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棚户区界定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湘建保〔2016〕138号

为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棚户区界定标准和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棚户区界定标准

本通知所称棚户区包括城镇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等。

(一)城镇棚户区界定标准

城镇棚户区包含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区。集中成片棚户区一般是指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域。非集中成片棚户区一般是指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下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域或住所。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土地未被征收或部分征收,原农村居民未转为城镇户籍或部分转为城镇,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旧住宅区是指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区。

各地在确定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时,要严格按照界定标准执行。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测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或同时满足以下任意4款要求的方可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1.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

2.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40%以上

3.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旧住宅区(危旧房)以3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以15年以上的为主

4.房屋结构抗震基本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房屋

5.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基本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它安全隐患。

6.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7.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污水和垃圾处理、交通、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8.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

9.其他方面。经鉴定无改造、整治保留价值的城镇危旧房。

城镇棚户区改造内容涉及配套设施完善、房屋维修改造、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配套设施完善,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配套设施设备(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的补建,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气、垃圾和污水处理等)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供电、邮政、电信及宽带等)的完善。房屋维修改造,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件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界定标准

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隶属于国有工矿企业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居住区。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可纳入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范围:

1.房屋结构为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筒子楼、大板楼等简易楼),使用年限比较久远的危旧房屋

2.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l25),经有资质专业检测机构评定为c级或d级的危房

3.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平房建筑密度较大,房屋破旧拥挤,消防设施不健全,道路狭窄,电气线路老化、电气安装不规范等

4.房屋使用功能不全,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5.排水、交通、供电、通信、环卫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三)国有垦区危房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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