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绿化指导意见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9]1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新民居绿化建设,推进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改善,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中心,以增加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全面提升村庄绿化水平,加快省会生态恢复为目的,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工作目标
农村新民居绿化工作要结合农民增收致富,庭院经济发展与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突出抓好房前屋后庭院绿化、村中公共绿地、环村林带等建设,实现环村林带化、房前屋后绿荫化、隙地全绿化、道路林荫化、庭院花果化的绿化格局,为我市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
三、绿化要求
农村新民居绿化树种要以杨树、柳树、槐树、臭椿等乡土树种为主,辅以法桐、银杏、桧柏等美化树种和核桃、柿子、花椒、梨树等经济林树种。新建农村新民居示范村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扩建、改建示范村不低于20%。
1、环村林带建设。结合村内的总体规划,以及村庄周围农田路渠的布局,设置安排环村林带,以发挥防风固沙、保护农田、改善环境、美化村庄的功效,充分利用村庄周围的道路、荒山荒地及不适宜耕种土地,因地制宜开展植树造林,力求绿化布局自然化,防护效能的最大化,景观配置的最佳化。林带的宽度一般不低于4-8行,6-12米宽的标准,树种宜选用树干高大、速生成材、抗逆性强的树种为主体,有条件的地方要乔、灌、花、果相结合。大力提倡充分利用村庄周围的闲散零星空地,营造集中片林,面积大小可因地制宜而定。在林种方面以营造生态公益林为主,也可以依据本地规划和需要分别营造为用材林或经济林。
2、村内街道绿化。村内街道要全部绿化,树种以速生乔木为主,绿化乔木树种一般不低于3个,配植花灌木,形成村内的“林荫大道”。村内主要街道两侧各栽植1行行道树,并分别配置花灌木、绿篱,形成带状绿化带,非主要街道因地制宜栽植1―2行,要见缝插绿,乔、灌、花结合。行道树选择树干挺拔、树形优美、冠大遮阳、枝叶茂密、绿期长、适应性强的树种。树种可选择国槐、法桐、馒头柳、毛白杨(雄株)等。绿化带绿篱、绿篱球可选择侧柏、大叶黄杨、小叶黄杨等。
3、院落庭院绿化。庭院绿化要将观赏、功能、经济三者有机结合起来,选择既好看、又实用的树种栽植,取得良好效果。而庭院里和房前屋后以布置少量高大阔叶乔木和花灌木为主,也可选择一些经济类干鲜果树栽植,达到绿化美化、遮阳降温、减少尘埃、吸收噪音、保护环境的功能。村内及周边的工矿企业,尤其是污染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工矿企业庭院周围种植以高大乔木为主的防护林带,实现村内及周边单位全部绿化美化。
4、公共绿地建设。村内公共绿地是利用率较高的公共场所,与广大村民接触最多,应以植物绿化为主,适当配备休息座椅、健身器材、花坛、草坪、宣传专栏、园林小品等。村内公共绿地树种选择,要以乡土树种为主,珍贵树种为辅,实现乔、灌、花、草的结合,要突出观赏价值和美化环境的效果。
四、“一点一线”绿化
1、“一点”绿化。西柏坡建设控制区域内新民居绿化美化工作,必须贯彻“严格保护”的方针,因地制宜,见缝插绿,做到景观与建筑相协调,人文与自然相统一。绿化布局要着眼于锦上添花、相得益彰的理念,着重对庭院绿化、村内公共绿地、环村林带绿化,形成以自然村内不规则绿化为点缀,村外环村林、公共绿地和农田林网为衬托的村庄植被生态系统。树种选择要因建筑而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藤则藤。庭院绿化可选择有花、有果、有经济价值、有观赏效果的树种。村内道路、小公园等场地可选择春季开花、秋季彩叶等美化村容村貌、具有观赏价值和景观效果的树种,打造红色旅游休闲型农村新民居,为农民增收,为西柏坡旅游景区增色。
2、“一线”绿化。石家庄市至西柏坡公路两侧沿线建设15米的绿色通道,绿化布局要自然,采用乔、灌、草、花相结合的手段,合理搭配,实行针阔混交,常绿与落叶混交,形成错落有致,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长廊,打造春花秋实,夏荫冬青,环境优美,标准一流,集生态、经济、社会效益于一体的绿化线、风景线、致富线。平原段绿化树种以选用高大乔木、速生成材、抗逆性强的乡土树种为主体,树种选择杨树、槐树、法桐、火炬、栾树等,花灌木为黄杨、月季、金叶女贞等。山区段绿化树种以经济林树种为主,高大乔木、常绿树种为辅。树种选择枣树、核桃树、石榴树、柿子树、杨树、松树、桧柏等,因地制宜地依山造林,形成乔、灌、花、草相结合的绿化布局。重要节点绿化要注重景观效果,乔灌花草合理搭配,力争做到四季常青、三季有花、秋季彩叶。也可以采用小乔木、灌木、花卉、草坪为材料,组合成文字、动物造型或建成立体色块图案进行绿化美化,个别重要节点还可配以小品雕塑、廊架等作品。
五、保障措施
1、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设计。为规范农村新民居绿化规划设计,确保绿化规划切合实际、符合民意、便于实施、体现地域特色,达到绿化、美化、富民效果,各县(市)区林业、绿化等部门要帮助设计好农村新民居绿化方案,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和不同村庄的特点,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做到一村一个规划,
一张平面图,房前屋后有树种配置方案。
2、典型引导,全面推动。全市村庄类型较多,农村新民居绿化工作要跟上新民居建设的步伐,要坚持示范先行、典型引导、以点带面、全面推动。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丘陵山区、河旁、平原近郊、文化名村等不同村庄类型及立地条件、环境特点、人文特征,积极摸索和推广历史文化型、生态产业型、旅游休闲型等不同模式类型,形成一批农村新民居建设绿化示范村。各县(市)区今年要重点抓好有特色的新民居示范村绿化工作,在示范引导、典型引路的基础上促进全市新民居绿化工作的发展。
3、加大投入,创新机制。万树进村绿化工程及其他项目资金,要对农村新民居绿化工作予以倾斜,创新投入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导向投入、企业参与投入、社会广泛投入的多元机制,积极引导鼓励各类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参与农村新民居绿化美化,扩大投入。创新造林机制,坚持“谁栽树、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加大林权制度改革力度,大力推广承包制、股份制、合作制,丰富造林形式,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
4、加强技术指导,落实管护措施。为确保农村新民居绿化工程质量,各县(市)区林业、绿化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进村驻点,配合各村或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严把整地、回填、栽植和苗木质量关。大力推广保水剂、节水灌溉等技术措施,提高造林成活率。各县(市)区要层层建立健全林木管护机制,落实林木管护责任和管护措施,做到树栽有人管,林成有人护。
