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开发建设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规定的通知

各盟市水务(水利、水土保持)局: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化、城市(镇)化进程加快,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生产建设活动的大量增加,对地貌植被和自然景观的破坏加剧,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了洪涝灾害和生态退化。为深入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遏止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国家将生态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了完善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制度。但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过程中,还存在着监督执法力度不大,越级编报,越级审批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行政监督管理,规范行政行为,各盟市水(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各有关部门的协作,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水利部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三同时”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对开发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审批的规定,现对监督、编制、审批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监督检查制度

各盟市水(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对辖区内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采取配合地方人大执法检查、有关部门联合检查和水(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形式,重点督查开发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水土保持后续工程设计、水土保持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进度、水土保持工程投资等落实情况。对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成

效好的项目提出表扬,对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除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要向社会公告,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同时督促建设项目单位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编制权限界定

各级水(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五号),结合新形式下国家对开发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核准制的要求,实行分级编制,分级审批制度。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和需国家核准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由甲级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承担,按要求分别由国家水利部或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审查;乙级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只能承担中、小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任务,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由自治区水利厅或盟市水(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小型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旗县水(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具体规定如下:

1、火力发电项目,需国家核准审批的燃煤火力发电项目(包括热电、抽水蓄能电站),由甲级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单位编制,国家水利部组织审批;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审批立项的电力项目(5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燃气、风力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甲级或乙级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单位承担,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审批

2、煤炭开发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甲级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单位承担,国家水利部组织审批;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炭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年生产规模在60万吨以上(含60万吨),水土保持方案由甲级或乙级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单位承担,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审批;年生产规模在60万吨以下

(不含60万吨),水土保持方案由乙级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单位承担,由项目所在盟市水(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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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评估工作,由具有评估资质或从事水土保持技术并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乙级以上资质单位承担,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法规、规范、标准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执行,在评估工作中要本着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包办代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综合评估报告的编制质量,将作为评估单位考核的依据,对不合格的评估单位将终止其评估资格。

以上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