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法交流专刊
近日,国资委国有企业治理“小金库”工作第8期简报对“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法做了推荐介绍,总结了设立“小金库”的一些常见手法和对“小金库”的查处方法,并对一些企业推行承诺制和公示制的主要做法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借鉴、参考。
一、设立“小金库”的常见手法
(一)利用外单位账户设立“小金库”。这种手法较为简单,一般是借用其他企业(单位)的账户,将一些通过不正当渠道取得的资金转入此账户,然后提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通过向关联企业输送利益设立“小金库”。主要表现为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委托给关联企业,或者是利用行政上、业务上的垄断地位指定某些企业从事某项能够带来收益的业务。作为回报,这些企业往往从收益中拿出一部分酬谢款给施恩企业(单位),在账外设立“小金库”。
(三)虚列应付款项。多发生在一些往来户较多的企业,通过与往来方串通,甚至出具虚假收据或发票,虚列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四)人为提前报废大宗资产。先在账面上以看似合法的和较为完备的手续,将一些尚可使用的大宗资产蓄意提前报废处理,资产被冲出账外,待以后再设法变现,设立“小金库”。
(五)违规收取回扣设立“小金库”。在一些自购商品和建设工程中,故意抬高购进商品的价格、数量以及建设合同的承包价格、单
位造价,在账外和关联企业谈妥条件,达成默契,捞取回扣,设立“小金库”。
(六)利用往来账户套取资金。主要是在一些往来资金较多企业,由于往来户数较多,发生次数较为频繁,一些技术熟练的会计人员被授意利用其自身的技术,将一些资金在多个往来户(尤其要注意:其中一些账户很有可能是挂账多年)之间来回倒腾,频繁地调账,达到既冲平挂账户,又提出账外资金设立“小金库”的目的。“小金库”
(七)利用设备采购套取资金。主要表现在设备购臵品种和批次较多、规格相近,非专业人员又不易直接辨别这种情况下,通过张冠李戴、移花接木,利用价差或者虚构项目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八)利用工程项目套取国家国有建设资金。一些企业年年有相同类型的工程项目,有时通过对老项目搞“三新”,即部分更新、翻新、刷新,新瓶装旧酒,同时这些工程表面上都有完备的工程设计、预算和财务决算手续,偷梁换柱,骗取国家国有建设项目资金,私设“小金库”。
(九)以拨代支,以领(借)代报形成“小金库”。这种方法在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较为少见,主要是发生在那些财务管理比较薄弱的基层单位,往往不管有无发票,手续合不合规,只要有“一把手”签字,钱发出去账上就做支出,一旦资金使用监管松懈,就很容易形成在账外乱列乱支的“小金库”。
(十)利用改组改制设立“小金库”。某些企业往往在改组、改制、重组、更名过程中,借机甩掉包袱,通过资产评估机构,人为操纵,蓄意压低优良资产,甚至在账面将许多往来账目予以核销,以后再收回资金时,不入单位新账,形成“小金库”。
(十一)自制、自购收据设立“小金库”。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下属企业较多、行政意识比较浓的部门,向下属企业收取各种资金,多用自制或者自购的普通收据代替正式的发票、收据,以此手段敛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进行账外开支。
(十二)往来款项核销后收回不入账形成“小金库”。有时企业在核销了应收账款之后,又从原欠款企业收回了部分款项,却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而是将收回的款项以存单的形式形成“小金库”。对这种情况,审计时难度比较大,往往在盘点库存现金时被发现。
(十三)收入不入账形成“小金库”。这种情况主要是指企业将主营业务以外的一些收入,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项、上级拨款和劳务收入等,采取不入账的做法,直接转移至“小金库”。
(十四)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现金。这种情况指企业将一些大额的虚假票据报销,套取现金,存入“小金库”。对一般的虚假票据,审计人员比较容易发现;但对于票据本身是真的,而经济业务为虚构的现象,查处难度较大,在审计时,需进行延伸审核,对比分析,询问相关人员,或者通过举报线索才能发现。
二、检查“小金库”的主要方法
(一)突击盘存法。对于现金形式的“小金库”,虽然使用方便,但保管困难,对这种形式的“小金库”,比较有效的检查方法是突击盘库。对于盘点,一定要掌握好时机和对象,盘库前要对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部门职责、行业特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掌握的线索资料,判断资金存放的地点;盘点时要注重两个结合:一是要与收费票据、现金支票、空白支票和转账支票
存根、作废存根等资料结合起来。二是要与保管的实物资料相结合。盘库时注意保险柜中保管的房产证、土地证、有关资料证明、笔记本、信封、钥匙等实物资料。当判断现金会存放在多个保险柜时,应安排几个盘点小组同时进行。如果发现账款不符,应追查到底,查清原因。对于存放于保险柜的存折、存单,不管是单位户或是个人户,都要进行深入查证,确定是否属于“小金库”。
(二)收入核实法。全面了解被查单位的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情况,掌握其各种收入的来源,确认是否按时足额入账,核对报表与收入总账、明细账是否相符,重点核查各类协会、学会的收入、投资分利、房屋租赁收入,出售低值易耗品、材料、废料收入等是否入账;审查有无截留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支出追查法。通过审查各项开支,检查是否有虚报冒领款项转做“小金库”的情况,特别注意审查白条抵库、大额和金额较整,有规律的支出,必要时延伸到关联单位。盘查实际支出,账面列支数额与实物的单价、数额是否相符,看有无报支发票和物资,有无以购代领虚列支出的情况。
(四)账户核对法。审查被查单位的银行开户情况,同被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同时,核实银行存款与银行对账单是否相符。
(五)清查票据法。检查票据购买登记簿,清点所提供的票据存根是否完整;审核票据编号是否连续,填写项目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复写字迹是否一致,有无涂改现象,作废的票据是否加盖“作废”戳记。可以以票据领购、使用、缴销、结存登记为线索,通过计算机排序、计算或人工摸排审核寻找差异。
(六)真伪发票识别法。检查发票票面真伪,从四方面考虑:一是发票印章是否为椭圆形,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国税、地税机关所在地的省、市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紫外线灯下,呈桔黄色,荧光反映,套印在发票联的票头正中央等。二是防伪标志是否采用底纹纸、荧光印刷,并印有“sw”水印,用验钞机验证是否出现警示。三是看发票印制的逻辑关系有无矛盾,要素是否齐备,从税务印制年度、发票号码编制规则、号码位数、印刷批号等方面查看要素是否齐全,有无明显矛盾,以印证其真伪。四是是否使用作废发票,应通过了解当地税务部门各类发票的作废和启用时间进行判定。
(七)审阅相关资料法。一是审查会计凭证后附的原始凭单,考究其真伪。二是审查合同、协议,特别注意保证金和押金的情况。三是查阅被查单位的会议记录。四是查阅会计人员交接记录。会计人员交接记录是非常重要的检查证据,能够记录交接过程中涉及到全部会计账簿、资料等真实情况。认真检查历任会计、出纳人员的交接记录,可能会发现违法乱纪问题的线索。