第二篇: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委七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新民居建设,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现制定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省、市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要求,以新建改造农民新居为目标,以优化农村环境面貌为重点,积极引导农民转变生活居住方式,建设具有现代特色、方便农民、经济实用的新型住房;立足节约用地,加大旧村改造力度;坚持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逐步把全市农村建设改造成设施配套、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
农村实施新民居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原则。建设农村新民居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不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通过政策支持,市场促动,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改善农村环境。
(二)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新民居建设与村庄产业发展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空心村”改造和集约高效利用土地相结合。村庄建设、改造既适应不同地形地貌类型、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习俗,又经济、适用、安全、环保。
(三)改造为主,新建为辅原则。根据村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新建或改造思路,不加重农民负担。坚持因地制宜,一村一策、多户多型,避免千村一面、千户一型,满足不同村庄、不同收入阶层群众的实际需要。
(四)分步实施,梯次推进原则。坚持先易后难、先重点区域后偏僻地区,有计划、按步骤地稳步推进,确保农村和谐建设,稳步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2年,力争全市建设农村新民居示范村220个,改造旧村450个,确保15%以上的行政村完成新民居建设改造任务。通过新民居示范村建设和旧村改造,为农民建房和村庄建设改造提供典型示范,带动全市农村住宅建设水平的全面提高。
环省会、环县城周边和沿国道、沿高速公路两侧村庄是新民居建设改造重点区域,全市力争到2012年“两环”、“两沿”区域村庄新民居建设改造面达到30%以上。
2009年全市新民居建设、改造村庄180个,其中藁城、鹿泉、正定、栾城“1+4”组团县(市)要建成一批体现现代新民居特色的示范村;其它县(市)每县(市)建成2—3个示范村。全市每个村庄要建成几个体现区域特点、适应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样板房。
四、建设改造规范
按照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冀建村〔2008〕544号)要求,参照燕赵新民居百套优秀设计方案,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新民居建设和改造。
(一)示范村庄选择要求
1.基础条件。群众热情高,村集体经济实力强,村情稳定,班子团结,基础条件好。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表决通过。
2.重点范围。10
7、30
7、308国道、石闫公路(石家庄市至温塘段)两侧可视村庄,京石、石太高速公路两侧可视村庄,省城三环路以外可视村庄,18个县(市)城(含矿区)驻地镇建设规划区以外可视村庄。
(二)样板房选择要求
1.农户自愿。样板房选择要充分考虑不同经济收入家庭、不同地域(地区)、不同使用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使样板房建设的成本和标准能够适应不同阶层的实际情况。
2.符合防灾减灾要求。样板房选址要避开抗震不良场地、地震活断层影响地段和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三)建设改造技术要求
1.规划布局要求。符合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布局集中紧凑,居住、出行方便,鼓励建设二层或多层住宅楼。街坊低层建筑密度不超过35%,容积率不高于0.6;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25%,容积率不高于1.1。样板房选址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房的翻建、改建,或选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
2.院落布局要求。院落内建筑平面布局与库房、农用车辆停放场地以及花草树木、沼气等布局安排合理,配置给水、排水、供电、电话、网线、有线电视等管线。功能分区明确,交通流畅便捷,洁污分开。
3.建筑设计及外观要求。样板房户套面积适当,结构新颖、成本低廉,材料选配经济,就近就地取材。住宅外观设计美观,符合地方区域特色,体现时代感。建筑设计水平较高,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同步应用,符合抗震要求。
4.建筑节能要求。充分考虑沼气、太阳能、地热、风能等新型能源的利用,冬季保温热效高,符合抗震、节地、节能等要求,参考借鉴cl建筑体系。
5.旧民居改造要求。临近国道和高速公路两侧住宅,平屋顶改为坡屋顶,统一选用单坡或双坡或四坡形式,立面美化,建筑周围绿化,坡屋顶主色调为红色。
五、主要支持政策及确认办法
(一)支持政策
1.实施新民居建设、改造的村庄,经申请批准后,由市金融办协调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给予贷款支持,市财政给予适当贷款贴息补助。
2.将新民居建设中村内街道整治、绿化、环境卫生、饮水、排污等公益事业建设内容,纳入农村“一事一议”财政资金奖补范围。
3.认真落实省财政下拨的扶持新民居建设改造专项资金,市、县按要求予以配套,重点用于新民居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
4.新民居建设中需要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电力增容费,予以免除。
5.整村易地建设的村庄需要占用土地的,经批准可列入当年征地指标计划。
6.列入新民居建设计划的示范村,村民贷款建设的房屋,准予办理房产证,由县级政府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对验收合格的新民居建设改造示范村,根据投资规模,给予每村一定数额的奖励补助。奖补资金纳入市、县财政预算,按照先建后补原则,根据示范村建设改造进度,逐年支持到位。
(二)确认办法
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按项目进行管理,实行逐级申报制,每年年初申报确定年度示范村建设计划。符合申报条件的村庄,按下列程序申报、确认。
1.村党支部、村委会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列为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的申请,填报申请表,并提交村民大会表决同意等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政府审查合格后,报县(市)、区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确认。确认后,由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组织对新民居建设示范村进行规划。
