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山林场林业生产林政管理细则
莲花山林场林业生产、林政管理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林业生产秩序、加强林政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达到以林养林、保护森林生态、森林资源可持续增长、促进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依据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林业生产
1、各分场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木材生产任务,严格按照发证要求进行采伐。
2、商品林(含毛竹)、自用材的采伐都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私自采伐,违者按林业法律法规处理。
3、对已办理采伐许可证的采伐山场实行“伐前拔交,伐中监督,伐后验收”管理。
4、对国家下达的木材(竹)采伐计划要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按分场为单位落实到具体山场,并作出公示。
5、木材(竹)采伐和销售要以分场为单位建立采伐和销售台账,及时核减采伐指标。
6、原木(毛竹)加工单位要建立三项台账,即。收购原材料收购台账、产成品销售台账、木材运输证登记台账。
7、木材采伐完成后,要以组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1
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
8、商品材销售要申报和办理木材运输放行证,经乡农林办和分场实地检尺,检尺员鉴定检量码单,检尺误差率不得超过5%,办理场内放行手续后凭证运输,凭证放行。
9、不得办理人情手续,违者将由责任人补齐应收规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10、规范木材运输工具,禁止农用三轮车运输木材出场,违者没收所运木材并视情节处以xx元的罚款。
11、按计划及实名制销售木材(竹),禁止借用计划销售无合法来源的木材(竹),违者按有关法规处罚。
12、严格执行加工制品折算条木比例,违者视情节重新申报和办理木材运输放行证或者不办理放行手续,从重查处。
13、场内转运木材(竹)须经乡农林办和分场同意,核准运输数量和运输工具后方可运输,违者将停止转运并按每车xx元处罚。
14、护林队必须严格履行护林职责,发现无证运输木材及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要及时上报总场并制止其不法行为。如有违规者一律下岗,并从严查处。
二、林政管理
1、乡村干部不得非法做木材(竹)生意,一经发现并查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19、密切毗邻关系,加强与周边地区护林联防,最大限度
控制森林资源流失。
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