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原告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5篇

关于与***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

有限公司:

******诉贵公司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我所律师经过阅读贵公司提供的新闻报道稿件,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案例,经研究讨论后,出具如下法律分析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关键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理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以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这四个要件是认定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缺一不可。在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中,侵权情形主要包括新闻报道内容严重失实、新闻报道内容揭露他人隐私以及新闻报道的评论具有侮辱性的词汇侵害他人名誉权等,不同类型的侵权情形中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表现形式不同,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稿件,我们认为***起诉的主要理由是贵公司刊登的新闻报道所述事实不存在,即新闻报道内容严重失实侵犯了***的名誉权。因此,我们认为,本案的关键点是从新闻报道内容严重失实侵犯名誉权的角度,结合相关证据判定侵权责任的各构成要件是否存在。

二、关于本案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具体分析

对于本案,根据目前掌握的事实与证据,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案例,我们倾向于认定贵公司的行为未侵犯***的名誉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更好地阐述我们的观点以及参考依据,我们将从新闻报道内容的角度、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角度以及司法案例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从新闻报道内容的角度分析

通过阅读贵公司提供的稿件,可以看出该报道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在*****队中的表现以及*****队在中超联赛中的表现;第二部分为网络中对***“失踪”的各种传闻以及***的微博回应,否定了各种传闻的的真实性;第三部分为贵公司对***“失踪”问题的正当提问。由此可以看出,该报道的结构为“描述传闻——否定传闻——正当提问”,我们认为,对于该报道原意的理解,应从报道整体进行理解,不能只截取其中部分内容断章取义误读报道的真实意思。在该新闻报道中,描述传闻部分仅是对当时网络中关于***“失踪”各种传闻的客观陈述,并不涉及贵公司对***“失踪”原因的认定与评论,该部分只是为后文进行求证式报道设立前提,在对传闻进行客观陈述后,贵公司便引述***微博更新的内容否定了前述各种传闻的真实性,至于报道最后部分的发问,是新闻媒体对某一事件本身的正当提问,而且问题本身没有任何指向,仅表明贵公司对***“失踪”事件的一种“求真”态度。因此,我们认为报道中所述的事实仅是对当时情形的客观陈述,不存在严重失实的内容,也不存在可能对***的名誉权造成损害的内容。

(二)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

通过前述对稿件内容的分析,结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本案中侵权责任的各构成要件不存在,贵公司未侵犯***的名誉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侵权行为。在侵权案件中,认定侵权行为的基本标准是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在本案中,在网络中出现关于***“失踪”的各种传闻后,引起社会公众和广大球迷的议论与猜疑,贵公司作为新闻媒体,有权利也有义务履行舆论监督权利与义务,通过对传闻进行进行客观分析,并用相关事实证明传闻内容是否真实存在,报道该事件的真相。虽然贵公司作为新闻媒体发表稿件,负有审查新闻来源真实性,防止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积极义务,但新闻报道由于其时效性的特点,不能苟求其内容完全反映客观事实,***“失踪”的各种传闻在被告未作报道前,已在网络中流传,贵公司正是为了求证这一新闻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才做出这一求证式的争议报道,且该报道没有对原告进行批评、诽谤。因此,我们认为贵公司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侵权行为不存在。

第二,关于主观过错。在侵权案件中,判断主观过错的标准是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如前所述,在报道中,贵公司仅是对当时网络中关于***“失踪”的各种传闻进行客观陈述,不涉及任何对该等传闻的认定与评价,该等传闻本身并非来源于贵公司的主观臆造,且贵公司在陈述各种传闻后,就引述***的微博更新内容否定前述各种传闻的真实性,这是对可能侵害***名誉权的各种传闻的否定,不仅未侵犯***的名誉权,而且还间接帮助***击破了各种不利其名誉权的传闻。由此可见,贵公司刊登的新闻报道旨在调查传闻的真实性,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故意或者过失,即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过错。

第三,关于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在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中,损害结果认定的主要标准是侵权行为是否会导致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在本案中,通过细读该报道,可以看出该报道的内容不是出于贵公司主观判断,是根据新闻传闻做的求证式的报道,并最终以***微博更新的内容否定了传闻的真实性,为***澄清了传闻,由此可见,贵公司的报道未给***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而且作为公众人物的***,对媒体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

