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的思考
(2010年8月2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的农村政策深入贯彻,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新的特点,呈现的群体性纠纷的倾向。以塘红乡为例,2006年,调解纠纷38件,其中群体纠纷3件。2007年调解矛盾纠纷42件,其中群体纠纷7件,2008年调解48件,其中群体纠纷8件,2009年调解59件,其中群体纠纷9件。面对新问题,新情况,感到剌手。现就新时期社会以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思考如下:
一、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现状
以前,农村矛盾纠纷主要是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涉法矛盾纠纷占主流,其范围包罗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在农村土地延包过程中,土地发生转包、互换、继承或征用等流转行为,如处理不当,极可能引发矛盾纠纷或其它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几年来,纠纷类型扩大化和复杂化甚至群体化,往往是几种类型的纠纷交叉在一起,或由一种纠纷引发出其它纠纷,很容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以下是两种常见的群体纠纷:
一是拉帮结派型。为达到自己的利益需要,纠纷双方寻亲友帮助,以增加势力,达求到以强压弱的目的。如塘红乡2006年覃某和朱某的经济纠纷。这种类型主要表现为宗族势力和社会恶势力的参与。纠纷主体的帮派大多躲在幕后,通过各种方式来或明或暗威胁对方当事人,给调解工作造成很大的难度。在调解工作中,必须尽量说服当事人排除帮派的参与易形成群体性事件。当事人是采矿合伙生意人,双方合伙财务混乱,争执不休,2006年1月23日,朱某用四辆微型车运来约30个人,他们守候通往矿山半路上,把覃某的老公腿砸拆了,车打烂了,覃某得知后,立即通知她的娘家人和当地的亲戚朋友,他们火速赶往现场,砸坏了四辆微型车,与朱某一伙人一阵火拼后,由于朱某一方寡不敌众,如鸟兽散逃入附近的树林里。在火拼过程中,当地人向我们报了案,我们赶到现场,覃某一方正追赶着朱某一方。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拘留。这次群体械头,伤了三人,车辆损坏五辆,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事故发生后,司法所干部主动与公安派出所沟通合作,通过当事人委托家属来协商解决纠纷。于2006年2月20日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双方继续合伙开采矿山。
二是共同利益型。纠纷双方群众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如板甫庄和板平庄用水纠纷。纠纷主体就是群众,他们都走出前台。当事人一方是万福村板平庄,人口430人,一方是万福村板甫庄,人口520人。两个村庄相邻。2006年初,板甫庄建了提水工程,引
用两庄共用的水源,提水工程建成使用后,板平庄发现水井蓄水严重减少,与板甫庄发生了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群体械斗一触即发。2006年4月22日上午,我们召集双方骨干和群众代表在现场调解,在召开调解会议过程中,双方青年却在不远处对骂,械斗即发,我们立即赶到事发地点,到事发现场时,他们已拿起农具对打。我们冲入群众中劝解,排开,划了警戒线,同时电话通知公安派出所和乡干部增援。双方对峙了一个下午,经过耐心说服劝导,掌灯时分,双方各散回家。我们认为现场调解不可取,稍不如意,容易产生双方紧张氛围。经过再次深入双方群众调查后,4月25日中午,召集双方骨干和群众代表到万福村委会进行调解,经过摆放事实,宣传法律,分析了几种解决纠纷的方案,达成了基本意向。经过充分的分析和论证,5月24日中午,再次召集双方骨干和群众代表在万福村委会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
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的起因往往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容易引起共鸣,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有时牵涉群众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上千人,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威胁。如山林权属、土地权属,水利权属、征地补偿、社会保障、医疗纠纷、安全生产事故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造成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稳定造成很大影响。如相互毗邻的向阳、上塘、三香、路马、六山庄,人口总数近2000人,2008年,争夺在相邻处的山地权属,多次群体对峙,多次群体械斗一触即发。为了平缓这起复杂群体纠纷,投入了很多的人力、财力面对群众开展劝解调解工作。
二、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形成原因和特点
(一)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形成原因
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主要由下列因素引发。一是利益格局发生深刻调整。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贫富差距明显拉大,表面上,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改变了“均贫”的状态。但是,由于并没有达到“均富”,由心理失衡而导致行为失控。由于利益出现分化,个体与群体、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既得利益者与利益受损者等不同的利益需要难以统筹平衡,受利益驱动,各种矛盾纠纷不断产生。二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经济虽然快速发展,但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公共服务等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一些社会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弱势群体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同时面对新的社会结构,政府部门的管理理念、方式、手段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管理错位、缺位或越位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依法行政做得不够。领导干部不能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想问题、定政策,过多考虑自己的政绩和位置,不能倾听群众呼声;干部作风不实、作风粗暴、不按政策办事,不关心群众疾苦,对一些已经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嘴上喊处理,行动上不迅速,方法上不得当,引起群众的不满和上访。
(二)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趋向对抗性。如以上举的第二件案例,板甫庄在水源处施工时,板平庄一些群众已提出疑问:“水源是共同的,你们庄位于低处,从里直接引水,会影响到我们庄用水的,应该有一个合适的分水方法。”板甫庄的施工人员答道:“我们引水已经你们骨干同意。”板平提问的群众也就不说话了。过后不久,就发生了群体事件。过去要求解决矛盾纠纷的当事人情绪较为温和,现在的矛盾纠纷多由利益冲突引发,情绪容易失控,行为较为激烈。同时,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群体对峙,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以求问题的解决,矛盾的对抗性加剧。少数人员为达到诉求目的,至采取围堵单位大门、聚众堵塞交通等方式制造影响,有的利用敏感期进县进市上访,抓住基层为息事宁人往往会给予一定实惠的心理,故意反复上访,以要挟当地党委政府满足其诉求。
由于农村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制约和监督力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再加上许多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要牵扯到多个部门,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调处结果往往很难让群众满意,这在客观上又把矛盾交给党委政府,而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精力有限,不可能事事过问,其结果易造成干群隔阂。仅交由司法行政一身挑,人力有限,财力有限,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压力和难度很大。
三、当前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主要力量薄弱
(一)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调解员的规定:“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现实上,人民调解员年龄普通偏大,文化偏低。面对日益复杂、新颖的民间纠纷,由于没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识,难免会“和稀泥”。就算纠纷当时解决了,也难免日后复发和恶化。
(二)调解资金短缺。《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人员的工作经费和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事业单位解决。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解决人民调解的指导和表彰经费,而当地政府根本没有钱来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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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中都有调解制度的规定,而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为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以法律强制效力,如果把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衔接起来,即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即具有法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以此申请强制执行。实行这种衔接制度具有现实上的重大意义。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面广量大,涉及经济、社会、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在基层尤为突出。整合各部门、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彻底改变长期以来由司法行政及其以下人民调解委员会独家调解方式,要自下而上,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以行政调解为主导,人民调解为基础,成立由综治、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以及矛盾纠纷多发行业和领域的相关主管部门,组成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负责调解的综合协调、检查督促、总结并推广经验等。县、乡两级设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承担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和督办指导,直接调处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重点拓展人民调解网络,发挥人民调解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纵向上健全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组织,横向上建立邻县、邻乡、邻村三级联防联调组织。整合国土、林业、公安、纪检、司法等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调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