(八)调查询证法。通过询问、调查有关部门或知情人员,并对其做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关系,调查、核实证据。
(九)分析比较法。一是对单位的财务数据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二是对同一类型的事项进行比较,如果存在差异,分析差异存在的原因。要注意被查单位历年在对待同一件事的处理上是否一致。比较分析中可以利用计算机进行排查。通过对数据的筛选、分析,能有效解决数据量大、流程复杂、时间紧等难题,提高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
(十)现场勘察法。主要到被检查单位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查看,观察办公场所有无闲臵租赁、电梯间有无移动传媒广告、通讯机站等情况,按照目前市场运作机制,这些情况都可能为被检查单位带来额外收入,尽管这些收入可能比较少,但这些收入往往能成为发现“小金库”的重要线索。
(十一)延伸检查法。在分析判断发现疑点掌握一定证据的基础上,向资金往来单位或其下属单位进行延伸审计。通过对现场的勘察和向有关人员询问,结合财务资料和经济资料,选择与被查单位资金结算频繁、经济往来密切的单位进行调查。就特定事项向资金往来单位调查取证,分析判断,搜寻蛛丝马迹,对查出“小金库”至关重要。
(十二)利用举报法。在开展“小金库”的检查时,公布“小金库”检查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包括电子邮箱地址)也很重要,一旦收到“小金库”举报信息,检查组应对举报信息的真实程度进行初步判断,重点对举报涉及的有关人员、资金流向进行调查,参考“小金库”举报信息进行实质性测试,可以提高检查的针对性。
在实际检查中,大家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选择适合的方法综合运用。
三、推行承诺制和公示制的主要做法
为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确保自查自纠取得实效,一些企业广泛推行承诺制和公示制,现将承诺制和公示制的一些主要做法介绍如下:
(一)承诺制。一是纵向逐级承诺,各单位行政负责人要对上一级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承诺。二是横向实行部
门承诺,企业内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小金库”治理情况进行承诺。三是承诺内容全面、彻底,不仅对于自查没有“小金库”的要进行承诺,对于自查发现“小金库”的,还要承诺再无其它“小金库”,即对是否存在瞒报、漏报的情况均进行承诺。四是所有承诺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并将承诺书作为各单位自查自纠报告的一项内容。
(二)公示制。一是及时公示“小金库”举报方式,包括本企业和国务院国资委“小金库”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等。二是要对自查自纠结果和承诺内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必须清晰、详尽。三是公示时间要持续到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全部完成,广泛接受各方监督。四是充分利用企业网站、内部刊物、公示栏等各种媒体,并放在重要和显眼的位臵,在公司本部以及各级子企业(单位)进行全面公示。
第二篇:国资委通知开展央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国资委通知开展央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2010年08月11日11:32国资委网站我要评论(0)字号:t|t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评价[2010]107号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近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和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小金库”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为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根据《意见》精神,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列为2010年“小金库”治理工作范围,要求国资委负责组织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地方国资委做好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和受托管理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近年来,中央企业在应对国际国内复杂经济形势、深化企业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经营管理、推动企业科学发展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有效地发挥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但是,“小金库”问题在一些中央企业屡禁不止,已成为铺张浪费和减收增支的暗流、滋生腐败的温床,不仅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而且扰乱了生产经营秩序,违背了科学发展要求,损害了中央企业形象。在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不仅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中央企业继续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必然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小金库”问题的危害性和治理“小金库”的重要性,按照《意见》和《实施办法》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二、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办法》精神,全面摸清“小金库”产生的根源与存在形式,坚决取缔私设、私用“小金库”等违法违纪活动,彻底排查可能转化为“小金库”的各种管理隐患,及时堵塞资金和资产管理漏洞,促进企业建章立制,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着力构建中央企业防治“小金库”、实现稳健发展的长效机制。
此次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为确保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所有中央企业均要开展“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国资委将根据中央企业的自查自纠情况,结合日常财务监管工作,组织对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做到自查自纠全面覆盖,重点检查严格深入。
