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土地纠纷案件执行难的调查分析
——以北流法院为数据样本
课题负责单位:北流市人民法院课题负责人:林小文(副院长)
课题组成员:黄捷、李增林、谢文杰执笔人:谢文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前言
土地是农民生存之根本,涉及农村土地问题的执行案件一直是北流法院关注的重点。近年来,随着土地利用率的提高,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要素的作用和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作为对这种现实状况的反映,大量涉土地纠纷案件起诉到法院,这些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除了赔偿损失外,其他执行标的都是将涉案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从非权利人(侵权人)手中剥离,交还给权利人。由于涉土地纠纷的标的是不动产,搬不动、拿不走,其所有权、使用权有着与动产明显不同的属性和特点,而且,绝大部分案件涉及农民群体的切身利益。所以,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一宗案件的执行可能要动用
五、六十人的警力,执行效果也不理想,往往出现今天执行了明天还会出现反复,“案结事不了”。这些案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和难点之一。作为基层法官、科学分析新形势下的农村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把握其特点和规律,并以积极的态度和正确的方法,切实做好涉土地纠纷案件执行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有效解决这一难题,我院组成调研课题组,对我院近五年来办理的涉土地执行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在走访有关政府机关、村委及本院有关业务庭、部分当事人、查阅近年来相关卷宗、参与案件执行的基础上,对涉土地执行案件的成因、特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形成以下调研报告。
一、近年来该院涉土地纠纷执行案的基本情况经统计,自2012年至2016年底,北流法院共受理申请执行涉土地权益纠纷案件162件,其中2012年28件,2013年35件,2014年39件,2015年29件,2016年31件。
1、案件类型
归纳起来,涉土地纠纷执行案件的主要类型有: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如原告北流市塘岸镇凉亭村第x组把坐落在本村的某山地承包给本组黄某存(第三人)承包,承包后第三人黄某存在该山地种上了荔枝、龙眼等果树,当第三人黄某存在该山场推路时被告刘宗某和其儿子刘某林,刘华某抗拒不给推路经过他们种的荔枝树山地,双方发生纠纷。案经北流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刘宗某、刘华某应把侵占原告北流市塘岸镇凉亭村第x组所有的某岭诉争的土地一亩归还原告北流市塘岸镇凉亭村第x组;被告刘宗某、刘华某在上述种植竹木、果树、农作物等附着物及建筑物限被告自行处理,恢复土地原状。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塘岸镇凉亭村第x组向北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类案件表现在土地互换、出租等流转引起的纠纷,主要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户之间,为了生产经营方便,自行相互换地耕种,或出租土地用于其他农业种植养殖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违法收回已经互换的承包地;或利用职权收回、调整承包土地,强迫承
3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等。此外,此类案件涉及到互换承包合同效力,涉及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以及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等。
(2)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如登某甲与登某乙是邻居,两家各有一块责任田相邻,是1984年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同一块田一分为二分割出来。此前,两家都外出工作,把责任田租给他人耕种多年。2009年,登某甲返乡耕种责任田,2012年登某乙返乡耕种责任田。在耕种期间,登某乙发现自己的责任田面积小了很多,认为登某甲侵占了自己的部分田地,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案经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决:登某甲停止对登某乙责任田的侵害,将已侵占的责任田0.34亩返还给登某乙,并赔偿登某乙的经济损失1500元。登某甲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林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登某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类案件表现为双方以前对土地承包不重视、抛荒、丢荒,经历一定时间后再想要回承包地;另外也表现为,一方违法建房侵占他方承包地,或者农民在承包地里建房时地界不明从而产生纠纷。还有一些农民在土地使用过程中,界限不是很明显,两农户之间在种植过程中互相侵占,从而引起纠纷。再有就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合同履行期限较长,承包人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一般要进行一定
4的先期投入,在承包期内,如遇工业占地或其他项目征地,承包合同势必要解除,而一旦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补偿费分配问题达不成协议,出现利益冲突,纠纷就此引发。有的纠纷是发生在家庭承包经营成员之间,有的则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不公而引起的纠纷等。除此之外,还有因离婚或再嫁妇女为维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这主要是指再嫁妇女原有的承包土地份额被原来家庭成员或近亲属非法耕种或其承包经营权被非法剥夺等引起的纠纷等。
(3)恢复原状纠纷案。如伍某福与伍某进是同胞兄弟,1987年,清湾镇六崙村同古田生产队为了更好地发展公益事业,方便村里的民众加工及照明,经生产队和全体社员会议决议将该生产队的一处集体房屋及地坪进行标卖。同年3月20日,伍某福以1510元标得上述房屋及地坪,并与同古田生产队签订了《同古生产组标卖集体房屋合同书》。1991年3月5日,伍某福办理了该集体土地使用证。1997年前后,伍某进先后在伍某福标买到的空闲土地上建造猪舍、柴房、牛栏共7间使用。2012年伍某福病故后,其继承人陈某凤、伍某、伍某辉要求伍某进搬空屋内物品,拆除其所盖的7间房屋,恢复原状,却遭到了伍某进一家人的反对,双方发生纠纷闹到法院,原告陈某凤、伍某、伍某辉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院,后也是申请强制执行。
(4)相邻通行纠纷案。如申请人陈某龙、陈某铜、陈某
