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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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庭审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开庭审理是司法文明化的重要标志,而庭审笔录是以文字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如果庭审记录不能完全反映庭审活动、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官审理的重点等出现疏漏,必然导致案件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错误。笔者在审核、签发文书的阅卷过程中,发现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存在较多的问题,对就庭审笔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谈一孔之见。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
一、庭审笔录中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从笔者阅卷的112件民商事案卷看,庭审笔录符合规范性要求的42件,占37。75%,不符合要求的70件,占62。25%。存在的问题表现为:
。一法庭开庭阶段的问题。
1。当事人基本情况或到庭情况记录不详。有的记录只是书记员按照庭审笔录的格式提前填好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并不注明是否到庭;有的当事人的姓名。单位的全称、又名、别名、是法定代表人还是代表人、出生时间、详细住址等情况记录不全。
2。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或者与被代理人身份关系记录不详。有的当事人未到庭,只有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没有注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的是法定代理人出庭,没有注明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反映不出出庭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注明代理人的权限,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直接关系到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中,其意见是否当事人授权或者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否代表当事人的意志,是否能作为证据,证据的效力如何等,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3。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到开庭传票记录不详。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经法院传票传唤,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没有是否接到传票的记录,缺席判决就没有依据,就是违法行为。
4。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记录不详。有案件在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时已送达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但在庭审笔录中没有记载各方当事人对“两书”是否收到,对权利义务是否明白;有的案件没有向当事人送达“两书”,但在庭审笔录中没记载审判人员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诉讼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以及法律后果。
5。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记载不详。如一离婚案件,原告认为被告与某审判员是表兄弟关系,并据此申请回避。审判长经查没有这种关系,经请示院长后当庭作出不应回避的决定。但法庭笔录只记载当事人申请回避,没有详细记载申请的理由和决定的情况。
。二法庭调查阶段的问题。
1。当事人的陈述记录过于简单。有的记录是“见原告起诉状”、“见被告答辩状”、“见第三人陈述”。常常有被告没有书面答辩状或者第三人没有书面陈述,特别是有的当事人在开庭时增加、变更具体诉讼请求或者被告反驳、提出反诉以及第三人陈述主张权利或者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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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民事责任等,庭审笔录没有详细记录,这样既导致裁判无依据,又变相的剥夺了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对证据的记录省略过多。有的笔录只显示“见xx证据”,对证据的出处、时间、地点名称、所要证明的内容记录不详,是当庭举证还是庭前提供的证据,是否超过举证期限没有说明,特别是对证人是否到庭、证人出庭作证与证人证言的内容有无变化没有详加记载,使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
3。对多个当事人质证的记录不详。有的笔录只是显示原、被告质证情况,有的多个原告、被告、第三人,而究竟是哪个原告、哪个被告、哪个第三人,每一个当事人的具体质证意见,没有详加以区分,审判人员当庭可能清楚,而进入二审阶段以及再审阶段阅卷时,审判人员就不容易分清。
4。普通程序的庭审笔录中没有显示确认的证据是否经过评议。有的记录是“本庭予以采信”、“本庭予以确认”,而不是“本庭经评议后予以认定或确认”,是审判长。主审人的意见还是合议庭的意见没有显示,意见的形成过程没有显示。
。三法庭辩论阶段的问题。
有的笔录没有记载审判人员对案件归纳的重点、焦点;有的疏漏是对没有代理人的当事人发表的意见有记录,对有代理词的只记录“见代理词”,而代理人不依代理词发表的意见却没有记录;有的记录不能把握当事人对案件重点、争议焦点的辩论意见,易造成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限制或剥夺。
。四法庭调解阶段的问题。
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记录中没有记载调解情况,没有对调解过程加以记载。因而,调解过程中是否有违法或不公正行为就不能显示出来。如某一案件当事人在调解中审判人员提出了调解方案,原、被告都同意。但笔录上只记载了原告“同意”,没有记载被告的意见。因庭审笔录中并没有如实客观地记载下来,调解书送给当事人后,当事人以其当时根本就不同意为由而拒绝签收,造成案件反复。
。五休庭核对笔录阶段的问题。
1。当事人是否阅读笔录没有记录或记录不详。有的只有当事人的签名、捺印,不显示是否阅看,容易导致当事人的事后反悔。
2。笔录中涂改处没有加盖书记员印章。对庭审笔录中当事人阅看后,有正当理由要求补充或更正的地方,书记员在补充或更正之处,应当注明原因和经过,并加盖书记员印章以示规范,而常见的记录只是让当事人签章按指印。
3。笔录字迹潦草、错字、别字较多。书写式笔录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自造简字、自造符号,不会写就“空格”,事后不加以补正;涂改、添字过多,在记录纸上乱涂、乱添、乱划。电脑式记录空字、删字太多。数字缺位多,如将10000写成1000,将10000写成100000。
。六庭审过程中的其它记录存在的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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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当事人“言”、“行”没有作客观准确的记载。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表情、语气、声调、神态以及动作没有作客观准确的记载,对当事人自认默认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行为反映不出来。
2。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没有全面如实准确地记载。法庭对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的警告、训诫、对诉讼中其他紧急情况的制止处理、特别是对辱骂、殴打、冲击法庭的情况没有记载。这样不仅不能反映庭审中的全面情况,而且在法庭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丧失了依据。
3。庭审笔录审判组织不签名的现象出现。有的独任审判员或者书记员不签名,有的审判长、审判员不签名,有的人民陪审员不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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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掌握记录技巧,做到详略得当。除了语速的因素外,诉讼参与人的方言、表达能力、条理性等因素也会给记录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因此需要书记员理智分析,判断诉讼参与人表达的真实意图,在尽量保持原貌的基础上合理取舍,做到详略得当。记录技巧一般有:一是舍问取答法,在问话与答话没有时间全部记录的情况下,优先记录答话;二是去伪存真法,对诉讼参与人远离主题、不着边际的陈述,要分析其所要表达的真实意图进行记录,与案件无关内容无须记录;三是取新舍旧法,对诉讼参与人新的观点、意见详细记录,重复过的内容则可以简略;四是闲时忙记法,在庭审节奏放缓或者宣读、出示证据等空隙时间,可以详细记录,适当描述当事人语气、表情,或者利用这段少许时间修改、补记前面的遗漏。
。四提高政治素质,增强职业道德感。
书记员与合议庭成员相比,书记员只是执行事务性的工作,但这决不意味着书记员工作不重要。作为书记员不能放松对自身的要求,要正确认识书记员工作,特别是庭审记录的重要性。要牢记“三个代表”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立足本岗,以做好本职工作为出发点,服务于人民,服务于国家法治建设。认真学习各项制度和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保守审判秘密;工作中讲政治、顾大局,不计较个人得失;克服困难、积极进取、团结协作;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自觉维护法院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