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底乡林业管护员管理考核办法(修订版)

第一篇:长底乡林业管护员管理考核办法(修订版)长底乡林业管护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管护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管护人员的行为,保障长底林区安全,达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目的。根据上级林业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管护员是指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管护工作人员。

第三条林业站负责对管护员队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管护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热心林业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20-55周岁的男性公民;

(四)能处理一般文字材料,记录巡护日记等;

(五)村(居)委会干部不得兼职

第五条管护员由村(居)委员会推荐,经乡林业站考核、聘任,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六条管护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林业站按照管护责任合同每年对管护员实绩进行考核。

第七条管护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国家、省、市、县、乡林业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林业管理规定、森林防火知识等

(二)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制止乱砍滥伐、毁坏林木(含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运输木材;制止在林区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挖根、挖笋、采脂、采集、放牧、打柴等损坏森林资源的活动。

(三)制止在林区违章用火行为,及时清除林火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积极组织群众扑灭森林火灾,协助乡林业站及执法部门对

火灾案件进行查处,森林高火险期要在责任区进行全天候巡查。

(四)发现森林病虫害应及时报告林业站,并协助林业站搞好调查与防治工作

(五)制止乱采乱挖乱捕乱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协助森林公安依法收缴采挖猎捕工具和野生动植物

(六)做好每天巡护记录。一旦发现人为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竭尽全力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村(居)委会、林业站和乡政府。

(七)佩带标志、携带小喇叭等工具上山巡护,在森林防火期内须带必要扑火工具

(八)接受林业站指导和管理,配合林业站在林区内开展各项林业工作

第八条林业站负责对管护员培训考核工作。

第九条根据长底林区分布特点,按照管护难易度,将长底划定为18个管护责任区,并配备158个管护人员。

第十条林业站负责对管护员的出勤、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管护员年终奖惩和聘任的依据。

第十一条奖惩办法

(一)管护员在聘用期内,管护责任区无发生森林火灾、盗砍滥伐、林地侵占、乱捕滥猎、森林病虫害、非法采脂等现象,管护成绩突出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表彰和考核劳务费

(二)管护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劳务费、解聘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电话或现场抽查不在一次扣50元;

2、发生森林火灾一起扣50元;

3、发生林政案件一起扣50元,出现较大林政案件(刑事案件)解除聘用合同;

4、巡山记录不全,差一次扣30元;

5、督查旷工一天扣50元,满五次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管护劳务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1、管护人员劳务费按月发放,每月每人扣考核劳务费100元

2、年终考核劳务费按乡林业站对管护员进行年度考核的结果发放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长底乡林业站负责解释。

第二篇:长底乡公益林管理办法长底乡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公益林所有者、管护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平县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罗政办发[2010]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乡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称的公益林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省级公益林是指除国家级公益林以外,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二章

区划界定

第四条

长底乡公益林区划界定按国家、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乡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区划界定省级公益林1.196万亩,国家级公益林2.893万亩。第五条

经区划界定和核查认定的公益林面积和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省级公益林应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确需调整的国家级公益林应当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

乡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益林管护责任制,逐级签订公益林保护和建设责任书,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人民政府按照《罗平县护林员管理办法》配备相应的公益林管护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和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对管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管护人员工作。

公益林权属为集体的,乡林业站按照已区划界定的林班小班地块,把公益林面积明确到村委会、村民小组,村委会行政界线有误的,按实际经营管理权限确定,若一个小班涉及几个村民小组的,乡林业站把该小班面积按各村民小组管理的界线划分给各村民小组,权属为个人的面积要明确到户。乡林业站要把明确到村委会、村民小组和个人的公益林面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造册登记后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公益林内进行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筑坟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

第九条

乡人民政府依法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在公益林区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开设林火阻隔道或者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形成较为完善的森林防火体系。第十条

乡林业站要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和体系建设,做好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经核查认定的省级公益林,由省级财政筹集资金,对经核查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由中央财政筹集资金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国家和省补偿资金的多少而定。

第十二条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林权所有者补偿等有关费用支出。

第五章

补偿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公益林权属为国有、集体和个人。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性支出。补偿性支出是指对公益林中林地使用权为集体和个人的生态效益补偿;管护性支出是指对公益林中林地使用权为国有的管护费补助。

第十四条

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国家级公益林补偿金作如下安排:

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按到位资金的50%用于公益林管护劳务费,30%用于公益林的抚育、补植补造、森林防火、检查验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县级统筹费,20%作为补偿费由村集体和个人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其他相关支出或兑现给全体村民。80%的公益林管护劳务费和县级统筹费由县林业局统筹安排公益林管护、抚育、补植补造、森林防火、检查验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20%的补偿费由县林业局划拨乡,再由乡兑付给村集体和个人。我乡所涉国家级公益林权属为集体的,补偿费和集体监管费全部由乡林业站代管,集体如需做公益事业或其它相关支出的,换取正式发票后到乡林业站审核报账。国家公益林权属属个人的,按省级公益林兑付方法兑现到农户。