(二)“小金库”治理与管理隐患排查相结合。为铲除滋生“小金库”的土壤,各中央企业要结合自查自纠情况,认真分析“小金库”产生的根源和表现形式,以及可能形成“小金库”的业务与单位,全面排查在生产经营、财务与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种隐患,并根据排查结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认真梳理各项业务流程,规范财务收支和各项存量资金管理,堵塞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杜绝新的“小金库”发生。
(三)专项治理工作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中央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一方面要通过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坚决查清并纠正私设、私用“小金库”的行为,排查治理各种管理隐患;另一方面要按照标本兼治、堵疏结合、惩防并举、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中央企业“小金库”综合治理体系,形成长效机制。
三、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内容
按照《意见》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凡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都应纳入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要追溯到以前年度。《实施办法》列举了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产和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等11种主要表现形式。各中央企业要对照以上表现形式认真组织清查,如实反映并坚决纠正通过各种形式设立的“小金库”。
为切实加强隐患排查,全面清理检查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本次“小金库”治理工作中,将不属于“小金库”范围但存在管理隐患的下列特殊管理资金或资产,也一并列入清理排查范围:留存海外的投资收益、bvi公司运作资金、未纳入财务决算合并范围的表外企业和表外资产、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并由企业管理的各类基金、工会管理资金、职工持股会投资及分红资金、企业代管的社保资金、其他存在管理隐患的资金或资产。同时,为切实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还应与完善各类资金与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流程相结合,检查制度的完备性与执行的有效性,及时堵塞管理漏洞。
四、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步骤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应当于2010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7月底前)。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实施办法》和本通知精神,以及中央纪委关于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相关处分规定,做好动员部署工作,让干部职工充分认识中央治理“小金库”的重要意义,全面了解工作安排,正确把握处理政策。各中央企业要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研究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有效开展。各中央企业应当分别于7月31日前将本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机构人员名单和办事机构联系方式,8月10日前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国资委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8月初至9月底)。在本阶段,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意见》、《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及本企业实施方案,全面组织自查自纠。各中央企业的自查范围包括集团本部各部门和境内外各级子企业(单位),涵盖全部表内表外企业(单位)、账内账外资金资产,确保自查工作面达到100%。对自查发现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一旦发现“小金库”必须立即封存,停止运作,并在9月底以前纳入本单位法定账簿管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清缴或拖延。对自查自纠情况应当在企业内部以不同形式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各中央企业应当于9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经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分别签字后报送国资委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2010年10月初至11月底)。国资委将根据中央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组织若干检查组对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按照不低于中央企业户数的20%、每户企业不低于所属子企业户数的20%的比例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将依据《实施办法》规定结合中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检查结束后,国资委于2010年12月15日前向中央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和重点检查总结报告。
(四)整改落实阶段(截至2010年12月底)。各中央企业要坚持边清理、边整改、边处理、边规范的原则,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重点检查阶段结束后,各中央企业要认真分析本企业“小金库”产生的原因,结合管理隐患排查结果,组织制订整改落实方案,并于12月15日前报送国资委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资委将针对各企业的“小金库”清理情况,在审核整改方案的基础上,及时下达整改决定。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落实国资委的整改意见和本企业的整改方案,做好“小金库”资金及其形成资产的处理,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小金库”问题的再次产生。各中央企业应将整改落实情况随同2010年度财务决算一并向国资委报告。
五、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政策
根据《意见》和《实施办法》,以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中央企业的“小金库”问题,遵循“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总的原则是“自查从轻从宽,被查从重从严”。
