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委组织责任追究制的意见
为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和分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试行培训制、公示制、审查制、责任追究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发展党员培训制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对发展对象必须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使他们系统学习了解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动机,坚定信念。
制
为了保证培训质量,省直机关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工作,由省直工委组织部和省直党校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发放“培训证”。个别具备办班条件的厅局机关党委,经省直工委组织部、省直党校审定合格后,方可办班,其培训工作在省直工委组织部、省直党校的指导下进行,“培训证”由省直工委组织部、省直党校统一发放。
各厅局每年初上报发展对象的培训计划,由省直工委组织部、省直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分期培训。今后,凡没有获得“培训证”的,不得发展入党。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后,五年内没有发展入党的,如果继续要求入党,要重新安排培训学习。
二、试行发展党员公示制
发展新党员,在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党委审批之前,由所在党支部将新发展党员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新发展党员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籍贯、职务等基本情况和党支部大会讨论意见,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公示范围和方式可在发展新党员对象所在单位或社区张榜公布。公示期为5—7天。党支部要安排专人受理群众意见,对群众意见要认真分析,集体研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反应、举报公示对象的问题,反映和举报人应直接向党组织提出,书面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地址。对没有举报或经核实举报不实的发展对象,可及时报上级党委审批;对群众意见大,经调查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应重新审议,不予发展。
三、试行发展党员审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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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对已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进行查处,对尚构不成违纪违规,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采取教育批评或通报形式,督促整改。
各部门机关党委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此《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