3.实施新民居建设改造的村庄,按照规划制定具体建设方案。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乡镇政府报县(市)、区政府审批。
4.县(市)、区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示范村名单,统一报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
5.市、县财政贷款贴息,按照规划建设时间和建设贷款额度,逐年分期拨付到位。
6.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县
(市)、区农村新民居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验收,达到规定时间、进度要求的,兑现奖补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为确保新民居建设改造工作开展,市委、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分管农村工作的领导担任,市政府分管建设工作和分管农业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农工委、市建设局、市文明办、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电业局、市交通局、市地震局、市金融办、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广播电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委,具体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制定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计划,审核安排新民居建设资金的使用,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并配合市考核办对各县(市)、区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进行考核等。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组、统计资料组、建设指导组、规划指导组和督导检查组,分别设在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专人专抓,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大投入,强化支持引导。积极探索新民居建设多元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村新民居示范村的建设、改造和样板户建设。整合现有涉农部门资金,集中倾斜支持示范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法人参与农村新民居建设改造。支持有资质的公司竞争、承包新民居建设改造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广泛进行宣传,激发农民自主建设、改造居住条件和环境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广泛关注、多方倾力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责任,形成推进合力。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在农村新民居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市委农工委负责履行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包括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等;制定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改造计划;审核安排农村新民居建设资金;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协助市考核办对各县(市)、区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及市直各部门支持新民居建设工作进行考核等。市建设局负责新民居建设改造的技术指导、工程质量监督;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开展服务活动;协助规划局搞好农村新民居的建设规划工作;按照新民居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要求,落实可用于新民居建设的村镇建设资金等。市文明办负责开展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宣传工作;指导村民活动中心建设。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农村新民居建设规划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全市农村土地相关政策;指导各县(市)、区按计划审批新民居建设用地。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新民居建设的财政奖补资金;落实省有关项目要求的配套资金;配合市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贷款贴息资金;整合相关部门
支持资金,按照新民居建设计划、要求投放。市农业局负责示范村庄内沼气工程的建设、施工、技术指导和服务;争取国家和省沼气建设支持资金;指导开展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的综合利用。市林业局负责配合规划部门开展村庄绿化设计工作;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过境公路、主要街道和村庄各类绿地的绿化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新民居建设示范村饮用水工程的技术服务。市电业局负责村庄供电设施及线路建设、维护。市交通局配合建设部门建设村内道路,组织开展通达行政村公路的改造建设。市地震局负责指导新民居抗震设防工作,协助建设部门搞好抗震建设服务,协助规划部门做好避开地震活断层建设规划工作。市金融办负责与金融机构的联络;按新民居建设年度计划,协调金融机构贷款。市文化局负责指导新民居配套的文化、娱乐设施建设;落实相关支持资金。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新民居工程的农村书屋建设。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建设、改造;落实相关支持资金。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标准化卫生室建设。市体育局负责指导新民居体育健身场所建设。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新民居的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维护。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