(一)从轻从宽处理自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对在自查阶段主动暴露和报告的“小金库”,企业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将尚未使用的余额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并依法纳税。
2.对主动申报的用于生产经营或集体福利的“小金库”、主动申报的小团体私设私用但及时组织退回的“小金库”,并已转入规定单位账簿的,对责任单位根据情节和金额大小,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和金额大小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在国资委派出检查组之前,对于中央企业总部组织的重点检查视同为自查,对检查出来的“小金库”采取从轻从宽处理的政策。但对于2008年以来企业自行纠正的“小金库”问题隐瞒不上报的,将视同为被查“小金库”进行处理。
4.在“小金库”清理过程中,无论“小金库”是哪一任领导设立的,现任领导都要按规定积极予以纠正,否则将追究现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从重从严处理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对于在自查阶段不主动报告甚至是故意隐瞒,在重点检查中被查出的“小金库”,除一律纳入法定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国资委将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从重从严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在重点检查中被发现“小金库”的,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以经济处罚。
2.对被查发现“小金库”数量较多、金额较大,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一律先予停职,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组织处理。同时,国资委还将依据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在下一年度给予业绩考核扣分或降级处理。
3.对被查发现“小金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被查出“小金库”的,既要追究所属企业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究上一级次企业直至集团总部领导的责任。
(三)严惩新设“小金库”的不法行为。根据《意见》精神,自《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视为新设“小金库”,要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无论是否纳入国资委重点检查范围,在以后年度的各类财务、审计及监事会监督等检查工作中,一旦发现企业仍存在“小金库”,不论何时设立,都视为新设“小金库”,均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给予企业集团业绩考核扣分或降级处理。
(四)重奖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意见》和《实施办法》,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鼓励群众举报,并重奖举报有功人员。国资委将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信访举报保密制度,坚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给予3%-5%的现金奖励,奖金最高金额为10万元。
六、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的。为组织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国资委成立国有企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中央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工作协调。“小金库”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中央企业要按照集团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组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抽调业务骨干,加强组织领导。各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要求,切实担负起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中央企业各级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共同参与,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对“小金库”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小金库”治理工作任务。
(二)深刻领会政策。各中央企业要认真领会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关于“自查从轻从宽,被查从重从严”的政策,高度重视“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工作,打消侥幸与观望心理,利用此次“小金库”治理政策,调动各部门和各级子企业(单位)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鼓励自查、支持自查、依靠自查,保证自查自纠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走过场,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对于在自查过程中走过场的企业(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做好舆论宣传。“小金库”问题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各中央企业要大力宣传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各中央企业要在本企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公告“小金库”治理工作方案和处理政策,公告本企业和国资委设立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要鼓励群众举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确保举报事项得到及时查实和处理。要充分利用本企业“小金库”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和财务人员的责任意识与法纪观念。
(四)建立长效机制。为铲除滋生“小金库”的土壤,各中央企业要全面排查在生产经营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各类隐患,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堵塞容易和有可能形成“小金库”的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新的“小金库”发生,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通过加强思想与法制教育,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内控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形成综合防治体系,从根本上消除“小金库”的思想根源、制度根源和资金来源。
