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原创:法院三个至上工作意见
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是胡锦涛同志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是指导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纲领和行动指南。人民法院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各项工作的与时俱进和科学发展,必须始终坚持并进一步深化“三个至上”指导思想。
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必须一以贯之坚持的政治方向
这是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基本前提。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刑事、民商事、行政等案件审判和强制执行等重要司法任务,肩负着处理社会矛盾、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职能。只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才能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有正确的理想信念,才会有正确的政治立场,也才会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大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
(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是人民解放事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人民法院工作是党的人民司法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必须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科学发展,稳步前进。人民法院才能有效地发挥司法职能,完成好其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历史使命,才能真正为实现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组织领导和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主要应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要坚持党的组织原则,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做到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法院要服从当地党委的领导,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的同时,要认真执行、落实省市县委的方针、指示和决议,不打折扣。第二,要加强法院自身党组织的建设,完善法院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尤其是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自觉执行党纪党规,当好全院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带头人。第三,要经常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第四,要积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使之成为全院干警遵纪守规的楷模。如我院倡导的共产党员要“做六个模范”即认真学习的模范、遵守纪律的模范、勤奋工作的模范、公正司法的模范、团结协作的模范、弘扬正气的模范,就是很好的尝试,应继续发扬。
(二)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都是党的事业的一部分。人民法院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都要立足于党的事业大局,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局,自觉地为大局服务。这是不可质疑、不可动摇的原则。人民法院通过开展各种审判和执行活动,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都是实践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科学发展观,都是为着实现党的总的战略部署的一部分。因此,任何法院单位以及法院内设的任何基层组织,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都应以党的总方针、总政策为终极目标,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曲解党的方针政策,在执行中出现偏差:一是要经常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方针政策、决议、决定的精神实质,并在工作实践中贯彻落实。二是要积极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决定。三是要在实际工作中,上至党组领导成员,下至普通干警,都要始终如一立足于党的事业大局。说话办事都应站在维护党的事业立场上,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与党中央高度一致,不得站在个人或小集团的圈子里,不顾大局利益而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私利。
(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坚持发展的观点
发展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党的十六大、十七大都指出,“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综观八十多年的历史,我们党的事业,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人民法院的审判事业,都是在发展中前进的。发展就是探索,发展就是变革。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体系,就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从党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用发展的观点积极探索,不断变革。作为国家重要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着重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全体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都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力求把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信念从思想上牢牢扎根。二是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为改进司法体制、提高司法效率探索新路子,研究新方法。要解放思想,勇于司法理论创新。三是在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发扬优良传统,革除不合理的陈规陋习,逐步建立完善的、适应时代要求的新规范新制度,使人民法院工作朝着有利于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大方向科学发展。
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们从事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努力、而奋斗。因此,我们要始终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有效的便民利民措施,切实方便群众诉讼,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正确认识人民群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一)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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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一,要坚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要保证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无论其职务、地位高低贵贱和贫富、性别、职业、民族、信仰如何,都必须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又要做到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无论是“官”还是“民”、或是富人穷人,都不得背离宪法和法律行事,还要坚持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平等的得到法律追究。第二,要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以法律作为工作、生活基本行为准则观念,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第三、严格依法办事,牢固树立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观念。
(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必须严格掌握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就是执行全体人民的意志,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政治经济发展努力奋斗。但应当看到,社会的情势是在变化之中,而宪法法律是相对稳定的,这样就难免在处理各类具体案件过程中,遇到许许多多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我们在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原则办案的大前提下,熟知和掌握好党和国家政策,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努力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使之高度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1)在刑事审判方面,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时、适度、依法惩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最大限度地转化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以维护社会的稳定。(2)在民商事审判方面,要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实行调判结合。要运用多种法律手段,采取不同救济措施,强化调解意识,加大调解力度,创新调解机制,增强调解效果。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处理各类矛盾,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力争在和谐的诉讼气氛中和谐结案,力求使每一份裁判都能得到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把案件办成“和谐案”,经得起当事人和人民的检验。(3)在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方面,要正确处理政府和老百姓、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以大局、以法律文书为重,兼顾行政管理相对人、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多做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办理好每一种案件。
总之。“三个至上”是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法治理念同新形势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智慧结合,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本质、根本要求的有机统一。其中,党的事业是根本,人民利益是核心,宪法法律是保障,三者互相联系,缺一不可。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理清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促进人民法院工作在继承中改革,在改革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