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是信访吗?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是信访吗。
在京坤律师所承办的案件中,出现过不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却得到行政机关《信访答复》的现象。显然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不是信访行为,因为公民“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要件有三:一是行政机关负有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二是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面临被侵害时能够履行法定保护职责;三是当事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如果真的将履职申请当做信访处理,那么对于职责履行的实现效果是大打折扣的。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如何区分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
第一,两者概念不同。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该概念将信访类型划分为批评、建议式信访和行政救济式信访。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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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四,两者职权依据不同。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职权是职责的保障。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人向其提出的信访事项,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信访条例;而公民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其依据则是涉及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第五,两者的法定处理机关不同。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须承担信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而受理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由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受理。
公民的举报投诉是一种信访,还是履职申请,应根据具体内容才能确定。如公民举报投诉的事项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公民与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其举报投诉请求内容明确,未超过法定期限,应作为履职申请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