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治化解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汇报材料

一、坚持协商调解为主,多渠道化解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建国后,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逐步确立,一些国家机关或原公社、大队等集体经济组织为兴办公益事业、经济实体或集体企业,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调用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当时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价值得到逐步凸显。巨大的经济利益使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迫切要求明确以前失去的集体土地权利归属,从而引发大量纠纷。这类问题呈现三个明显特点:一是涉案时间长,一些纠纷发生在五、六十年代,当时档案材料缺失严重,涉及人员多已亡故,导致调查取证工作难以进行;二是用地手续乱,一部分用地者至今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三是涉及部门多,协调任务大,增加了调处难度;四是土地确权发证不到位,目前的土地确权发证只到村一级,对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确权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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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中的政策运用问题

土地权属纠纷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许多问题错综复杂,处理起来难度很大,稍有不慎就会导致行政诉讼,激发群众情绪,造成新的不安定因素。因此调处集体土地权属纠纷时,需要活学活用有关政策,既坚持原则性又不失灵活性,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xx年xx镇曾营村十组与村集体关于原村林场用地发生纠纷,经调查,1966年,十组人少地多,生产条件落后,大片土地荒芜,当时的大队领导班子和生产队队委会共同商定由原九队、十队各自划拨出一部分土地给曾营大队用于建大队林场。以后村集体在林场的整个生产管理过程中,始终是以土地所有人主体身份出现的,直到xx年9月,曾营村十组也从来没有向村集体和有关部门索要过土地所有权。xx年10月,因林场土地原承包人吕光久没有足额上交承包费且合同已到期,曾营村委要求收回土地承包权,重新发包,引发了村组关于林场土地所有权争议。我局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了明确土地权属,公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的思路,在县、乡、村等部门共同努力下,双方同意在不改变xx镇曾营村委拥有林场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将该土地优先承包给十组群众耕种,最终达成了共识,既避免了村集体收益流失,又彻底消除了这一不安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