验原件);
6、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4
4、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5、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须真实、完整。第八条申报、审核应遵照以下程序:
(一)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居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正宁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或《正宁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在现工作单位加注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并交送居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自申报开始之日起2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审核并填写申报报名登记表,然后通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5个工作日内查验证件原件、核查资格。审核完毕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将申请材料送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核查户籍状况。
(三)户籍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户籍状况进行审核,加注意见并签章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转县房产登记部门核查住房登记状况。
(四)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依据房产登记及商品房销售合同
5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加注意见并签章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转县民政部门核查收入状况。
(五)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并签章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转县人社部门核查工作状况。
(六)县人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就业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并签章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转县工商部门核查开办企业等状况。
(七)县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开办企业等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并签章后,将申请表返回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存查。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对经各部门加注意见的申请表进行汇总整理,填写汇总表,录入信息,报乡镇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期间接受上访并处理。公示期满后,将合格家庭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报送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从成员单位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抽调工作人员组成正宁县住房保障复核小组。复核工作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复核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审查合格的申报户进行复核。申
6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觉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十)复核结果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期间接受上访。
(十一)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做好对申请资料收集、整理、存查工作,确保申报资料齐全、完整。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本办法所需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