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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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
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已经中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3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两创”总战略,加大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力度,扎实推进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各项工作,加快形成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为我市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我市作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之一,承担着新一轮农村改革试验任务。此次改革试验将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主题,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乡(镇)村基层管理体制为主要内容,以中心镇和中心村(农村新社区)建设为主要平台,以农村住房改造集聚建设为切入点,着力突破阻碍城乡一体化的政策,配套推进公共服务和户籍管理等改革,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制度建设。全市法院一定要深刻认识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从根本上解决好“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加速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事关我市全面建设“三生融合、幸
福温州”战略目标的实现,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工作全局。全市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决策精神,将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作为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结合点,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着力点,服务我市全局工作的切入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工作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新方法、新途径,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努力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明确司法保障工作指导思想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的核心任务,以服务推进“三分三改”配套改革向纵深发展为重点,以保障我市在农村经济体制、资源要素配置、社会公共服务以及户籍改革等方面改革为内容,坚持依法司法与能动司法相结合、服务改革与规范改革相结合、促进发展与保障民生相结合,做到既保障农村民主自治权利的充分行使,又维护农村村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努力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强化审判职能,促进农村改革发展
1.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充分保障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要把《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的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司法保护。同时,要遵循农民自愿、规范运作的原则,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合作,充分发挥司法导向功能,积极引导广大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保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农村优化发展,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要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为核心,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为最终目标,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2.保护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推动农民合作组织覆盖工程。要按照有利于提高农业市场集约化和组织化的原则开展审判执行工作,推进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促进土地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多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要着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加速土地、资金、技术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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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要素流动聚集,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为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合作组织的加快发展保驾护航。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新型农村市场主体的保护力度,依法维护农民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
3.依法保护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流转市场规范运营。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中,要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对非法干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省委《意见》和市委“三分三改”有关文件的精神,准确界定出租、转让、转包、联营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努力规范交易秩序。
4.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农房改造制度的建立健全。加大对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保障力度,做好相关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宅基地买卖行为,应当依法确认无效。依法保护合法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让,严格按照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执行,不轻易宣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法保护在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基础上的农房集聚改造,以农村住宅置换城镇住房,促进我市农房改造制度的建立健全。
5.妥善处理好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关的案件,促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建立。要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法确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利。在审理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纠纷案件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又要处理好法律、行政法规与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之间的关系。密切关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完善配套情况,促进全市土地集约化、规模化、市场化利用,推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和规范。
6.依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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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9.注重调查研究。要注重对民间风俗习惯中的积极因素进行广泛深入的收集整理与研究,使其转化为有效的司法裁判资源。要重视善良风俗习惯在促进新农村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坚持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普遍性原则,认真考虑农民一般道德评价标准、法律认知程度和是非判断的基本准则,将农村善良风俗习惯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参考和法律规范的有益补充,积极稳妥地审理、执行好相关案件,确保涉农审判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要采取灵活多样、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培养和增强农民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的自觉性。结合涉农案件的审判,通过组织法官深入农村巡回普法等方式,提高农民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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