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基础设施建设是扶贫工作的基石,整村推进的重要环节,实现精准扶贫的重要载体。为了加强基础设施扶贫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有效实施,提高扶贫开发工作成效,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陕西省整村推进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陕西省扶贫项目整村推进项目三年实施规划(2013-2015年)》、和《关于贯彻﹤纲要﹥的实施意见》(陕发﹝2011﹞1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础设施扶贫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一)道路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村道、硬化村道、政治入户路、连户路、护村坝/护路坝/护地坝、其他道路建设。

(二)人畜饮水项目。包括打机井、改卫生井、新建集中供水点/水塔、铺设供水管道等其他饮水项目。

(三)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整治灌溉渠/河道、新建池塘、整治病塘、整治、建设水库、新建蓄水池/灌站/水站/水闸、硬化集雨场等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四)改土项目。包括农田改造、滴灌工程等其他土改项目。

(五)桥梁与建排水设施项目。包括桥梁建设、排水设施等其他桥梁与排水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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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农村能源设施。包括沼气、秸秆气化、薪炭林、风能、太阳能等。

(七)小型公益林和水土保持工程。包括有利于改善局部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的植树造林、种草等小型公益林建设和小型水土保持工程。

第三条基础设施项目资金规模在1-5万元的项目签订合同建设;5-20万元的项目由有承建能力的公司建设;20-50万元的项目采取询价的办法,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公司建设;5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建设。

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立项采取逐级上报的原则,在当年1月1日前通过贫困村申请、乡镇推荐、县扶贫办初审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市备案、备查。县扶贫办待项目批复后,向所在镇、村项目定向批复计划通知书。

第五条项目批复计划下达7日内,由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帮扶单位结合贫困村的实际要求、在扶贫办和项目所在镇、街道办指导下,编制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计划,由村、镇审核后报县扶贫办。

第六条县扶贫办对镇级上报的基础设施项目计划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行业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资金整合方案,连同实施计划提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项目计划一经备案,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的,由县扶贫办按以下规定上报省市扶贫办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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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县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调整或变更的原因、投资、实施方案等进行核查,提出审定意见后逐级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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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和县级财政报账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启动后预拨资金总额的30%,竣工验收后再拨60%,剩余10%留作质量保证金,保证期限1年。

第十九条项目报账程序和必备材料。财政资金报账必须做到票(账)相符。报账单位要如实填写报账审批表,经村、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扶贫办由包村干部及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财政局、扶贫办主要领导签字后报财政局、扶贫办主要领导审批。报账资料包括批复文件、项目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责任书、承包合同、招标材料、每人施工记录(上下工时间、施工地点、所用燃油等)、项目验收报告、开支原始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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