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审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参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新品办)负责受理、审查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

第三条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应当向新品办提交符合规定格式的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照片和照片的简要说明(见附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应有代理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申请,鼓励境内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申请。申请文件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一份。

第四条收到申请文件后,新品办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文件应当符合规定格式并填写恰当内容;使用简体中文和公历纪年。纸质文件应当字迹清晰、无涂改;无撕破、揉皱或者折叠等。

第五条新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形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品种权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1个月内缴纳申请费,每个品种1000元人民币。缴费采用银行汇付(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户名: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账号:0200004229200181523)。申请人应在汇付凭证上注明申请号、申请日、品种名称和费用类型,缴费后应将汇付凭证传真到新品办。

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通知申请人予以修改,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第六条申请人未按照时间和规定数额缴纳申请费的,申请视为撤回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初步审查

第七条申请人按照时间、数额缴纳申请费后,进行初步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其所属国家应当和我国签订有相关协议或者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

台湾地区的申请人按照《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和《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可以申请品种权。2)保护名录

申请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培育的品种。3)新颖性

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在境内销售未超过1年、在境外销售未超过6年的品种视为具有新颖性。新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品种,自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经育种人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不超过四年的,视为具有新颖性。4)品种命名

品种名称应当使用两个以上简体汉字或者简体汉字加阿拉伯数字组合。相同植物属内的品种名称不得相同。已在外国获得品种权的,应使用音译中文名,将原品种名称加括号附在中文名后。品种名称不应具体描述品种特性和育种方法,不应含有比较级或最高级形容词等。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品种名称不得与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品种命名的其他规定,按条例和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品种权申请受理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第九条初步审查合格的,在初步审查时限内予以公告。

第十条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提出复审请求。

第四章实质审查

第十一条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在收到审查费每个品种2500元(缴费开户行、户名、账号同第五条)后,对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进行实质审查。第十二条审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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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新品办应当建立、完善和管理申请文件档案,及时录入、更新和维护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新品办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