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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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煤炭需求迅速增加。为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对小煤矿实施整合技改、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积极促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但在发展过程中,部分建设项目违反项目建设程序,违背项目建设规律,无序施工问题突出,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前期工作不到位、工程设计不规范、施工质量不达标,煤矿建设市场主体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地方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亟待加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范煤矿建设施工程序,保障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落实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职能

(一)明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能。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建设安全全面负责,是项目建设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建立统一管理机制。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期间领导带班下井等安全管理制度,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建设单位要指派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三)规范建设项目招投标。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招标。在施工、监理招标中,要结合煤矿建设施工的灾害特点,合理划分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招标工程标段。一个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原则上只能发包给1个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的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个。

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建设单位不得压低正常工程造价,不得随意压减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影响安全。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项目核准的要求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井田地质勘查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井田地质勘查资料应当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确保资源储量、构造、瓦斯、水文

等开采条件满足煤矿设计需要。井田地质勘查报告必须经过评审,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五)做好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工作。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区,以及井田内开采煤层瓦斯压力等单项突出危险性指标超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可能揭露的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所有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应当适用全矿井开采范围。

(六)规范设计报批程序。建设单位要根据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同一项目的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同一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其中,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总投资等有关内容调整的,还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批。如瓦斯等级升级、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情况更加复杂,应当重新考核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业绩,确保其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

(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会审。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顺序,应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八)严格项目开工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标准,开工前,必须取得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以及采矿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应当符合相关要求;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应当完备,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同时应当及时将开工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不具备上述开工条件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挖(含冻结)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

(九)做好联合试运转工作。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必须按规定报批,其中大中型煤矿项目报省级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审批,小型煤矿项目报市(地)级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审批,并满足下列要求: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矿长具备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煤矿已建立矿山救护队或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制定联合试运转方案。

建设单位必须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原则上不得超期组织联合试运转。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但联合试运转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未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和

效果的,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十)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编制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定期演练,使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二、规范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工作,严把设计质量关

(十一)规范项目设计。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标准、规定等,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资源储量、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编制任务。

(十二)强化现场服务。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派相关专业的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解决施工问题。

三、落实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十三)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技术负责人,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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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逐级报告,实行挂牌督办和公告。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告,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核准项目、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

(二十九)强化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力度,发现非法、违法建设的,要依法查处;要依法组织开展煤矿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