第十五条

根据《云南省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省级公益林补偿费作如下安排:

权属为集体的由县级财政按每亩0.25元统筹安排,用于基层林业站组织开展检查验收、森林防火、公益林资源建档与监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管护站点建设以及林区道路维修等开支。剩余的部分的50%作为林权所有者补偿费,10%作为村集体监管费,40%由林业局统筹用于公益林护林员的管护费用。补偿费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后兑现给全体村民;村集体监管费由村集体用于公益林的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我乡所涉省级公益林权属为集体的,补偿费和集体监管费全部由乡林业站代管,集体如需做公益事业或其它相关支出的,换取正式发票后到乡林业站审核报账。省级公益林权属属个人的,直接按兑付比例兑现到农户手中。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与乡人民政府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县林业主管部门与承担管护任务的乡林业站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乡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或个人、林业站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理保护公益林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乡镇林业站和个人管护公益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兑现补偿金和管护费。

第七章

检查与奖惩

第十八条

乡林业站要按照《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对公益林管护制度和资金补偿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年度公益林管护和森林防火等项目实施情况、公益林征占用林地情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并依据签订的责任状进行奖惩。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起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乡政府、林业站、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三篇:采集员考核办法–修订版(xiexiebang推荐)汝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信息采集员考核办法(暂行)

为提高城市管理效率,明确职责,规范数字化城市管理采集工作,加强对信息采集员的监督,确保信息采集的质量、公平和准确,保证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中心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市委、市政府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以文明、规范、高效、精确为宗旨,通过实施考核,明确责任,增强信息采集员的服务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全面提升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水平。

二、考核对象

汝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信息采集员。

三、考核内容

为了加强中心信息采集员队伍的管理,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增强中心信息采集员的职责意识、岗位意识,调动信息采集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依据信息采集员奖惩制度,制定本考核细则。

考核分工作考核和行为规范两个方面。

(一)工作方面(满分100分)

1、每月上传各类数据差错率超过10%的,每增加1%扣1分,依次类推

2、每日上报有效信息少于每日总定量70%的,每少一条扣1分,依次类推

3、每月核查、核实回复率低于90%的,每下降1%扣1分,依次类推;

4、因巡查不到位导致区域内发生媒体曝光、社会反响较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一次扣5分;中心在抽查中发现漏报属一般问题的,每件扣2分;严重问题的,每件扣5分

5、因采集员明显差错对执行部门造成影响的每件扣2分;因采集员明显差错对中心造成影响的差错件每件扣2分

6、应保质保量完成核实任务,如出现不实或故意瞒报的,每件扣5分

7、对缓办、延办、跟踪案件要注意时限,按规定的时限进行采集上报,不按规定时限上报的一次扣2分

8、未按规定时间登陆和退出工作系统的,发现一次扣2分;员工须保持通信畅通,作业时间在10分钟内,经过3次打电话,仍联系不上,视为脱岗,一次扣5分

(二)行为规范(满分100分)

1、工作时间内应保持仪表整洁,大方得体,不得留怪异发型,不浓妆艳抹,违反规定者一次扣2分

2、当班时间扎堆闲聊、违规聚集、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宜或活动的发现的一次扣2分

3、无故不参加中心组织的集体活动、会议和业务学习的一次扣5分

4、泄露中心资料和数据的,发现一次扣10分。同时按保密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5、未及时交纳超出定额通话费用的每次扣3分

6、发生吃拿卡要谋取私利、有责纠纷、弄虚作假等影响中心形象的,发现一次扣10分,单项累计达三次的,给予辞退处理

7、员工须杜绝改变问题现场、与被采集对象及相关处置部门串通作弊,发现一次扣5分

8、员工不准与被采集对象打闹、争吵。发现一次扣5分。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采取定期、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1、业务工作考核以当月业务考评分数为准,由责任科室对信息采集员按百分制打分

2、日常行为考核采取每天不定时抽查的方式进行

(二)考核周期及计分方式

1、考核周期分为月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

2、月考核得分=系统业务工作考核评价得分×70%+日常行为考核得分×30%

3、季度考核得分=季度内每月考核得分总和/3

4、年度考核得分=全年内季度考核得分总和/4

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二)业务工作考核和日常行为考核由相关责任科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信息采集员最终考核情况汇总后报中心主要领导审定

五、奖惩措施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日常考核、抽查、考评的综合评定分值确定奖惩。

(一)月考核结果与每月奖金发放挂钩

每月信息采集员奖金=全部奖金总额/全部信息采集员月考核总分×每位信息采集员每月考核得分。

(二)通报表扬

季度考核前三名的个人,中心给予通报表扬一次,分别奖励200元、100元、50元。

(三)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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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