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人大代表工作现状及对策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为了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全国人大早在1992年4月就颁布了代表法。然而,目前基层人大代表履职现状与依
法治国、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总体要求尚有一定差距,离人民群众的企盼和要求相差甚远。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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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代表工作机构设置不够合理。从有关资料获悉,我国现有各级人大代表320万人,全国人大代表近3000人。据测算,间接选举产生的市以上人大代表不足10%,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占90%以上。从各级人大代表的分布层次看明显呈现宝塔形状,而从各级人大代表工作机构设置看明显呈现倒宝塔形状。占代表总数不足10%的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均设有人大代表工作机构,配有专职工作人员,拨有专项经费;而占代表总数90%以上的县、乡两级人大从事代表工作的人员少,经费紧缺,这种现状不仅与法定的代表地位、性质、职责和义务不相称,而且与县乡代表工作的实际需要相差甚远。目前不少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仅设主任一人,且很少有连任两届的,致使代表工作缺少连续性。从乡镇一级人大看,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但大多数乡、镇人大目前仅配有主席一人,加之乡镇人大主席处于最基层,工作千头万绪,他们难以把主要精力用来抓代表工作,长期以来乡镇人大的代表工作基本上处于松散型状态,缺少有力的组织保障和法制制约。从某种意义上讲,乡镇人大代表工作开展得如何,代表作用发挥得如何,完全取决于乡镇人大主席个人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
——代表参政渠道不够通畅。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通过人民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代表人民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众所周知,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主要是靠代表在会议期间行使职权、闭会期间参加各项活动来体现和完成的。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除当选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都是兼职的,代表履行职责完全是义务性的。人大代表虽是一种法定职务,但不是一种职业,他们都不脱离自己的工作岗位和生产岗位;加之代表分布广泛、居住分散,在无人组织的情况下代表工作难以形成合力。县、乡人大代表都有本职工作,难以有充足的时间、充沛的精力投入代表工作。从代表的结构、素质看,县、乡人大代表中,党政干部一般占50%以上,他们不仅平时没时间考虑代表工作、参与代表活动,而且会议期间也不可能无所顾忌地言民声、表民意,当好人民的代言人;一些无官职代表由于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等局限,在会议期间不敢发言,偶尔发言也讲不到点子上,甘愿当“听”长,当“会议代表”、“举手代表”。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开展得不够正常,有的代表面对当地官员顾虑重重,生怕直言遭不测,往往是述职评议讲好话,执法检查不说话,上级调研讲假话。从县级的“一府两院”看,长期以来缺少将本地的重大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