(四)加强考核,确保任务完成。从2009年起,农村新民居建设改造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重点考核范围。每年年底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市委考核办,共同对各县(市)、区开展新民居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严明奖惩。对在组织、指导、实施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委、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努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全市新民居建设改造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三篇: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搞好对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的指导,引导农民群众建设经济适用、功能完善、安全美观的新民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部署,坚持城乡统筹,推动城乡一体化、均衡化发展;坚持规划先行,以规划指导农村新民居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度超前,引导农民建设具有现代功能、体现本地特色、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新民居,不断改善乡村面貌。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完善县域村镇空间布局,编制乡、村规划,为农民做好建设技术服务,制定、完善支持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同时充分尊重和顺应农民意愿,争取农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发挥广大农民建设新民居的主体作用。
2、宜建则建,宜改则改。根据各村庄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经济水平、农民意愿和发展趋势等情况,对各村庄进行分类指导,采取整村迁建、滚动翻建、就地改造、原址建设等多种方式建设,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村庄、不同收入水平农户的需要。
3、因地制宜,体现特色。村庄规划建设应注意利用村庄自然条件,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体现地方特
色、村庄特色和民族特色;建筑单体应多样化、农村化,防止千户一面、千村一面和城乡空间形态趋同化。
4、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积极采用节能门窗、外墙保温、非粘土砌块等节能材料和技术,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沼气等新型能源,整合使用村庄内部闲置土地。
5、保障安全,有序建设。科学评估建筑环境安全,遵守抗震、防火、防洪等设计规范,合理有序地开展规划、设计和建设。
二、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规划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乡镇、中心村均应制定相应规划。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引进正规规划设计队伍,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应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编制过程中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和选择。实行村镇规划专家技术审查制度,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已编制完成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
(二)村庄规划应当划定规划区范围,对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绿化、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学校(幼儿园)、医务室、村民广场、活动中心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设施进行合理布局,提出必要的建设要求,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作出具体安排。
(三)村庄一般应原地规划建设,但处于推行“三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大户集中)的中心城市周边区域、乡镇所在地和产业扩张能力较强的村,或有可能遭受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洪水等严重灾害的,应当整村迁址新建或并入他
村(镇)建设;属于下列情况的,也可以整村迁址新建或并入他村(镇)建设:
1、处于深山区、户数人数很少、生产生活不便,且农户有迁建意愿的;
2、农村集体或村民比较富裕,有能力、有意愿迁建且迁建后村庄原址可以复耕或经有权机关批准改作他用的;
3、有外部力量介入,村民不需要承担迁建费用且迁建后村庄原址可以复耕或经有权机关批准改作他用的;
4、其他经地方政府认定可以整村迁址新建或并入他村(镇)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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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各设区市、县(市、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领导小组、技术服务小组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1)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加强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的有关事项和重要问题。(2)工作报告制度。每月5号前向上级规划建设部门报告工作推进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3)工作调度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度会,听取下级和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汇报,研究下一步的工作。
(三)开展农村新民居建设技术培训。省、市、县(市、区)分别组织开展农村新民居建设技术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城乡规划法》、《村庄整治技术规范》、《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培训设区市、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市、县(市)重点培训一线管理和规划设计施工技术人员。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