5铨三兄弟与被执行人刘某林、刘某浩俩兄弟同住北流市清湾镇某村,两户人家房屋相邻而建,是左右邻居。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争议的通道位于北流市清湾镇双龙村申请执行人新建房屋的屋边,2009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北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集体土地建房获批准,规划建房的宅基地左侧预留有一条宽2米,呈“l”形绕宅基地半圈的通道,作为以后生活生产通行的道路。在建基础时,同村同组的同堂兄弟陈某庆、陈某明以该道路不够宽,不足以通车,要留2.5米宽为由,双方发生通道纠纷。案经该村委会主持调解,申请人与陈某庆、陈某明双方达成协议:“双方都出让部分地方,扩大通道,使整段路宽度够2.5米,陈某铜、陈某铨将屋东南角方的柱头移入50厘米,移柱头的材料费500元由陈某明支付,陈某庆将其路边水田让出50厘米宽的地方作为道路”。2009年12月申请人建好房后,申请人与陈某庆、陈某明及本村村民一直使用该通道,行走一年多后,被执行人亦无异议。2010年12月后被执行人以讼争通道侵占其责任田为由,多次锄该通道路面,2011年5月申请执行人将该通道铺设水泥路面,2012年4月在申请人诉讼期间,被执行人将该通道的部分路面倒成混凝土,致使申请人及村民无法通行。后北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执行人刘某林、刘某浩停止对位于北流市清湾镇某村申请人陈某龙、陈某铜、陈某铨新建房屋屋边的通道的侵权,恢复通道原状,保持通道路面
6自申请人陈某龙、陈某铜、陈某铨新建房屋东面墙出2.5米宽,以申请人陈某龙、陈某铜、陈某铨新建房屋东面墙与被执行人人刘某林、刘某浩水田相邻的墙角为基点,往南保持长6米,往北保持长3米(路面图见附页);被执行人刘某林、刘某浩在通道内所倒制的混凝土围墙,自行拆除。被申请人刘某林、刘某浩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诉,玉林市中院于2013年3月2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刘某林、刘某浩迟迟不肯拆除在通道内所倒制的混凝土围墙,陈某龙、陈某铜、陈某铨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类案件主要涉及相邻通行及公共用地使用,据统计,在该院受理的100多件相邻纠纷案件中,有60多件涉及邻地的通行和使用,占60%多,主要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臵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相邻土地有关权益行使,或发包而引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家庭承包经营户之间的纠纷等。
(5)物权保护纠纷案。此类案件是新类型案,以前比较少出现,此类案一旦进入执行程序,也是剌手案件。如申请人林某桂与被执行人林某昌、林某荣、林某、林某龙、林某英物权保护一案,双方为了0.73亩土地发生纠纷,我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上诉玉林市
7中院,2015年12月8日,玉林中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最后进入执行程序。
2、案件特点
(1)涉土地纠纷执行案超半数发生在家庭成员间、其余发生在同村同组同堂兄弟间。参与人数不多,但容易引发亲情性矛盾。
(2)案件调处和解难度大。此类纠纷由于涉及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一旦形成纠纷当事人对立情绪大,互不相让,执行和解工作难以进行。
(3)纠纷如果处理不妥当,容易升级为治安案件,甚至是刑事案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4)被执行人信访不信法。个别案件当事人寸土必争,不计较官司输赢,认死理,只是为了和对方对抗到底,对法院生效判决拒不履行,千方百计阻碍执行。
二、涉土地纠纷执行案存在的问题
从走访、阅卷、参与执行了解分析,涉土地案件的执行存在很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院自身对涉土地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不当”影响执行。所谓“判决不当”,是指法官对某个涉土地案件作出判决、裁定或调解后,其判决、裁定、调解的内容事实上存在着不合情理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判决书的主文及判决实体内容错别字多,文不达意,造成双方当事人对判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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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6的责任,或者应明确这种情况应看作是案件已经执结,但之后出现了新情况,已经不单纯是法院的事情了,至少不应该是执行的工作了。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强制执行后,意味着法院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出现反复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对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后又去侵占土地的行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由公安机关以其破坏社会治安(生产秩序)为由进行处罚。立法明确了,才能为执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不然,还会出现反复执行的情况。
5、解决执行难不能搞闭门执行,不能光靠法院“单打独斗”,要搞协同作战“阳光执行”。涉土地纠纷案的执行需要创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打一场破解“执行难”的“立体战”。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协监督,政府支持配合,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法院主办,政法部门以及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联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执行工作新机制。要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流转等相关法律知识,政府相关部门、司法部门、村委等要积极向村民宣传土地流转等相关法律知识,使村民了解相关土地流转法律规定,规范自己的土地流转行为。在执行土地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抓住执行时机、讲求执行艺术,充分发挥村委会情况熟、人情厚的优长,使其成为化解当事人之间对抗情绪的主导力量。对有较大对抗
17情绪的当事人,从一开始接触,就要保持高压态势,使其认清形势,配合执行。对尚有亲情维系的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使双方因感念亲情而握手言和。对涉农土地纠纷案件加大执行监督力度,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建立执行公开和执行告知制度,切实构建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从而使涉农土地纠纷案件的执行难问题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