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专门委员会活动制度

为充分发挥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广泛开展经常性的活动,进一步活跃政协工作,更好地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协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是政协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重要层次。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根据市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分别组织实施,并就本市的政治、经济、文教卫生、科学技术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全委会议提出的任务,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并召开本委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年终应作工作总结,并向政(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协全委会议报告。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地召开本委全体委员会议、工作会议和其他会议。本委全体委员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和其他会议可视情况而定。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的形式包括。组织专题调查;组织专题视察;开展对口协商;组织咨询服务;组织研讨论证;组织委员学习和举办报告会;组织联谊交友活动;组织文史资料的征集、整理和编印工作;组织参观考察;组织其他形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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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各专门委员会之间应保持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有些重要活动需要联合进行的,各专门委员会可主动协商进行,或由政协秘书长组织协调。

第十三条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若干小组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