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干部表决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常委会决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口头方式进行表决。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一)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时,对下列职务的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1、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选;

2、平职交流、转任领导职务的人选;

3、由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人选;

4、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拟免去现任职务的人选;

5、责令辞职的人选;

6、拟降职使用的人选

(二)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时,对下列职务的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采用口头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1、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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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口头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时,与会常委应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意见。

(2)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常委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

4、形成决定。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票数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获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形成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