附件:
1.国有企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名单2.国有企业治理“小金库”工作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1国有企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组长:李荣融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成员:孟建民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贾福兴国资委纪委书记、党委委员郭建新国资委副秘书长
国有企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评价局、监事会局、企干一局、企干二局、宣传局、纪委监察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联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评价局,办公室主任由沈莹同志兼任。
附件2国有企业治理“小金库”工作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举报电话:010-63193005,010-63193014电子邮箱:xjkjb@sasac.gov.cn
第三篇:国有企业治理“小金库”工作-国资委附件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文件
一汽集团财控字„2011‟76号签发人:滕铁骑
关于深化“小金库”治理建立长效机制指导意见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根据中央五部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纪发„2010‟29号)及国资委《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0‟10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0‟175号)规定,为切实杜绝“小金库”产生的根源,彻底消除“小金库”滋生的土壤,建立起标本兼治、疏堵结合、惩防并举、全方位监督的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特制定本意见。各责任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制度并组织有效落实。
一、常设组织机构,保持高压态势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仍要继续作为常设机构,定期召开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等部门联席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各年度、阶段性工作任务。并确定落实任务时间表,形成联动机制,保持“小金库”治理的高压态
—1—势,形成大监督格局,根除“小金库”的存在。
二、广泛宣传,加强教育,强化廉洁自律意识
1、广泛宣传,增强廉洁意识
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结合“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各种形式,广泛、长期宣传中央、国资委及集团公司治理“小金库”的有关规定,做到警钟长鸣;各单位必须长期、定期坚持学习国资委《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国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引导广大干部、员工牢固树立“小金库”不能设、“小金库”不能用的思想意识,牢记设立、使用“小金库”是高压线,坚决不能碰。
2、加强培训,强化自律意识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治理“小金库”作为廉洁从业法规的重要内容,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对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重点岗位人员,利用国资委、集团公司“小金库”典型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
集团公司各职能系统、各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应创造条件将治理“小金库”、《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作为培训内容;对集团公司在职高级经理人员、新提拔的高级经理人员、高级经理后备人员、二级经理人员要定期进行财经纪律专门培训。
三、理顺流程,健全治理“小金库”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结合相关文件、“小金库”典型案例及本单位实际,认真、仔细梳理业务流程,有针对性完善和建立防治“小金库”风险控制制度,关键控制点必须落实到责任人。
1、审视收入业务,完善业务流程
—2—对于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水、电、气收入,对外加工收入,劳务收入,广告收入,股权投资收入,债权投资收入(或利息),出租房屋、土地、设备、运输工具收入,闲余资产、盘盈资产、报废资产处置收入,废旧物资、包装物、边角余料处置收入,班车费收入,企业办食堂、浴池、托儿所各项收入,收取各种形式捐赠、赞助收入,出售农副产品收入以及各类其他收入,各单位要重新审视并完善业务流程,将上述收入坚决、全部纳入账内管理。
2、严防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
对于采取各种手段截留职工工资、奖金,虚列职工工资,虚列业务招待费,虚列、提取销售手续费、销售佣金,虚列、提取福利费,假发票入账提取现金以及其他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的行为,各单位要建立切实、有效的防范机制。
3、建立和完善垫款、押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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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建立长效机制。为铲除滋生“小金库”的土壤,各中央企业要全面排查在生产经营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各类隐患,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堵塞容易和有可能形成“小金库”的8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新的“小金库”发生,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通过加强思想与法制教育,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内控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形成综合防治体系,从根本上消除“小金库”的思想根源、制度根源和资金来源。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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