虽然***在起诉状中列举了因贵公司刊登的新闻报道给其造成的各种损失,对于该问题,我们认为:一方面,***未提供任何证据直接或间接证明该等损失实际发生,而且***现已经与天津*****俱乐部签约;另一方面,如前所述,该新闻报道仅是对有关***“失踪”各种传闻的客观陈述,并未对***“失踪”的原因进行认定与评论,而且引用***微博更新的内容否定了各种传闻,故我们认为即使存在***在起诉状中所述的各种损失,该等损失也是由于当时网络中的各种传闻导致,和贵公司刊登的新闻报道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从司法案例的角度分析

由于名誉权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对其侵权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加之法律解释本身的限制,对于同一事件不同的法官可能作出不同的认定。我们通过查找相关司法案例,在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权纠纷一案((2002)静民一(民)初字第1776号)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东方体育日报》刊登的一系列关于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属于求证式报道,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通过“引述传闻、分析传闻、否定传闻”式的报道结构正当行使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这种求证式的报道不存在违法性及主观过错,未降低对***的社会评价,不构成侵权,并认为范志毅作为公众人物,应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最终认定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的系列报道未构成侵权,判决驳回范志毅的所有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根据目前掌握的事实以及证据,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司法案例,我们倾向于认定贵公司刊登该新闻报道的行为未侵犯***的名誉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贵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虽然我们从新闻报道内容的角度、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角度及司法案例的角度分析,并倾向于认定贵公司的行为未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前所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侵犯名誉权案件的构成要件作出具体明确的认定标准,不同的法官对同一案件可能作出不同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定性主要取决于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及对法律的理解。因此,对于本案,法官可能认定贵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并要求贵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中,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含精神损害赔偿)等,其中停止侵害一般表现为删除相应的新闻报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及赔礼道歉表现为在相同的版面上刊登赔礼道歉的信息,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名誉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案中,如果法院最终认定贵公司的行为侵犯***的名誉权,那么将会判令贵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能根据案件事实判令贵公司赔偿***的名誉损失。相应地,***的第

一、第二项诉讼请求将会得到法院支持,第三项诉讼请求将根据具体的证据加以认定,我们认为,由于名誉权本身的特殊性,损害结果往往无法实际测算,而且由于精神损害本身的无形性以及个体差异性,难以用单一的标准直接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在本案中,我们在考虑前述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其他相关司法案例,认为***主张500000元名誉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过高,不应全部得到支持,具体数额将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自由裁量决定

四、关于本案的建议

如前所述,由于名誉权本身的特殊性,我们不能对本案的结果进行具体的判定,为更好的维护贵公司利益,我们建议贵公司从以下角度准备应诉材料:

第一,准备相关证据。第一份证据是关于贵公司在新闻报道中引述的关于***“失踪”的各种传闻客观存在的证据,用于证明贵公司刊登的新闻报道仅是对这些传闻的客观陈述,没有虚构相关事实,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贵公司不存在侵害***名誉权的主观过错;第二份证据是关于***的社会评价未受到降低的证据,对于该证据,可以委托公证机构以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公证确认,用以证明贵公司的报道未给***的名誉权造成损失;第三份证据是***与*****俱乐部签约的相关报道,用于证明贵公司刊登的报道未对***的运动生涯造成影响,即未对***造成物质方面的损失;另外,如果贵公司对***“失踪”的传闻进行了后续报道或者进行了其他正面报道,建议提供相应的证据,用以证明贵公司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过错。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该等证据属于电子信息,需要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后方可被法院采信。

第二,从贵公司刊登报道的结构分析,文章结尾部分是对***“失踪”期间真正去向的质问,虽然如我们前面所作的分析,该发问本身属于正常的质疑,但庭审中法官可能会要求贵公司解释为何不对***“失踪”事件进行后续报道,并以此作为认定该报道是否属于“求证式”报道以及是否侵犯名誉权的参考,请贵公司考虑该问题并作出合理的解释

以上意见仅供贵公司参考。

天津允信律师事务所二零一二年八月

附: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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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