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同时各种利益冲突日益凸显,导致民间矛盾纠纷数量迅速增加,给社会稳定以及公安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和难度。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践,就如何妥善解决当前社会矛盾纠纷问题浅谈几点认识。

一、当前五印乡社会矛盾纠纷现状和特点

(一)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通过社会调查及相关数据统计显示,2010年以来,卫辉市16个乡镇因邻里琐事纠葛、土地征用、宅基纠纷等原因产生的矛盾纠纷多达到10余种,其中宅基纠纷占25%、土地征用引起的经济纠纷占13%、工程施工引起的纠纷占25%、邻里纠纷占27%、婚姻家庭占6%、其他占4%,涉及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牵涉范围涉及面广。目前,矛盾纠纷呈现出多层次性和普遍性,涉及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的各个环节,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个人与个人之间、村与村之间、个人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个人与政府之间或多或少均有矛盾纠纷存在,关系着两个甚至多个群体的共同利益,涉及范围广,解决难度大,致使依靠某一个部门很难彻底解决,必须依靠多个部门协同处置。

(三)矛盾隐患极易形成。邻里之间小摩擦、言语不和

1等问题都可能引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升级,而导致事态的进一步扩大,特别是当今信息社会的互动交流日趋便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传统生活模式发生根本改变,由此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也日趋突出,并形成一种潜在的矛盾隐患。

二、当前矛盾纠纷产生原因

(一)部分群众法律法规认识尚不到位。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及注重民权、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使群众的人权意识、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在社会管理、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等方面要求随之提高。但由于受城乡分布不均,法律法规普及面及受众人群分布不平衡等问题的制约,使得部分群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只处于一知半解的水平,甚至存在“断章取义”的现象,导致部分群众在生产生活中一旦遇到自身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便会以自身所认知的“法律”说事,一旦问题解决得不到自身认可,极易出现聚众上访、无理闹访等现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传统道德约束功能呈现弱化趋势。随着当前经济的快速发展,群众的思想意识也在快速发生着变化,特别是当前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个别留守人员伦理道德滑坡,因赡养、抚养、继承等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也大量涌现,以及目前社会出现人际关系淡漠、个体受利益驱动和婚

2外情等因素引发矛盾的情况较为突出,甚至导致命案发生,造成邻里关系日益紧张。

(三)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尚未完善。因现行调解体制尚未形成“一盘棋”的总体格局,矛盾纠纷调解策出多门,村(居)委、乡镇政府、司法所、派出所、法庭、妇联、民政局等单位和部门,均有调解的职能与义务,极易造成各自为政,调解渠道“堵塞”的现象,导致部分矛盾纠纷久拖不决,初期并不明显、不太尖锐的矛盾纠纷,随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而不断升级,有的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给社会治安大局平稳带来负面影响。

三、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对策

(一)建立规范有效的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信访接待制度》、《信访申诉问责制》、《首问责任制》,对群众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给予解决,提高信访案件的处结率和息诉息访率。同时,建立信访工作联动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人大、政府、信访局、司法局等部门的横向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对涉及面广、当地影响大、情况复杂、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主动与各部门协调处理,及时化解不和谐因素。二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求实、务实、抓落实”的原则,强化责任追究,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列入对部门、对民警的

3综合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民警提拔的重要依据,与晋级、奖惩直接挂钩,增加民警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感,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充分发挥基层民警主力军作用。充分发挥基层民警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主力军作用,努力打造综合素质高,群众工作能力强的基层一线力量。一是加强理论政治学习,提高整体战斗力。加强基层民警思想、作风建设,切实提高基层民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法制意识,使民警熟练掌握党和政府当前的方针、路线、政策,学会从群众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以良好的素质和形象,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二是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调解能力。组织民警学习《刑法》、《行政法》、《婚姻法》、《信访条例》等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聘请调解经验丰富的老民警、专业人士给基层民警授课。不定期组织召开调处工作例会,通过相互交流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法律政策水平。三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对涉及法律法规的矛盾纠纷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办案、秉公办案,把群众引入法制轨道来解决矛盾纠纷,避免因矛盾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爱民实践活动,积极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

(三)提升群众法纪意识和化解自身矛盾纠纷的能力一是

4宣传面进一步“拓宽”。充分利用集镇等人口聚居的特点,广泛开展普法宣传,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邻里、土地以及经济纠纷;充分利用中秋节、春节等传统节假日对返乡务工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同时,加强对留守妇女、儿童的法制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二是宣传渠道进一步“畅通”。创新宣传形式,在充分运用电视、报纸、互联网和墙报、宣传栏等宣传方式的基础上,积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送戏进社区、电影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文化娱乐方式,寓教于乐,既丰富了群众的政治、文化生活,又开展了普法教育。结合“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开展“民警送法进村进社区”活动。三是宣传效果进一步“务实”。紧紧围绕当前社会热点、群众关心的难点问题进行有效宣传,特别注重普及与群众生活、生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确保群众正确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切切实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根据不同时期的发案实际,就当前高发案件进行提前预警,提醒群众注意防范,强化多种形式的法制和安全宣传,确保取得实效。

(四)畅通民意渠道,加强源头预防一是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带着搜集信息、了解情况、把握治安动态的任务深入辖区,广泛走访,及时发现各类矛盾纠纷信息线索,建

5立矛盾纠纷台帐,定期回访,有效跟踪。积极布建治安耳目、信息员等隐蔽力量,提高信息搜集量和及时性,切实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预警性和针对性。二是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力度。高度重视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对一些邻里、家庭、债权等简单的民事纠纷做到及早调处、化解。对一些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扎实有效地开展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对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及时落实工作措施,采取“联排、联查、联调、联治”的方法,及时把矛盾纠纷消化在萌芽状态。三是畅通民意“诉求”。坚持积极疏导的方针,积极主动的去办理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积极主动的去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做好信访工作,把发生在群众之间的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到定纷止争,怨解事了。

