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研究所领导班子建设与干部管理办法
科沪核发人字[2003]51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上海原子核研究所
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所各部门:
经所务会议讨论通过([2003]核办纪8-6号),现将《中国科学院上海原子核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国科学院上海原子核研究所
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法
为贯彻中科院在知识创新试点阶段进一步扩大博士后教育规模的指导方针,加强本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在站博士后人员的管理,进一步营造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的良好氛围,保证博士后人员的培养质量,根据中科院、国家人事部及上海市有关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入站
第一条入站条件
已取得博士学位(一般距离学位授予时间不超过18个月),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40周岁以下,持有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证明。
在校博士生应于毕业前三个月与我所人事教育处联系有关申请入站事宜。
第二条入站程序
(一)申请者向我所人事教育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者个人简历;
2.两位本学科领域正高级职称人员的推荐信,其中一位应为申请者的博士研究生导师;
3.博士学位复印件或所在学校出具的已取得博士学位的证明;
4.博士学位论文摘要、已发表的著述、论文目录及研究
生期间学位课成绩单;
5.两周内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二)人事教育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安排面试。由所博士后指导小组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以及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录取意见。
(三)申请者被录取后,由人事教育处向上海市博士后办公室审报入站,获得入站批复后,人事教育处向申请者发送书面录取通知。
第二章配偶及子女安置
第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及子女户口不随迁入沪;
第四条所协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解决其配偶在沪就业和子女就读问题。
第三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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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9日印发打字:李萍
校对:高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