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五篇范文]
【发布单位】
830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0-04-28【生效日期】
1990-04-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1990年4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海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的工作、会议、文件审批和民主协商等制度,提高省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特制订本规则。
一、省政府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政府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二)
(二)向省人民代表会议或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
(三)规定省政府序列的厅、委、办、局的工作职责,统一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门和各市、县的全省性的行政工作。
(四)
(四)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指示和命令。
(五)
(五)编制并执行经省人民代表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领导和管理全省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
(六)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七)
(七)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八)
(八)保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九)
(九)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
(十)
(十)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一)
(十一)管理对外事务工作。
(十二)
(十二)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三)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四)
(十四)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五)
(十五)省人民代表会议和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
(十六)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长、副省长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省长、副省长的职责如下:
(一)
(一)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二)
(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
(三)
(三)省政府发布的决定、指示、命令和重要行政规章,向国务院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省人民代表会议或者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人事任免事项,由省长或省长授权分工的副省长签署。
(四)
(四)副省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省长的委托,做好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
(五)省长、副省长既要有明确的分工,又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遇到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省长分工的工作,要主动协商处理。
(六)
(六)省长、副省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定、指示、命令及法规;接受省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
(七)
(七)省长、副省长要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每年到基层调查研究和检查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两个月;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机关作风,克服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义;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艰苦奋斗,克已奉公,廉洁从政。
(八)
(八)省长与常务副省长一般不要同时外出。省长外出时,由常务副省长主持工作。其他副省长外出时,其工作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临时指定其他副省长接替,并搞好衔接。副省长外出时,应向省长或常务副省长报告。省长、副省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情况,随行人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
三、会议制度
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一)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序列的各厅厅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人民银行行长组成。视会议内容,吸收有关人员列席。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代的重要指示和决议;
2.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重要工作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3.部署和总结省政府的一个阶段的重要工作;
4.研究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视会议内容,吸收有关人员列席。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代的决定、指示、决议等;
2.听取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部门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3.审定向国务院及省委、省人代的重大问题的请示或报告;
4.讨论通过提请省人代常委会审定的议案;
5.讨论省政府向省人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6.审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7.讨论制定省政府的工作计划和由省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
8.讨论市、县区划调整和建设规划、省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机构设置以及全省重大工程项目安排的意见;
9.讨论决定省政府部门和各市、县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10.讨论决定需要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三)
(三)省政府办公会议由省长或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省政府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
(四)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确定,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省长、副省长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不要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凡需提交省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事先必须由分工的副省长或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明确意见,形成简明的文字材料。
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按所确定的议题,由办公厅提前印发每周会议安排、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省政府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一般由主持人或秘书长签发。
(五)
(五)省长、副省长要服从省政府的集体活动安排。召开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时,会议组成人员一般不要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要向会议召集人请假。通知出席或列席省政府会议的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一般不要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要向办公厅请假。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四、
四、各部门、各单位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外事活动,要考虑规格,方式要改进,时间要缩短,并视外宾情况,分别归口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外联办公室和省经济合作厅等涉外部门提出具体方案,通过省政府办公厅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