第二篇:当前基层社会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对策当前基层社会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对策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的发展,社会格局和利益分化也逐步形成,这使各利益群体的阶层化加剧,而阶层的利益取向分歧就越来越大,由此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基层矛盾让我们不容忽视。我们必须对社会基层的矛盾进行深入的分析,以发现不同社会矛盾背后的共性原因,从而有效应对社会矛盾,也从而避免了可能由此引起的一系列的社会动荡。

一、基层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

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有其深刻政治经济根源和社会背景,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只要有以下的原因:

(一)政治因素

(1)我国基层干部官僚作风和腐败问题严重,使群众产生对基层干部的不信任,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再加上有的基层党政干部基本素质较低,“官本位”思想和特权思想严重,服务意识、公仆意识较差,对人民群众缺乏感情,不能够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推诿拖拉,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处理。这种政府不作为让基层群众无法通过体制内的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造成了矛盾的产生和扩大。比如干群之间的矛盾,甚至民族之间的矛盾,这样矛盾沉积一久,便会爆发大规模的群众性事件。

(2)我国基层政府的组织社会管理能力薄弱,基层干部专业结构单一,机构设置不合理,出现臃杂或是空缺的问题,甚至有的基层组织形同虚设,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群众对政府管理能力产生质疑。不能正确利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理念,也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是态度,不能把群众的民生问题化解在最基层。在“第一道防线”即出现崩盘,并不能把党和国家的意志和政策贯彻到基层,加之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尚未完善,导致群众自身利益诉求渠道闭塞。

(二)社会因素

(1)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副作用凸显,造成贫富差距扩大,社会两极化加剧。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利益结构的调整,贫富差距逐步扩大,加之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尚不完善,以致于在改革过程中利益分配不公。这种由于利益关系调整带来的不平衡,造成职工、公民的心理不平衡。

(2)社会风气下降,唯利是图,传统道德约束功能呈现弱化,趋势造成人们之间关系的冷漠,这种冷漠的意识使群众的内部矛盾不能“大化小,小化无”,反而使简单的问题升级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是民族间的矛盾或对抗,这就是得不偿失的。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而社会公民的心态,或是说,现今社会的软件建设并不完善,并不能跟上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社会建设的断层。

(三)思想因素

(1)公众维权意识增强。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及注重民权、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使群众的人权意识、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在社会管理、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等方面要求随之提高。有时基层群众之间在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小摩擦,本应在友好协商下能够和解,却会因维权意识的发酵,致使这些小的摩擦变为难以化解的矛盾。

(2)部分群众法律法规认识尚不到位。使得部分群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只处于一知半解的水平,甚至存在“断章取义”的现象,导致部分群众在生产生活中一旦遇到自身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便会以自身所认知的“法律”说事,一旦问题解决得不到自身认可,极易出现聚众上访、无理闹访等现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和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民意表达机制。拓展群众诉求渠道,畅通信访渠道,是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只有群众把自己的利益表达出来,才有可能让政府知道,这是化解基层矛盾的前提与基础,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至于如何建立健全民意表达机制,主要可以采取政务公开、领导下访等多种方式,让广大群众能顺畅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二)基层政府要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在法制还不太健全、公民法律意识还普遍不高的国情下,信访就是群众合理反映问题的渠道,信访是群众相信党和政府的一个表现,信访也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民意的一个窗口,因此,目前信访非但不能削弱,反倒还要加强。要避免越级上访就要及时为群众解决题,而不是把精力放在劝阻、堵截越级上访者。领导干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中,主动了解民情,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疾苦,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同时,不断完善权力监督机制落实行政问责制、维护司法工作的独立与公正、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措施,这些都是减少上访、越级上访的根本途径。此外道德素质、心理素质亦要加强,还要重视人际沟通能力的培养,尤其是代表政府形象、直接与群众接触的干部更要注重言行举止,防止因工作方式不当而引发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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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法制宣传工作的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我们感到,当前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的矛盾大多是涉法问题,有许多问题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只要矛盾双方都能依法办事是可以避免的。经过四个五年的全民普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对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也不可能了解那么多,这就要求继续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加强法制建设。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利用橱窗、专栏、黑板报、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各种法规和政策,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发挥法律服务的作用,预防和消除各类矛盾。要发挥好“12348”法律专线便民、快捷的优势,及时解决群众在生产、生活是遇到的法律问题和纠纷,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涉法问题,及时疏导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同时,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要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积极为党政领导和人民群众当好法律参谋,做好法律服务,在帮助基层政府开展法制教育、制定依法治理方案、参与重大经济和行政决策活动时,要多出主意,保证党政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在为群众服务时,发放“便民法律服务卡”,将法律服务的内容、联系地址、电话列入卡内,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能够得到快捷的法律服务。在为群众代理诉讼时,既要认真履行好自身职责,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不断地向居民宣传法律,教育群众依法办事,达到预防和减少纠纷的目的,促进社会安定。

(四)加强村居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好第一道防线作用。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实现了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有机衔接。要进一步发挥好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健全完善各级调解组织建设,完善组织网络,提高工作质量,增强调解的方法性、艺术性。在开展调解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调解。要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挑选一些政治素质高、懂法律、群众威信高、思想意识好、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调解干部,并对这支队伍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要进一步搞好节假日、敏感时期的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依法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