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思考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年初,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又提出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如何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崭新的课题和一项十分重大的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处在服务
新农村建设的最前沿,担负着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调节处理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效,直接关系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如何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实践,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基层人民法院要找准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通过发挥职能作用,为农村、农民和农业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扎扎实实的推进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主要内容的新农村建设,应当作为人民法院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新农村建设,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人民法院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树立服务大局的法治理念
人民法院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委中心工作的大局观念,依法维护和实现好党委的工作意图,与党委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统一,紧跟党委的工作思路。没有大局理念就背离了党的领导,没有大局理念就背离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没有大局理念就不会使审判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没有大局理念就背离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因此,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也是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人民法官有效履行职责的客观要求。法院工作做得好不好、成效大不大,不能单纯看办案数量,最终要看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保障和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的成效。要引导广大法官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审判工作融入大局,围绕大局,顾全大局,服务大局办理好每一起案件,不断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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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坚持司法为民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在审判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法院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客观要求。坚持司法为民是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措施。
1、在新农村建设中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必须认真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
要坚持秉公执法。司法行为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法官既要有全面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