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代常任制的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切实改善党的领导,不断完善党内监督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进乡镇党委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加强党内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改革,主要是通过实行代表大会年会制、开展经常性代表活动等形式,使党的代表大会成为乡镇党委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最高监督机构,使党代表经常性的参与到党委的中心工作中来,代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第三条基本原则。扩大民主原则;权责并重原则;因地制宜原则;注重实效原则。

第二章代表

第四条代表的条件

1、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关键时刻和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2、能够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成绩较为显著;

3、坚持党性,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在党员群众中威信较高;组织纪律性强,顾全大局,能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

4、能够如实反映党组织、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五条代表的任期。代表任期与本届党委相同,每届任期5年。

第六条代表的职责

1、听取和审议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

2、选举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3、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4、在党的代表大会和年会中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

5、密切与本选举单位内全体党员的联系,调查、收集本选举单位党的建设情况和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向党的代表大会及党的有关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涉及党的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党员群众的思想和生活等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党委提出工作建议。受代表大会或党委的委托,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研、视察;

7、对党委、纪委及其组成人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8、向本选举单位内党员传达党代会和党委的有关精神;

9、带头贯彻执行党代会及党委的决议、决定,带头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10、积极参加党委或代表团组织的活动

第七条代表应遵守的纪律

1、代表要正确履行党代表大会赋予代表的职责,坚持党性,增强全局观念、责任意识,严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应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带头,做“三个代表”的实践者和“三个文明”建设的模范带头者;

2、代表不得无故缺席年会,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向党委请假;

3、代表必须遵守会议的有关规定和纪律,对涉及机密的问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4、对于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党委决定,代表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

第八条代表的监督。每位代表必须每年在党员评议中向本选举单位党员述职,汇报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本选举单位内党员的监督。

第九条代表活动的形式。代表除了集中参加党内会议和党委组织的集体活动外,在党代会闭会期间,主要利用业余时间开展活动。代表活动的主要形式有:

1、开展视察活动。代表可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2、开展专题调研活动。代表根据党委要求或代表团(组)安排,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交调研报告;

3、开展结对联系活动。代表除了在自己所在支部进行经常性活动外,还应当有分工地联系本选举单位内若干个党组织和若干名党员,经常听取和收集党员群众意见。

4、开展民主评议活动。由乡镇党委组织代表有选择地对机关站所和负责人、党员进行1次民主评议和测评,并将评议结果作为站所和干部年终考核的依据。

5、督办议案办理。坚持“重在办理、贵在落实、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党代会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组织代表提出议案,并及时召开议案交办会,落实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明确议案办理负责人,提出办理时限,确保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十条代表的提案。代表可以采用议案、建议、意见三种形式提案。议案的提出主体是代表团;建议的提出主体可以是代表团,也可以是代表;意见的提出主体是代表。议案和集体形成的建议可以由一个以上代表团提出,但必须经过该团代表表决。对于议案,党委必须及时进行研究并作出书面答复;对于建议和意见,由党委或党委指定的部门研究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代表与选举单位的关系

1、代表在所在支部内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党的活动;

2、代表与本选举单位党组织是工作联系的关系;

3、代表应当维护本选举单位内党员的正当权益;

4、代表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要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代表的权益

1、代表有权要求把他们认为是重要的问题列入会议议程,可以在会上就列入议程的问题充分发表不同意见;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和干涉代表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3、代表可以向党委就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提出申诉,党委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代表资格:

1、党委、纪委认为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或丧失代表条件,经选举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并报党委批准,则取消代表资格;

2、代表被判刑或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3、代表的组织关系迁出本地,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4、本人要求辞去代表资格,经选举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并报党委批准,其代表资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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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建立重要会议向代表通报制度。凡党委会研究的有关重大事项,各个阶段的重点工作安排要及时向代表通报。

第二十八条建立党委征询代表意见制度。党委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对所属单位、行政村的年度工作考核和作出重大决策前,以书面形式征询代表意见,及时、广泛地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使党委民主生活会更有针对性,考核更准确地反映群众满意度,决策更为科学合理。

第二十九条实行党委委员与代表联系制度。每个党委委员联系若干名党员代表,了解、指导、帮助联系的党员代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